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護士心肺復甦操作被指不專業?那規範的心肺復甦是怎麼樣的?

掙脫枷鎖的囚徒 發佈 2020-01-14T15:26:14+00:00

為什麼說是指出不規範,而不是質疑不專業理由很簡單,護士的操作的的確確存在系列不規範,這作為一個經過專門醫學學習和專業訓練的執業護士是不應該的,當然應該被指出,自己也應該反思,並加強業務能力。

如何看待同行質疑救人女護士施救不專業?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質疑」的說法不準確。

正確說法應該是,同行「指出」護士心肺復甦操作中的不規範。

網上很多人和媒體甚至說,鍵盤俠指責護士的救人行為,更是不負責任的無的放矢。

我們必須分清楚指出不足與指責之間的差別。

為什麼說是指出不規範,而不是質疑不專業

理由很簡單,護士的操作的的確確存在系列不規範,這作為一個經過專門醫學學習和專業訓練的執業護士是不應該的,當然應該被指出,自己也應該反思,並加強業務能力。

如果她的這種不規範操作發生在執業行為中,並造成不良後果,就可能構成醫療事故,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就像瀋陽孫向波一樣(儘管一審法院判決孫不承擔責任)。

或有人說,你憑什麼信誓旦旦說護士的操作的確不規範?

因為有所謂「有圖有真相」的視頻為證。

又有人說,視頻並不完整。

其實不然,網上流傳的視頻是從護士翻轉倒地男孩開始,即從實施心肺復甦之前開始的。

視頻清楚地顯示,男孩在被翻轉過程中上下肢有主動性運動。

僅從上面這個動圖中,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男孩的狀況和護士操作的不規範:

1)男孩雙腿屈曲撐地,頭頸部、雙下肢和可見的左上肢都有主動運動。

雙下肢屈曲撐地,說明伸肌和曲肌都維持充分的肌張力;並且還能主動運動,這足以說明肌肉還具有相當的血液供應,也就說明心臟還在有效泵血。

我們知道,心肺復甦的適應症是心跳驟停,沒有絕對禁忌症。

心跳驟停包括兩個方面,心臟完全停止「跳動」(失去電活動),心電圖上呈直線;

另一個是雖然還存在電活動,但是,卻失去正常節律,不能有效泵血。主要的是快速性室性心律失常,包括室性性心動過速,室性撲動和室性顫動(最常見)。

後者也是進行電擊除顫的適應症,及時的除顫往往可以恢復正常心跳,是復甦成功率最高的情況。

心跳驟停也因此被分為可電擊心跳驟停和不可電擊心跳驟停。

這也意味著,前者電擊除顫無效。

而後者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救治,很快就會轉成前者,復甦成功率大大降低。

不管是哪種情況,表現都是心臟停止泵血,全身組織器官缺氧,功能障礙和喪失。

其中,最敏感的是腦功能神經元,最先表現出來的是意識喪失和肌張力喪失。

前者就是陷入意識障礙;加上後者,就會使人失去維持身體姿勢的能力,而倒地

但是,正因為腦神經元的敏感,即使心跳沒有停止,僅僅是腦短暫的供血不足,也會因為缺氧而造成一過性意識障礙和肌張力降低或喪失而倒地,這在醫學上被稱為暈厥,民間稱為「暈過去」。

由於心跳呼吸存在,暈厥引發倒地後處於平臥狀態,腦不再「高處不勝寒」,缺血缺氧迅速緩解,通常在很短時間內就會(部分)恢復意識和肌張力,以及肌肉主動運動。

視頻顯示,新聞事件中,男孩在護士給他反轉體位時,就已經表現出身體具有對抗外力的肌張力,和肢體的主動運動;隨後的心肺復甦過程中,男孩顯示了更強的肌張力和肌肉主動運動,說明男孩肌肉保持著或者恢復了部分肌張力和肌肉運動能力,也就說明心臟仍在工作,沒有發生心跳驟停。

也就說,無可爭辯的證據顯示,護士心跳驟停的判斷是錯誤的,不管她有沒有進行判斷。

2)心肺復甦動作不規範。

一個人實施的胸外按壓和人工呼吸循環進行的心肺復甦要求是,每分鐘按壓100~120次,按壓有效深度5~6厘米,每連續按壓30次,進行2次口對口人工呼吸。

僅以動圖所示的這個操作循環,護士僅進行了2次半的胸外按壓,而且深度遠遠不足規範中要求的5~6厘米。

原因是,護士操作的姿勢不正確。

正確的姿勢是,施術者跪在倒地者身側,大腿和軀幹儘可能保持直立,身體前傾(上圖女性導師所演示的),這樣可以提供足夠的高度,讓雙上肢相對伸直,然後利用上半身體重和肘關節屈伸的雙重力量來實施胸外按壓,這樣才可以一方面施加足夠的力道,達到規範要求的5~6厘米深度;

更重要的是,充分利用體重重力,才可以最大限度保存體力,更長時間維持有效的胸外按壓。

心跳驟停絕對不是簡單按幾下就可以復甦成功的,通常需要連續保持有效按壓十幾甚至幾十分鐘。

心肺復甦終止的指證只有3個:

  • 一個是,倒地者恢復自主呼吸心跳;
  • 另一個是,專業急救人員達到現場接手救治;
  • 第三個是,施救者完全力竭。

而一個成年男性,可以連續維持有效胸外按壓的時間不會超過3、5分鐘。連續按壓超過2分鐘,質量就會下降。

因此,正確的姿勢和施力是進行有效心肺復甦的重要要求和條件

可見,護士的不規範是顯而易見的,不存在爭議,也就不存在質疑,僅需要指出。

心肺復甦第一步做什麼?

