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聯惠涉傳銷,邵陽一名負責人被判3年

晨邵陽 發佈 2020-01-14T02:29:03+00:00

一審期間,朱某鴻、牛某全等四名被告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獲刑,並處罰金。

12月23日,鷹鑒從邵陽市中級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了解到,上述兩地法院先後公布了該院對「雲聯惠」案的二審判決結果。一審期間,朱某鴻、牛某全等四名被告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獲刑,並處罰金。

鷹鑒了解到,2016年2月24日,新寧縣男子朱某鴻註冊成為雲聯惠鉑鑽會員。為方便發展下線會員,朱某鴻用其兒子朱某的身份註冊成為鉑鑽會員後掌控使用。

2017年5月27日,朱某鴻斥資10餘萬元為朱某購買了雲聯惠邵陽地區的四級GP代理,任聘為聯盟商家拓展部經理一職。因其兒子拒絕參與雲聯惠相關業務,該四級代理的職責實際上一直由朱某鴻代為履行。

2018年3月27日,朱某鴻註冊成立了專門從事雲聯惠業務的新寧縣鴻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並將該公司信息上報至雲聯惠總部。

2018年5月,新寧縣公安局接到公安部雲端下發的雲聯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線索,摸排後發現新寧縣的雲聯惠會員人數眾多,其中朱某因任職邵陽地區部門經理,且下線人數多、提現金額大,因此被列為湖南二級打擊對象。

隨後,新寧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經過調查證實,朱某的雲聯惠帳戶實際使用人為朱某鴻。同月17日,朱某鴻被傳喚到案。

鷹鑒在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上看到,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牛某全、辛某峰、於某剛在呼和浩特市成立內蒙古名雄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名雄匯公司)。

同年8月20日,該公司加盟廣州中態名雄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中態名雄公司),成為內蒙古地區省級加盟商。名雄匯公司通過組織人員進行會議宣傳,或者口口相傳的方式宣稱投資人只要投資3萬元,就可以獲得中態名雄公司在自建的「名雄匯商城」上10年的店鋪租賃權;在雲聯惠上開通返利帳戶,每天按照萬分之五的比例遞減返還,11個月本金就能回來。

同時,名雄匯公司還以會員購車有優惠為名,要求投資人交3萬元服務費成為公司的會員,後名雄匯公司把3萬元轉給中態名雄公司,中態名雄公司會支付名雄匯公司1000元作為獎勵,並給投資人的雲聯惠帳戶上發放20萬元積分,每天按照萬分之五的比例返還現金,投資人可以通過出彩的方式,發展他人參加,從雲聯惠平台或者名雄匯商城上賺取積分,兌換現金。

至2017年11月期間,名雄匯公司將3000萬元投資款打入中態名雄公司。

2019年8月9日,賽罕區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辛某峰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25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牛某全、於某剛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同年9月12日,新寧縣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朱某鴻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宣判後,朱某鴻、辛某峰、牛某全、於某剛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1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駁回辛某峰、牛某全、於某剛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12月2日,邵陽市中級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駁回朱某鴻的上訴,維持原判。


內容來源:邵東南瓜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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