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糾紛案入選指導性案例,最高法:保護中文譯名

中國青年網 發佈 2020-01-14T14:50:26+00:00

「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為此明確,外國自然人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予以保護,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入選最高法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為此明確,外國自然人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予以保護,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1月14日,最高法發布了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涉及智慧財產權、國家賠償、執行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其中,第22批指導性案例包括3件智慧財產權案例和1件國家賠償案例。

在智慧財產權案例中,指導案例113號《麥可·傑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是備受社會關注的「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也是最高法院首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

案情顯示,再審申請人麥可·傑弗里·喬丹(以下簡稱麥可·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中,涉及喬丹公司的第6020569號「喬丹」商標(即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8類的體育活動器械、游泳池(娛樂用)、旱冰鞋、聖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再審申請人主張該商標含有其英文姓名的中文譯名「喬丹」,屬於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故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涉案商標「喬丹」與「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麥可·喬丹」存在一定區別,並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麥可·喬丹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故裁定維持涉案商標。再審申請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一中院於2015年4月1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麥可·傑弗里·喬丹的訴訟請求。麥可·傑弗里·喬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高院於2015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麥可·傑弗里·喬丹上訴,維持原判。麥可·傑弗里·喬丹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提審後,於2016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行政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第6020569號「喬丹」商標爭議裁定,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法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該案明確了商標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註冊商標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作用。

吳兆祥認為,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凈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姓名權可以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外國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最高法指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受法律保護的,即使自然人並未主動使用,也不影響姓名權人按照商標法關於在先權利的規定主張權利。

與此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權人」,以該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形成了「市場秩序」或者「商業成功」為由,主張該註冊商標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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