有人說,是判斷環境是不是安全。

嚴格來說,這應該是第二步的內容,第一步是,判斷是不是需要實施心肺復甦。

如上所述,心肺復甦的唯一指征是心跳驟停,沒有任何絕對禁忌症。

因此,第一步也就是判斷有沒有發生心跳驟停,而且是以最簡單有效的方法。

這包括兩個環節:

1)意識判斷:呼喚或者拍打倒地者,「呼之不應」可以判斷為意識喪失;

2)呼吸判斷:雖然最終判斷的是心跳驟停,目前國際規範卻不要求真正判斷是不是存在心跳停止。也就是,不需要去聽心音(即使攜帶有聽診器),也不需要像目前國內要求的那樣(也是新聞中護士所稱的那樣)摸頸動脈有沒有搏動,更不需要摸有沒有周圍脈搏。

——因為這些判斷既費時還不夠準確(摸頸動脈也不是簡單事)。

僅需要查看有沒有呼吸。

查看方式也不是想瀋陽孫向波所稱的那樣,用手指放在患者鼻孔測試有沒有氣流,而是看胸廓有沒有呼吸動作

只要判斷為意識喪失,呼吸停止,就可以確定為心跳驟停,就應該即刻實施心肺復甦。

而確定需要實施心肺復甦,才需要查看周圍環境是不是安全,比如溺水心肺復甦,就不能在隨時漫水的地方進行。

再者,心肺復甦需要將倒地者仰臥平放在硬質平面上,比如,地板或路面;如果沒有這種平面,可以在身下放置一塊木板。

絕對不要像瀋陽孫向波那樣,戚老太太在半坐在連椅上就開始按壓。

因為,不放置在硬質平面上,不可能進行有效胸外按壓;同時,也容易造成諸如肋骨骨折等繼發性損傷,甚至容易造成肋骨骨折斷端刺入肺部的損傷。

接下來的操作規範,在上文中已經介紹,不再重複。

心肺復甦中造成肋骨骨折等繼發性損害,實術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這需要區別對待。

如上所述,對於心跳驟停者實施心肺復甦沒有絕對禁忌症,只要是心跳驟停,就可以進行心肺復甦。

對於醫院(醫療機構)外發生的心跳驟停,任何人自願實施 心肺復甦,都屬於法律規定的善意救助,不論後果如何,包括復甦是否成功,以及是否出現繼發性損害,施術者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即使是醫療人員,即使是判斷出現失誤,就像新聞中的護士那樣,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更不應該遭受任何指責。

現在的問題是,很多人,包括媒體,分不清楚指出不規範,和指責的差別。

繼發性損傷中最引人注目的肋骨骨折問題。

這麼說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等胸部骨折幾乎是有效的心肺復甦的一部分,很難避免。

比如,一項研究中,有效心肺復甦造成86%的男性和91%女性的胸部骨折。

由於心肺復甦是心跳驟停唯一可能的續命手段,所有這些都不構成實施心肺復甦的障礙。

因此,只要旁觀者(不管是不是醫務人員)針對醫院外心跳驟停實施的心肺復甦,都屬於善意救助,施術者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醫療 機構內執業醫者針對需要接受心肺復甦者進行的規範的心肺復甦中造成的繼發損傷,和復甦失敗,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相反,如果執業行為不符合規範,出現判斷錯誤,或者操作不規範,則需要對因此造成的繼發損傷和其他不良後果負責。

因為,持有執業證書的執業人員,在註冊地的醫療活動,意味著他必須輸出合格的醫療服務,不允許出現差錯。否則就屬於醫療差錯,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就可能屬於醫療事故,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新聞中護士的行為屬於善意救助,只是被指出其不規範,沒人指責她的施救行為。

她的這次操作如果發生在執業醫療活動中,就屬於醫療差錯,就會面臨嚴厲的批評和行政處罰,包括重新接受心肺復甦培訓。由於沒有造成不良後果,不構成醫療事故,也不需要承擔其他責任。

但是,最近引發熱議的瀋陽孫向波事件則完全不同,他是在自己註冊的執業地(自家診所兼藥店)從事醫療活動中由於系列診斷和處置錯誤造成戚老太太的12處肋骨骨折,屬於醫療事故,理應為此負全責。

一審法院的採信的事實和醫療鑑定結論都錯的離譜,判決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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