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庸《常用漢字解析•序》(2下)

克庸真善美 發佈 2020-01-14T16:54:13+00:00

我們判斷漢字的本義,固然有許多古代字書可供參閱,但並非所有現代常用漢字都被收入了這些字書;況且,這些字書對某字本義的認定,也並不完全一致。2008年 2月25日寫於杭州2020年元月 8日校於杭州


字義的解析,也有很多令人棘手的難題。

我們判斷漢字的本義,固然有許多古代字書可供參閱,但並非所有現代常用漢字都被收入了這些字書;況且,這些字書對某字本義的認定,也並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還是得回到某字的源頭,去重新思考和重新判斷它的本義。比如說「戴」字的本義,《說文》解釋為:「分物得增益曰『戴』。從異,聲。」這一解釋,根本未對「從異」和「分物得增益」之間是什麼關係給出必要的說明,而且二者事實上似乎也沒有什麼意義上的關係。回溯到甲骨文,我們才會看到,「戴」字的初文正是「異」,結構為象形,象頭部戴有怪異面具的正面人形。「戴」字乃是由「異」字分化出來表示「加之於頭上」義的專字,(「災」字之異體)是後加的標識「戴」字字音的聲符;據此,「戴」的本義,實為「負戴」而不是什麼「分物得增益」。

有些字單靠回溯到早期字形,也還無法對其本義作出判斷,這時就只能通過對字形(儘量找到初文)、字音(包括古音和今音)、字義(儘量囊括常用和不常用的各種義項),及其相互關係的把握去進行推理了。比如「相」,《說文》解釋為:「省視也。從目,從木。」 「省視」(=仔細看)的確是「相」字的常用義項之一,但「省視」的字義與「從目,從木」的字形,不具有合乎邏輯的意義聯繫,因此這一解釋法不可信。結合字形,在對「相」字所有義項進行邏輯排列後,我們的解釋是——

「相」,會意字,從木(表示木棍),從目(表示眼睛),以木棍代眼會意為替盲人引路者(《爾雅·釋詁》:相,「導也。」《禮記·禮器》:「樂有相步」註:「扶工也。」《荀子·成相》:「如瞽無相何悵悵」)。引申指幫助(《集韻》:相,「助也。」熟語「吉人自有天相」之「相」即用此義)、儐相(《周禮·春官·大宗伯》:「朝觀會同,則為上相。」註:「相,詔王禮也。」將相之「相」由此義引申而來);目力不濟者視物必近看,由此又引申指細看(《說文》:相,「省視也。」《爾雅·釋詁》:相,「視也。」按:「相親」「相面」「相機而動」之「相」由此而來);又由此義引申指相術(《左傳·文公元年》:「內史叔服能相人。」「相貌」「品相」之「相」由此而來);幫助必有施受雙方,故引申指相互(《正韻》:相,「交相也」);古人築牆以杵築土如瞽以杖點地,故築牆的號子稱「相歌」(《禮記·曲禮》:「鄰有喪,舂不相。」註:「相者,聲以相助,歌以助舂」)等。

再如「索」,《說文》解釋為:「艸有莖葉,可作繩索。從囗[上「山」下「個」。音]、糸。」這一說法,無論從字形還是從字義及各義項間的邏輯關係看,都是不可信的。在經過一番梳理和思考後,我們對「索」字做出了如下解釋:「索」,會意兼形聲,甲文會意,從「糸」(表示纖維)在「爪」(表示手)和「又」(表示手)之間,金文改作會意兼形聲,從素(表示生絲),從廾(表示雙手),素亦聲(素、索上古音近,二者魚鐸對轉,心母雙聲),由小篆始字形逐漸演變為今形,以雙手搓纖維會意為繩索(《小爾雅》:「大者謂之『索』,小者謂之『繩』。」《尚書·五子之歌》:「若朽索之馭六馬」)。因繩頭處多散,故引申有散義(《禮記·檀弓》「吾離群而索居。」註:「索,散也。」);捕捉到人犯則以繩索系之,故引申有搜索義(《周禮·夏官·方相氏》:「以索室毆疫」註:「索,廋[搜]也」);又由「搜索」義引申指尋求(《韓非子·說林上》:「索救而得,今子有憂色何也。」詞語「求索」「探索」之「索」即用此義);搜索則力求窮盡故引申有盡義(《尚書·牧誓》「惟家之索」傳:「索,盡也。」按:「索性」「索然」之「索」由此義引申而來)等。

有的字,不止一條義項可與字形掛鈎,在這種情況下,要判斷哪一義項是本義就需格外下工夫去推敲。比如「垂」字,《說文》解釋為:「遠邊也。從土,囗[「垂」去掉「土」]聲。」查「垂」的金文字形,上部象植物枝葉下垂之形,下部為「土」,那麼「垂」的本義究竟是「下垂」呢,還是「遠邊之地」即「邊陲」呢?從字形看,「垂」字雖然可分為上下兩部分,但實為一個整體,既一株生長在土地上的、枝葉下垂的植物,它所表示的意義更接近於「下垂」,而難與「遠邊之地」即「邊陲」直接掛鈎;而且甲骨文、金文中並不存在一個與「垂」音、義不同的「囗[『垂』去掉『土』]」字,「囗[『垂』去掉『土』]」不過是「垂」的簡寫罷了;把「囗[『垂』去掉『土』]」當作「垂」的聲符,是講不過去的。此外,從「垂」字諸義項的源流關係看,「下垂—衣裳邊緣—廳堂邊緣—國土邊緣」的引申順序,遠比以「國土邊緣」為起始點更合乎邏輯。故我們對「垂」字做出了如下解釋:「垂」,會意字,金文為上象植物枝葉下垂之形、下土,以生長在土地上、枝葉下垂的植物會意為下垂(參閱《周易大傳》:「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引申指留傳(《後漢書·鄧禹傳》:「垂功名於竹帛。」成語「名垂千萬」「永垂不朽」之「垂」即用此義);衣裳邊緣下垂,由此引申有「邊」義,又由「邊」義引申指堂邊(《康熙字典》:垂,「堂之盡處近階者。《書·顧命》:『一人冕執戣,立於東垂。一人冕執瞿,立於西垂』。」此義後以「陲」為專字)、臨近(元稹《聞樂天授江州司馬》:「垂死病中驚坐起。」因「邊」有「近旁」義,故引申指臨近,成語「功敗垂成」「生命垂危」之「垂」即用此義)。

