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期間擅自離院游泳溺亡,家屬訴求醫院賠償被法院駁回

大河報洛陽新聞 發佈 2020-01-09T14:21:06+00:00

因病住院治療期間未經醫生同意,患者偷偷外出遊泳,卻不幸溺水身亡,其家屬以醫院疏於管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滁州網消息,因病住院治療期間未經醫生同意,患者偷偷外出遊泳,卻不幸溺水身亡,其家屬以醫院疏於管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近日,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2019年7月17日,安徽省明光市居民呂某某因病入住當地某醫院進行治療。入院時,醫院以書面形式告知病人住院期間一律不准外出,擅自外出者後果自負,患者呂某某本人簽字確認。

入院後,呂某某做了相關檢查,並進行治療,醫囑顯示為一級護理、病重。

7月18日至20日,呂某某均未經院方同意擅自外出,但經院方電話催促後返回。7月21日12時許,呂某某在妻子李某某的陪同下再次離開醫院,並於當天下午在李某某陪同下與五個朋友結伴前往當地一水庫游泳,16時許不慎溺水身亡。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呂某某生前住進醫院接受治療,與醫院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醫院應當為患者提供謹慎科學的醫療服務,患者也應當履行配合診治、遵守醫囑、遵守住院制度以及未經醫生書面同意不得私自離開醫院的合同義務。呂某某在未經醫生同意的前提下,私自離開醫院,該行為明顯違反合同約定。且其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家人的陪同下私自離院、野外游泳,繼而溺水身亡,與醫院管理、護理、履行告知義務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故而,法院難以認定被告醫院應對原告主張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呂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大河法律服務團解析:住院患者外出期間發生意外,醫院究竟有無法律責任?

患者一旦住院,醫患雙方就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彼此行為都應遵守合同約定。醫療機構同意患者請假離院和患者擅自離院出現後果,各自法律責任均不同。

所謂請假,是患方請求而准假,是醫院對患者請求的回應,醫療機構同意患者外出,已經盡到了必要風險評估和相關告知義務,認為患者外出是安全的。若發生意外,醫療機構難免其責。因此,2011年版《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中「患者入院須知」規定:「辦理住院手續後,服從病房床位安排,患者不得擅自外出。擅自外出者,按自動出院處理,確有重要原因必須離院者,需簽署離院知情承諾書,由此而產生的一切不良後果,責任自負。」(編輯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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