延平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傳銷案

閩北日報 發佈 2020-01-13T10:28:47+00:00

2019年12月30日,延平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黃某祺等4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該傳銷組織管理嚴密,在延平區租住多套住房,以「家」為單位,配備統一的學習資料,制定相同的日常生活和行為規範。該傳銷組織以網絡交友方式誘騙被害人來延後,限制被害人人身和通訊自由,強制被害人

2019年12月30日,延平區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黃某祺等4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

被告人黃某祺等8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萬元至1萬元不等;被告人王某強等7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萬元至1.5萬元不等;被告人李某芬等26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時判處有關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犯罪事實

延平區法院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祺等人以「天津天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銷團隊」的名義,於2017年7月至8月間分批從江西省、廣東省等地轉移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進行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管理嚴密,在延平區租住多套住房,以「家」為單位,配備統一的學習資料,制定相同的日常生活和行為規範。

該傳銷組織以網絡交友方式誘騙被害人來延後,限制被害人人身和通訊自由,強制被害人學習傳銷理論,並採取威脅、體罰、毆打等手段引誘、脅迫被害人以每套人民幣3900元的價格購買虛構的「韓萱妮詩」化妝品。在被害人繳納「上線款」後獲得加入傳銷組織、發展下線的資格,繼續誘騙新的被害人加入該組織。該傳銷組織根據發展人員的數量、繳納的「上線款」金額為基礎獲取利益,並作為傳銷組織成員升級、計酬或返利的依據。

同時,該組織在延平區範圍內分為「老總」「大領導」「領導」「業務員」四個層級。被告人黃某祺、王某系「老總」,相互之間聯繫配合,分別管理所轄犯罪集團在延的傳銷組織及成員,任命「大領導」和「領導」,聽取下屬「大領導」和「領導」的匯報,安排日常工作,接收「上線款」,發放工資等。

被告人唐某、王某強、鍾某、王某先、吳某軍、黃某安、潘某杯、胡某風系「大領導」,每人均負責一個或多個傳銷窩點的管理,協調窩點成員調配及被害人安置,將收取的「上線款」上交「老總」。唐某、王某強、王某先、鍾某、吳某軍等人還組建微信群便於聯繫,相互借人實施犯罪。

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榮、郭某勝、張某豐、楊某貴系「領導」,負責各自傳銷窩點的日常管理,安排傳銷成員分別擔任「管家」「師傅」「黑臉」等角色,收取「上線款」。在「大領導」的安排下帶領組織成員對被害人灌輸傳銷理論,對不配合的被害人進行威脅、體罰甚至毆打。其餘傳銷人員在上述人員的組織、領導下,以「家」為傳銷場所,通過宣揚傳銷知識、鼓吹迅速致富的方式,採取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暴力威脅等手段,引誘、脅迫被害人繳納「上線款」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共非法拘禁31人,收取「上線款」人民幣74萬餘元。

嚴懲不貸

延平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祺等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下線作為返利依據,暴力、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黃某祺等人採取非法拘禁的方式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部分非法拘禁過程中,被告人唐某等人還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迫使被害人李某林等人交付財物購買虛擬產品或者直接劫取被害人財物,其中王某強、吳某軍搶劫1次,金額42247.5元,唐某、王某先、王某榮、楊某貴搶劫2次,金額27010元,張某豐搶劫1次,金額1000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檢察機關指控上述罪名成立。

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祺、王某等41人為共同實施傳銷活動而各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各犯罪組織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配合模式,聽從黃某祺、王某的指揮、安排,是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黃某祺、王某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某勇、王某強、鍾某、王某先、吳某軍、黃某安、潘某杯、胡某風、侯某某、王某榮、郭某勝、張某豐、楊某貴是各自犯罪集團的主犯。被告人李世芬等2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延平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徐陸鋒 曾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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