在對某字本義做出判斷後,還有個如何對該字其它諸義項進行邏輯排序的問題。為了揭示本義與其它義項直接或間接的聯繫,進而體現漢字字義引申的內在邏輯,並彰顯這一邏輯背後的「東方智慧」,我們選擇了以本義為始點,以與本義關係疏密為依據,排列引申義(假借義則列於引申義之後,由假借義產生的引申義,則以與該假借義關係的疏密為依據排列)的標準。下引兩個字條來說明,與以使用頻率為排序依據的標準相比,運用這一標準進行排序,雖在思維難度和工作強度上都會大出許多,但更便於把一個字的諸多義項合乎理據地統一起來——

辟:會意,甲文從卩(象人跪地之形),從辛(象刑具之形),金文在卩、辛間增加一小圓圈(表示割下來的頭或鼻、耳等),會意為罰罪(《說文》:辟,「法也……節制其罪也」)。引申指劈(《康熙字典》:辟,「析裂也。《禮·喪大記》:『絞一幅為三不辟。』疏:『大斂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按:此義後以「劈」為專字);「劈」有「使之分開」義,故引申指開啟。按:此義後以「闢」[今簡化為「辟」]為專字,「開闢」之「辟」即用此義;又引申指刑法(《詩經·大雅·板》:「民之多辟,無自立辟。」傳:「辟,法也」);「法」之義有犯法、執法兩端,由「犯法」一端引申,則「辟」有邪辟(《商君書·弱民》:「境內之民無辟淫之心。」按:此義後以「僻」為專字,「乖僻」之「僻」即用此義;「孤僻」之「僻」由此義引申而來)、躲避(《禮記·儒行》:「儒有內稱不辟親,外舉不辟怨。」按:此義後以「避」為專字)等義;由「執法」一端引申,則「辟」有君主(《尚書·洪範》:「惟闢作福,惟闢作威,惟辟玉食」)、徵召(《三國志·魏書·王粲傳》:「太祖闢為丞相掾,賜爵關內侯」)、消除(《楚辭·遠遊:》:「風伯為余先驅兮,氛埃辟而清涼。」王逸註:「掃除之也」)等義;又由「躲避」義引申指偏僻(《史記·孔子世家》:「昔秦穆公國小處辟,其霸何也。」 按:此義後以「僻」為專字)、排斥(《荀子·解蔽》:「是以辟耳目之欲,而遠蚊虻之聲。」 按:此義後以「避」為專字,表示「防止」義如「避孕」「避嫌」之「避」由此而來)等。典籍中又常假借為「譬」、「躄」、「壁」等字。

落:形聲,從艸,洛聲,本義為草木葉落(《說文》:「凡草曰『零』,木曰『落』。」《禮記·王制》:「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引申指降落(李商隱《嫦娥》:「雲母屏風燭影深,長河漸落曉星沉。」按:「落價」「落淚」「落後」之「落」由此義引申而來)、歸處(杜甫《將適吳楚留別章使君》:「不意青草湖,扁舟落吾手。」詞語「下落」「著落」「落腳」之「落」即用此義);又引申指冷清(《史記·鄭當時列傳》:「家貧,賓客益落。」詞語「冷落」「寥落」之「落」即用此義)、衰敗(蔣士銓《鳴機夜課圖記》:「家益落,歷困苦窮乏人所不能堪者。」 詞語「敗落」「破落」之「落」即用此義)等。假借為祭名(《左傳·昭公七年》:「叔孫為孟鍾,饗大夫以落之。」註:「以豭豬血釁鐘曰『落』」);又由此義引申指宮室始成(《左傳·昭公七年》「楚子成章華之台,願與諸侯落之」註:「宮室始成,祭之為『落』。」《爾雅·釋詁》:「落,始也。」詞語「落成」之「落」即用此義);又由此義引申指居所(《博雅》:落,「居也」)、聚落(《綱目集覽》:「人所聚居,故謂之『村落』『屯落』『聚落』」)等。又假借為「絡」(《漢書·晁錯傳》:「為中周虎落。」註:「以竹篾相連遮落之也」)。又為聯綿詞「角落」(按:疑「角」上古時以複輔音「kl-」為聲母,後分化為雙音節聯綿詞,寫作「角落」「圪落[lào]」「旮旯」等)之用字。

對漢字進行說解,尤其是在做出與前人不盡相同的解析時,提供具有說服力的書證是必不可少的。雖說藉助網絡查閱比起直接翻檢磚垛般的古代典籍方便了許多,但要從浩瀚的文海中搜尋到適用語料,不下一番死力夫也是做不到的。

「魚處水中,冷暖自知。」這部原以為只需4個月便可輕鬆完成的書稿,竟讓我夜以繼日殫思竭慮,足足用了8個的月時間才將初稿寫出來;其後,又用了7個月時間,一遍遍地對稿字進行修改、補充。一年多的時間,就這樣在緊張勞作中過去了,直到此刻,對這部書的質量之擔憂,仍令我誠惶誠恐惴惴於心。

2008年 2月25日寫於杭州

2020年元月 8日校於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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