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金人立皇后:解密北魏奇特的冊立皇后制度

謀士說 發佈 2020-01-14T18:30:00+00:00

古代女子北魏時期,有個奇葩的立後制度,就是皇后人選需要在眾人觀瞻之下「手鑄金人」,只有鑄金人成功,才能當上皇后。

中國的封建王朝前後延續了千餘年,在這歷史長河裡,被冊立的皇后的人數也有幾百位。這幾百位的女性佼佼者生前母儀天下,成為天下最尊榮的女子,可以說站在了女性的巔峰。這些皇后,基本都由顯赫的家室,方能與皇室聯姻,再不濟也擁有常人難及的美貌,十分受皇帝的寵愛。一般來說,只要皇帝提出立後的意見和人選,只要朝臣不反對,基本上當皇后就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但是在五代十國時期的北魏王朝,能不能當上皇后,還要靠天意。

北魏時期,有個奇葩的立後制度,就是皇后人選需要在眾人觀瞻之下「手鑄金人」,只有鑄金人成功,才能當上皇后。否則如果不成功,即使寵冠六宮、身世顯赫、治理後宮手段超群,那一輩子也只能是個貴妃,當不上皇后。

鑄金人,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占卜天意的方法之一,從秦朝開始就有收天下武器鑄十二金人之事。並且這個事情也並非是北魏拓跋氏的首創,在匈奴人當政的時期,就有鑄金人問天意的事情發生。無論是匈奴、羯還是鮮卑人拓跋氏,都屬於北方的遊牧民族,所以在民風教化方面更加緊閉,宗教和祭祀在他們的生活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鑄金人,說是金人,應該就是黃銅鎏金的人像,也有考證說為佛像。應該是候選人在鑄造工匠的幫助下,將融化的銅液灌注到模具中。但是當時的技藝有限,鑄銅人的成功率並不高,所以也有專家推測為所鑄金人是純金所造,因為純金更加柔軟,更難成像。但是由於流傳後世的北魏時期的器皿,從未見過有純金鑄造的佛像,所以大多數人認同所謂金人就是鎏金銅像。

北魏歷史上最有名的事件就是武道皇帝拓跋珪立後。拓跋珪長期無子,而弟弟拓跋儀在朝中權柄甚重,所以拓跋珪非常忌憚這個弟弟。後來,拓跋珪好不容易有了兒子拓跋嗣,因此他想立兒子拓跋嗣的母親劉氏為後。拓跋嗣如果有了嫡長子的名分,自然身份更加尊貴,也更容易和拓跋儀抗衡。於是拓跋儀為了自身的權位,和朝臣推出了嬪妃慕容氏與劉氏爭立皇后。慕容氏是前朝北燕的皇族後裔,身份血統尊貴,被民間認為是母儀天下的最佳人選。

於是慕容氏和劉氏在眾人面前一同進行鑄金人的儀式。可能是劉氏想助兒子上位的想法太過於迫切,也有可能這種活動裡面有誰做的手腳,最終的結果就是,慕容氏所鑄金人成功,而劉氏的未成。因為慕容氏被立為皇后,而劉氏則為貴妃。

劉氏即使有皇帝的偏幫,總理內宮相關事宜,有皇后的權柄,但是在生前依然沒有皇后的名分,只有在死後其子拓跋嗣繼位,被追封為皇后。當然,由於「立子殺母」的制度,其子拓跋嗣在立為太子之後,劉氏就被賜死了。

根據《魏書》的記載,北魏歷史上參加過鑄金人儀式的后妃僅有三人,除卻之前的慕容氏和劉氏之外,還有明元帝的皇后姚氏。

姚氏是後秦皇帝姚興的女兒,姚氏和明元帝拓跋嗣的婚姻可以看做是兩國聯姻,是一次「和親」。為了緩和兩國的關係,拓跋嗣下令要以皇后的禮儀迎親,沒想到婚後兩個人琴瑟和鳴,恩愛非常,拓跋嗣為了立姚氏為後,也舉行了鑄金人的儀式。沒想到姚氏也是鑄金人未成,但是拓跋嗣不僅讓其享受到皇后所受的待遇,更幾次欲立其為皇后。但是姚氏是個非常知進退的女子,面對拓跋嗣的加封堅決辭去,所以她的皇后之名也是在死後追封的。

三個參加鑄金人儀式,只有一人成功,這個成功機率也是比較低了。那這個制度是怎麼被廢除的呢?這就要說道北魏和佛教的關係了。

南朝時期,舉國上下都崇信佛教。「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樓台煙雨中。」通過杜牧的詩句,就可以想像的到當時佛教的盛景。北魏時期更是被稱為「佞佛」,拓跋珪曾下旨稱讚佛教「濟益之功,冥及存沒,神蹤遺軌,信可依憑。」並下令大修佛寺。鮮卑族本身就是個非常擅長雕塑的民族,所以在崇佛的背景下,大量鑄造金屬的佛像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這麼看來,拓跋珪在立後的制度上採用鑄造佛像這種儀式,也就能理解了。那為什麼這個制度只延續了三個人兩個帝位的更替就結束了呢?

主要原因就在於北魏的第三個皇帝拓跋燾。拓跋燾出生的時候體態就與一般嬰孩不一樣,他的祖父拓跋珪曾經說過:「將來能夠達成我的事業的,必定是這個孩子。」

拓跋燾繼位不就就抵擋住柔然的進攻,後來攻滅胡夏、北燕、北涼,將南朝立國眾多的景象打破,統一北方。拋去他在軍事上功績,他在文化方面最著名的就是太武滅佛事件。

由於佛門子弟眾多,間接導致了人口匱乏,在軍事戰爭中士兵人數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佛教運用它善於蠱惑人心的手段,參與到政治鬥爭中去,這引起了拓跋燾強烈的不滿。在太平真君五年和七年先後下滅佛詔書,宣布佛教為邪教,焚燒損毀佛像、佛經,逮捕佛教眾僧尼。在這種情況下,還讓自己的嬪妃鑄佛像冊立皇后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鑄金人的儀式只單單傳了兩個皇帝就結束了。

雖然這種制度被廢除了,但是它有極其濃烈的遊牧民族的色彩,是中國作為多民族國家,並曾經建立的少數民族政權所特有風俗和鮮明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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