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的存在夫妻關係的兩個人解除夫妻關係。近幾年離婚率逐漸升高,其實離婚是一件涉及幾個家庭的事,一定要慎重,在離婚前一定要考慮清楚。那麼,離婚流程和注意事項是怎樣的呢?
一、離婚流程和注意事項是怎樣的
(一)離婚的流程
1、協議離婚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査明,雙方是否確實自願、對子女和財產、離婚後生活問題是否有適當處理後,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記。准予登記時,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2、訴訟程序,即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按撤訴處理,調解後達成離婚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協議離婚;調解無效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的判決。
(二)離婚的注意事項
1、離婚前,請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
2、從法律角度,夫妻共同財產是各半分割,不因一方存在過錯而少分或不分。
3、離婚協議以登記離婚為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4、為避免登記離婚後解決遣留問題的麻煩,建議離婚協議書由律師代為起草與審查。
二、離婚小孩怎麼判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又或者女方有撫養條件確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隨父方生活。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四)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議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流程和注意事項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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