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排污違法信息擬納入徵信

北青網 發佈 2020-01-15T10:57:10+00:00

《條例》提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要求10日內進行維修並復檢,對逾期未維修復檢而又上路行駛的,擬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還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排污違法信息擬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行政機關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昨天上午,《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清在會上作了關於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草案)》提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要求10日內進行維修並復檢,對逾期未維修復檢而又上路行駛的,擬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還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排污違法信息擬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行政機關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條例(草案)》經過去年7月、9月、11月三次審議後提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相關排放標準。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擬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責令10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並復檢。對逾期未維修復檢而又上路行駛的,擬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還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

市生態環境、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排放達標維修、維修復檢等數據信息。市交通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在本市依法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目錄,並制定機動車排放達標維修服務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與交通部門聯網,實時傳輸維修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車輛識別代號、排放達標維修項目等信息,如實記錄機動車排放達標維修情況。違規的,擬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執法機關應當將當事人違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氣體排放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機關根據本市關於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擬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移動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協同治理大氣污染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草案)》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聯合防治協調機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其中,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與天津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的相關部門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協作,通過區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重污染天氣應對、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水平。三地擬共同建立京津冀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對機動車超標排放進行協同監管。同時,三地擬建立新車抽檢抽查協同機制,對新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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