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傳銷打電話求救,卻被「傳銷團伙」將毛巾蓋在臉上不斷澆水致死

煙臺市福山區檢察院 發佈 2020-01-15T10:30:57+00:00

經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對邱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首要分子及主犯邱某、楊某妹、李某三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將毛巾蓋在被害人臉上不斷澆水,直至其窒息死亡,僅僅是因為對方不願配合非法活動,而打算對其「立規矩」……經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對邱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首要分子及主犯邱某、楊某妹、李某三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

  

懷揣夢想,卻落入陷阱

 

2018年3月,廣西人謝某通過朋友認識了韋某。韋某自稱在浙江紹興的一家物流公司上班,保底月薪6000元,並邀請謝某前去一同工作。謝某頗為心動,立即動身前往紹興,未曾想就此走上了一條不歸路。同年3月23日,謝某到達紹興後,根據韋某一夥的指引進入紹興袍江新區某小區的一處民房內。屋內已有十餘人,他們要求謝某與一個名為李某的「主任」握手並做自我介紹,謝某未予配合,立即遭到李某等人的拳打腳踢。此時,謝某意識到自己落入了傳銷組織,被威脅之下只能選擇服從。

  

當晚,為防止謝某的家人起疑,該團伙要求其打電話向家人報平安。通話中,謝某突然在電話里向家人大喊「我被騙進傳銷組織」,在一旁監聽的團伙成員馬上捂住其嘴巴。在該團伙上級邱某、楊某妹的授意下,李某、韋某等人決定「教育」一下謝某。眾人按住謝某的手腳,扼住其頸部,將毛巾蓋在其臉上後不斷對口鼻澆水,直到幾分鐘後謝某不再動彈。眾人見無法喚醒謝某,慌忙將他送至醫院後逃離。謝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醫護人員感到異樣便報了警。

  

次日,多名組織成員被警方抓獲,李某等人也先後落網。

  

結構嚴密,團伙成員分工明確


2019年1月,該案被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查明,該涉案團伙是一個在全國多地活動、以傳銷為名的組織。該團伙結構嚴密,從上至下設「經理——大主任——主任——管家、理事——業務員」等層級。邱某擔任「經理」,他提拔了楊某妹擔任紹興地區「大主任」,組織領導位於紹興的4個窩點。

  

2017年起,楊某妹等人以談戀愛、找工作等為誘餌,不斷將全國各地的被害人誘騙至窩點。對新加入的被害人,該團伙會舉行名為「抖開」的儀式,即通過搜身沒收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等隨身物品,同時要求其與窩點管理者恭敬地握手並為對方擦皮鞋、端茶倒水等,藉此「立規矩」。

  

為謀取被害人的錢財,該團伙持續對成員進行洗腦。洗腦方式分兩種。一種名為「坐寢」,即輪流進行談話,灌輸「投資」「發財」等概念。另一種是上課。一般由資歷較老的成員講授,聲稱該團伙正在銷售一款「人際網絡項目」產品,每套售價2800元,要求成員購買。但事實上,該產品並不存在。「純粹是虛構的,我們從來沒看到過所謂的產品,或者能證明它存在的證據。」窩點「管家」楊某交代。

  

經查,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邱某、楊某妹等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共對40餘人實施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實施搶劫21起,劫得財物合計33萬餘元;詐騙6起,騙得財物合計6.7萬餘元。

  

縝密審查

18條補偵意見讓正義不缺席


2018年6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將楊某妹等人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公安機關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將同案犯邱某移送審查起訴。隨著邱某歸案,更多真相浮出水面。

  

經仔細審查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梳理事實證據,檢察機關分析認為,邱某等人雖假借傳銷名義活動,但其團伙或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如有穩定的犯罪組織和明確的組織領導者,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這些特徵均已超出傳銷行為界限。

  

本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既不拔高湊數,也不降格放縱」的原則,檢察機關列出補充偵查意見18條,如要求公安機關查明該團伙以何種手段強迫被害人購買「產品」、搶劫及詐騙準確金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證據等。

  

偵查機關高度重視,並成立專案組進行偵辦,紹興市檢察院派員全程指導偵查,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證據材料10餘卷,新增多起有組織搶劫犯罪和詐騙犯罪事實。檢察機關經梳理分析,最終認定該團伙雖名為「傳銷組織」,但本質為通過實施非法拘禁、搶劫、詐騙等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遂對邱某、楊某妹等19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及詐騙罪提起公訴。

  

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罪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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