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根律師:婚前按揭房離婚時怎麼分?

大狀曰 發佈 2020-01-12T11:29:04+00:00

現如今,離婚往往都會涉及房產分割,要說無房無車無孩子只有一屁股債的夫妻也有,但不屬於王律師要討訟的範疇。



現如今,離婚往往都會涉及房產分割,要說無房無車無孩子只有一屁股債的夫妻也有,但不屬於王律師要討訟的範疇。而且房子往往是夫妻間擁有的價值最大的財產,只要不是土豪得太任性,沒有誰願意輕易放手。

離婚分房首先要看房屋性質,今天單說婚前一方購買的按揭房。這類房子,以結婚為起點,以離婚為終點,這期間所還按揭款,是夫妻共同收入。既然是用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那麼,就得算算這筆帳,然後,由有房一方補償無房一方一半。

然而,增值部分呢 ?無房一方就沒權利分了嗎?

對於此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法院判決也不盡相同。

雖然法釋二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按揭房就一定屬於婚前個人投資嗎?值得商榷!大家都知道一句流傳很廣的話,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儘管很多人的確通過炒房賺了錢。

但像王律師這樣絕大多數的普通老百姓,購房的初衷,僅僅是為了居住,不是為了投資,也沒多餘的錢去投資。

至於房子後來增值了,不能視為投資獲利。如果此邏輯成立,那婚後房子貶值了,是否也要求無房一方承擔貶值損失呢?

而且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財產的收益屬於孳息,孳息又包括天然孳息(如自己所有的動植物產出果實)和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獲得房租)。不論是法定還是天然孳息,一般情況下都應歸屬他的原始權利人,也就是婚前購房人,不能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只不過,房屋在結婚後增值,也可以看作是軍功章里,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畢竟婚後大家在共同努力,共同還貸,不能簡單把無房一方排斥掉,變成赤裸裸的債權債務關係。

分享增值部分,這樣不一定合乎法理,但更合乎情理,承認無房配偶的勞動價值和為家庭所做的貢獻,更有利於定紛止爭,畢竟,司法的功能,不是機械的解決個案糾紛,還要兼顧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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