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靈活運用檢察建議保障涉案外企合理利益

光明網 發佈 2020-01-14T18:54:49+00:00

日前,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在處理一起外企行政違法案件時合理運用比例原則,保障了企業的合理利益,獲得外商好評。

正義網訊(通訊員芮東生)「不可用大炮打小鳥」,這句著名的德國法諺是行政法中比例原則最生動的詮釋,意指在追求目標實現時應當儘可能小地影響當事人的利益,以免「小錯大懲」。日前,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在處理一起外企行政違法案件時合理運用比例原則,保障了企業的合理利益,獲得外商好評。

2016年9月,該外企因實驗室需要,花220元購買了250克民用爆炸物。其間,因未向轄區公安機關申請和報備,且未通過銀行轉帳而是以現金支付的方式購買,違反了我國關於民用爆炸物的管控規定。事關公共安全利益,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在依職權獲悉該線索後,立即向公安機關送達檢察建議,要求對該外企依法處理。

不久,辦案民警一臉為難地找到檢察機關,稱「案子很棘手」。原來,該外企是一家國際知名的上市公司和利稅大戶,一旦在公安機關留下「案底」,哪怕是一次微不足道的書面處罰,都可能會對其股市市值、銀行徵信和追加投資等產生難以預料的不良影響。

那麼,該外企是否具備從輕處罰的條件呢?檢察官會同辦案民警實地走訪了這家外企,對其違法原因及整改措施展開了全面調查。

經了解,由於該公司來華投資不久,對於實驗室所使用的化學製劑已被列入管制化學品的法律法規未能及時識別,在2016年的250克小劑量採購中不慎違反了法定程序。2017年,在得知此化學製劑已被列為民用爆炸物後,該公司立即停止了採購和使用,對實驗室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了教育及培訓,並健全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識別制度,確保在運營中不再發生此類事件。與此同時,該公司又積極與其國外技術團隊進行了溝通,在最短時間內找到替代非管制類化工原料,完成了相關實驗。

在了解了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後,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檢察官考慮到該外企系來華投資初期因不了解國內相關法律法規而誤犯,且整改措施有效、徹底,遂建議公安機關運用行政執法中「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適用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一款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情形,對該外企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最終,公安機關採取了口頭警告和批評教育的處理方式,把對該外企的不利影響降到了最低。

當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宣布後,為此事擔心得幾天沒睡好的外方高管如釋重負,高高舉起大拇指,用流利的漢語連連說道:「中國的法律,有人情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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