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否證明出軌?讀者「6問」電子證據,海峽導報「律師來了」解疑釋惑

台海網 發佈 2020-01-02T01:34:37+00:00

昨天下午,導報「律師來了」開通電子證據諮詢熱線,眾多讀者爭相來電諮詢,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陳弘毅、王民暉和該所實習律師鄭靜雲耐心為讀者解答了這些與電子證據有關的問題。

台海網1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文鍾洪/圖)微信借款記錄,能當討債證據嗎?QQ聊天記錄,能否證明配偶出軌?哪些情況下,微信能作證……

昨天下午,導報「律師來了」開通電子證據諮詢熱線,眾多讀者爭相來電諮詢,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陳弘毅、王民暉和該所實習律師鄭靜雲耐心為讀者解答了這些與電子證據有關的問題。同時,律師團隊還通過微信號「xmlsll」接受讀者在線諮詢。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奇斌也分別解答了讀者的諮詢。

導報記者和律師團隊從讀者諮詢中精選有代表性的問題和案例,總結出電子證據「6問」。

1問

QQ聊天記錄,能不能當證據?

李女士:QQ聊天記錄、抖音能否作為婚外情的證據?最近我打開老公的QQ聊天記錄,發現他和一個女的有婚外情。抖音里還有他們倆親密行為的照片。我現在要起訴離婚,能否將QQ記錄、抖音作為證據?

陳奇斌:QQ聊天記錄屬於即時通信信息,抖音屬於視頻電子文件,兩者均屬於電子證據範圍。李女士可以將上述兩類電子證據提交給法院,以證明對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實。當然,因上述兩類證據原載體並非李女士自己擁有的,所以建議李女士對上述兩類電子證據給予公證保全,以免證據被人為刪除或因其他原因滅失。另外,即便QQ聊天記錄、抖音取證侵犯了他人隱私權,但婚後夫妻都應履行忠實義務。李女士老公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先,當夫妻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衝突時,應優先保護知情權。

2問

微信借款記錄,能否當討債證據?

余老伯:有一老同事向我借錢10萬元,他通過微信給我發了一條信息,內容載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額、還款期限等。借款期限屆滿後,他說暫時沒有錢,但他寫了「借條」快遞給我。後來因老同事一直沒有還款,我起訴至法院。但是,在法法庭上,老同事說那張「借條」不是他簽名的,我該什麼辦?

陳奇斌:微信內容系網絡應用服務的即時通信信息,屬於電子證據範圍。如果余老伯還保留對方通過微信發來的借款信息,可以將微信上的借款信息和雙方的微信主體信息進行截圖,並在開庭時出具手機微信內容給法院查看。同時,余老伯還可以出示對方快遞盒和面單、快遞查詢結果等,以證明該紙質「借條」系對方快遞過來的,那麼即便該「借條」並非其親自簽名,也不影響該借款合同關係的成立。

3問

電子郵件簽合同,還能索賠嗎?

某公司: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一個月,我公司人力部發電子郵件給公司員工沈某,內容為:原勞動合同薪酬等其他內容不變,工作地點變更為福州辦事處,如果可以,請電子郵件回復確認「同意」,原勞動合同續訂即生效。當時沈某表示「同意」,並回復了郵件。但最近沈某卻以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沈某主張能否成立?

陳奇斌:關於合同的書面形式,合同法規定,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書面形式勞動合同並非要求必須是紙介質上的勞動合同。沈某的電子郵件回復「同意」後,系對人力部的郵件內容的承諾,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內容系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屬於電子證據範圍。往來郵件和原先書面勞動合同內容,是雙方新的書面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沈某關於單位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賠償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不能成立。

4問

微信記錄能否當出軌證據?

黃女士:最近我看到我丈夫和一名女子的微信聊天記錄,才知道他已經瞞著我出軌多年了,我如果起訴離婚,他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否證明他出軌?

鄭靜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列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碟)編號後提交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微信、微博、QQ等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介面進行截圖固定。

5問

聊天記錄都能當證據嗎?

謝先生:所有的聊天記錄都能作為證據嗎?

陳弘毅: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的規定,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是指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所以電子數據要能起到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才可作為證據使用。其次,電子數據容易被刪減篡改,建議對電子數據作公證,未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電子數據有可能真實性不被法院認可。或者,也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6問

微信作證,有什麼條件?

吳女士:微信記錄要當證據,有什麼條件嗎?

林敏輝:微信證據要得到法院採信,須滿足三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微信並未採取實名制認證,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最後,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

相關案例

微信記錄證明丈夫出軌

台海網1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微信記錄,還能證明丈夫出軌?此前,思明區法院就曾經審理過這樣一起「微信作證」的官司,最終,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證明出軌的關鍵證據。

張女士和林先生都已經年過三十,數年前張女士看了林先生的手機後發現,林先生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頻繁聊天,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經常聯繫而且關係親密。

張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林先生向女子表示:「我心裡已經沒有她了,一點也不愛她,活在這樣的家裡,感覺好累。」

這些微信聊天內容顯示,林先生與婚外女子過從甚密,而且已超越正常同事關係。為此,夫妻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導致妻子搬離共同住所,並起訴離婚。

法官分析了相關微信聊天記錄,認定林先生「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離婚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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