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轉給情人巨額「分手費」,我該怎樣追回?

張仁藏律師 發佈 2020-01-15T08:52:50+00:00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特殊情況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兩人共同所有。


鄒女士與老公從小青梅竹馬一起長大,大學畢業後便在父母和朋友們的祝福中攜手如入婚姻的殿堂,婚後也是恩愛有加,日子一天一天好起來,過著別人羨慕的生活。事情的轉折就發生在2015年,鄒女士因為工作變動,被派駐到國外一年,這一年裡老公突然變得冷淡起來。回國後,鄒女士發現原本兩人留作購買新房的存款竟然少了120萬,在她的一再追問下,老公總算承認了實情,原來在這一年中,他和一個同事建立了不正當男女關係,女方甚至還懷上了孩子,為了在妻子回國前處理掉這些「麻煩」,他轉給女同事100餘萬元「分手費」以做了結。鄒女士知道後,憤怒和悲傷席捲而來,除了對兩人感情與婚姻的失望,更讓她焦慮的是,婚外第三者始終堅稱這筆錢是鄒女士的丈夫償還的欠款,那麼這120萬元的「分手費」究竟還能否要回?又應該怎樣去要回呢?

出軌者給婚外第三者花錢的理由總是五花八門,「分手費」「營養費」等等說辭都無法掩蓋其背後的不正當性,只要這類贈與不具備正當性甚至是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錢就一定可以要回來。但是主張返還財產的法律依據究竟是什麼?具體我又應該怎麼去做?或許就需要律師幫你支招。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特殊情況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兩人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如果想要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作出重大處分決定的,都必須同對方進行平等協商,夫妻二人取得一致意見後才有權作出處分。鄒女士的丈夫將100餘萬元擅自贈送給情人,是無權處分,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其次,想要要回財產,僅僅有道義上的支持遠遠不夠,證據的收集最為重要。鄒女士必須要先搜集相關證據對一些重要事實加以證明。

1、證明鄒女士的丈夫和女同事之間存在著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除了鄒女士丈夫自己承認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之外,鄒女士還可以尋找相關證人作證,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也可以搜集兩人之間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2、證明鄒女士的丈夫和女同事之間發生過巨額資金往來

能夠證明鄒女士的丈夫與女同事兩人之間發生過巨額資金往來的憑證尤為重要,丈夫為婚外第三者購買禮物的一些支付憑證、轉帳記錄等內容都要留存。

3、證明鄒女士丈夫支付給女同事的這筆費用確實為「分手費」

鄒女士還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100餘萬元確實系丈夫為了和女同事分手而支付的「分手費」,雖然婚外第三者堅稱這筆錢是鄒女士丈夫為了清償借款而支付給她的,但是這一理由顯然站不住腳,如果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兩人之間的確存在著借貸關係,法官是不會聽信這番說辭的。

丈夫背著妻子在外包養情人的新聞已經屢見不鮮,這種行為除了會嚴重傷害女方的情感之外,也會損害到妻子的財產權,無論是從社會道德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都不會被認可。如果女方真的發現了丈夫的出軌行為,理智和冷靜更為重要,搜集相關證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出軌者和婚外第三者終將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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