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抑鬱症的預防和治療

廣州王紅兵毒辯律師 發佈 2020-01-14T18:48:52+00:00

就本案而言,1、客觀方面,張某某抱著自己兩歲的女兒跳水不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暴力行為,其沒有採取毆打、砍殺等暴力方式對他人施暴,其行為沒有攻擊性;主觀方面,張某某覺得這個世界太灰暗,不想讓其女兒受罪,想帶其女兒一起離開這個世界,而不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2、 沒有證據證明張某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5日晚八點,母親張某某抱其二歲的女兒李某跳入河涌,張某某被救起,李某溺水死亡。公安依法刑事拘留張某某。經法定程序鑑定,張某某在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其臨床表現符合"復發性抑鬱症,出現的抑鬱為無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的診斷,其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在本案中無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據此釋放張某某。同日,公安決定對張某某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直接將張某某從看守所送至強制醫療所治療。案件到了檢察院,筆者介入該案代理,最終檢察院做出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公安據此解除對張某某採取的臨時的約束性保護措施,張某某得以回家和家人團聚。



筆者辦案體會

首先,重視抑鬱病患者的預防和治療。

據張某某的口供,其在案發前四個月左右,經常失眠,食慾逐漸下降,不定時吐白沫,記憶力嚴重下降,整天沒有精神,覺得很煩很累。案發前一周,家人帶張某某去看病,醫生診斷張某某患中度抑鬱症,張某某卻沒有堅持吃醫生開出的藥,因為吃了就想吐,吃了幾次就不吃了。至於抱女兒跳河的原因,張某某認為自己沒有能力照顧好女兒,老公整天在家打遊戲也照顧不好女兒,覺得他們不能給女兒幸福,感覺女兒未來沒有希望。

據精神病鑑定意見書記載,張某某上班後感覺工作壓力大,做什麼事情都做不好,發現自己原來那麼差,並且無法融入同事的圈子,與同事格格不入,即使參加同事聚會也感覺不到快樂,無法投入。同時工作地點離家較遠,每天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在路上,其因此感到身心疲憊,自案發前三、四個月開始害怕社交,自卑,擔心周圍的人不知會如何看待她,晚上睡不著覺,白天又不想動,疲乏,食欲不振,注意力不集中,記性差,反應慢,看電視心不在焉,學東西學來學去學不會,煩躁不安,對什麼都提不起精神,覺得人生無樂趣。雖然其仍能上班,但上述不愉快感體驗一直存在且越來越嚴重,遂打算辭職,但被家人阻止。

從上述兩份材料可以看出,抑鬱症是一種病,其有一個由輕到重的發病過程,嚴重者可以喪失對其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且可以不顯現精神病性症狀,這是很可怕的,因為精神病患者有明顯的精神病症狀,他人能夠輕易識別並對此警惕,而這種抑鬱患者沒有精神病症狀,但能幹精神病人幹的事情,他人卻無法提前識別。張某某患抑鬱症沒有顯示出精神病性症狀,這可能是其家人長期沒有重視張某某病情的原因之一,直到案發前一周張某某抑鬱症狀越來越明顯,家屬才帶張某某看醫生,看完醫生後卻沒有監督張某某按時吃藥,張某某打算辭職又遭到家人阻止,一系列因素刺激累積下來導致發生本案。

另外據筆者了解,抑鬱病患者是因為腦中缺少一種物質,這種物質可以抑制抑鬱病患者發病,抑鬱病患者按時服藥可以產生這種物質,所以按時服藥很重要,不要等到悲劇發生了,家屬才重視監督抑鬱患者服藥。



其次,筆者認為對張某某強制醫療不符合法定條件,且其家人均承諾照顧張某某。

接手張某某的強制醫療案後,經過閱卷,筆者發現警方對張某某決定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符合法律規定,警方向檢察院提交的強制醫療申請不符合強制醫療的法定條件,故筆者在向檢察官提交法律意見書之前徵求了張某某家屬的意見,他們均表示同意張某某回家治療,並承諾照顧好張某某,故筆者向檢察官提交了張某某不符合強制醫療法定條件的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依據該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1、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 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就本案而言,

1、 客觀方面,張某某抱著自己兩歲的女兒跳水不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暴力行為,其沒有採取毆打、砍殺等暴力方式對他人施暴,其行為沒有攻擊性;主觀方面,張某某覺得這個世界太灰暗,不想讓其女兒受罪,想帶其女兒一起離開這個世界,而不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2、 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某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筆者先後在強制醫療所見過張某某兩次,張某某談吐舉止幾乎與正常人無異,張某某回答筆者的詢問準確迅速,能夠正確執行民警的指令在指定位置就座,對此,在場的民警解釋說是藥物控制的結果;

3、 筆者認為張某某在家裡接受治療會更加有利於張某某病情的好轉,因為張某某更加熟悉家裡,其周圍的人均是其親人,而強制醫療所不具有這個條件;

4、 張某某的家裡人,包括其丈夫、其母親、兄弟姐妹均希望張某某在家裡治療,也承諾承擔起監管張某某的責任。張某某系本地戶口,在本地有自己的房子,有自己的家庭,在家治療更加有利於張某某的治療和康復。

我們向檢方還提供了張某某丈夫、母親、弟弟的書面承諾照顧的文書及他們的戶籍資料、房產資料;張某某丈夫、母親還配合檢方做了相應書面筆錄。最終檢察院採信了筆者的代理意見,經檢委會決定,檢察院做出了對張某某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公安據此解除了對張某某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張某某得以和其家人團聚。

最後,抑鬱症是一種我們不能忽視的精神疾病,要早發現,早治療,避免惡性結果發生。

作者:廣州王紅兵毒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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