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等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

北京商報 發佈 2020-01-14T12:04:00+00:00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了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發布會。這3批指導案例涉及智慧財產權、國家賠償、執行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了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發布會。這3批指導案例涉及智慧財產權、國家賠償、執行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喬丹」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呂金奎等訴山海關船舶重工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等27個案例入選。

「喬丹」商標糾紛案為最高法首個全媒體直播案件

當天發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包括3件智慧財產權案例和1件國家賠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這批案例專業性強、問題新穎,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審理的案件,有的案件當庭宣判,展現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在這4件案例中,指導案例113號《麥可·傑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是備受社會關注的「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也是中國最高法首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

此外,由中國最高法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的第一起智慧財產權案件。《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也入選了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吳兆祥說,該案判決對於完善技術類案件司法保護機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引起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部分歐洲法官通過網絡觀看了庭審過程並對判決予以高度評價,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反響,提升了中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吳兆祥表示,這批案例審理層級高,是院庭長帶頭辦案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成果,也是大法官以判案來指導審判的一個生動的司法實踐。同時,這批案例的影響大,3件智慧財產權案例均為重大的涉外案件,具有很大的國際影響力。指導價值也很高。大法官審理的這4件案件均為重大的疑難複雜案件,具有重要的類案指導價值。

明確在先姓名權認定標準

其中,頗受關注的「喬丹」商標糾紛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319號行政裁定,進行提審,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6年4月19日、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該案明確了商標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註冊商標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作用。

據悉,姓名權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在先權利,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時,應當滿足必要的條件:該特定名稱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用於指代該自然人;該特定名稱應該且已經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同時,姓名權人對其姓名的使用行為並非其姓名獲得在先權利保護的必要條件。

吳兆祥表示:「本案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凈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這批案子也審了好多次,先前是認為「喬丹」可以指代任何人,不具有特殊性。最高法的這一個指導案例就明確了姓名權特別是外國自然人姓名權的條件。首先有知名度,公眾可以把姓名和特定自然人形成關係,並且中英文形成對應關係。這樣的話就能進行特定的保護。同時,在《商標法》修改過程中一直在呼籲對於惡意申請商標的打擊力度,這個案件也是這個背景之下,對於確實惡意註冊的打擊。」

13個生態保護指導性案例強化綠色裁判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第24批指導性案例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與環資庭合作完成,從100多件涉生態環境保護案例中遴選出13個具有指導價值的案例。吳兆祥談到,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不斷提升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專業化水平,強化運用綠色裁判理念說理釋法,產生了一批具有統一裁判尺度、完善審理規則以及評價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例,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從全國法院已經審結的環境資源案件中先後選取發布16批共145個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形成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培育、篩選、發布、研究、成果轉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機制,發布的典型案例不僅在國內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有10件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還翻譯成英文納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庫並在其官網發布,成為世界各國共享中國環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國環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二級高級法官王展飛介紹,

此次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範圍的多元性。既包括私益訴訟,也包括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如指導案例128號《李勁訴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中,LED顯屏產生的強光引起光污染,對原告的日常生活產生影響。裁判結果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同時也有7則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王展飛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公益訴訟是近年來我們國家為了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環境公共利益新創設的制度,因此,需要統一適用的法律問題就比較多。」

從成效來看,修復性司法理念及公眾參與原則也在審判中得以體現。此外,目前受保護環境公益的內容更加廣泛,延伸到瀕危動植物、濕地、自然保護地以及人文遺蹟等生態系統領域,擴展到氣候變化、能源利用等領域。此外,對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在實踐中也予以受理。比如雲南的昆明中院依法受理社會組織針對建造大壩危害瀕危動植物提請的綠孔雀案。

王展飛表示:「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審判實踐除了對生態環境已經受到損害的案件可以提起訴訟,目前實踐中大量的都是這種案件,對於損害尚未發生的案件,我們人民法院也依法予以受理,體現了生態環境案件的審判預防為主的理念。」

據悉,從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全國法院共審環境公益訴訟案件5184件,其中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330件,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48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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