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很有必要

大三明 發佈 2020-01-15T11:58:15+00:00

建立教育懲戒制度,不僅是我國的現實需要,更是我國教育走向良法之治的必然選擇。  一、正確認識教育懲戒  所謂懲戒,即通過對失范行為實施否定性的制裁,從而避免失范行為的再次發生,以促進合范行為的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措施或手段。

來源:三明日報

 近年來的「辱師」「毆師」「弒師」以及校園欺凌事件,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更是擾亂了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嚴重影響了廣大教師對職業的認知和工作態度,不利於教師隊伍的穩定,不利於青年一代健康成長,給教育事業發展、社會環境帶來負面影響。建立教育懲戒制度,不僅是我國的現實需要,更是我國教育走向良法之治的必然選擇。

  一、正確認識教育懲戒
  所謂懲戒,即通過對失范行為實施否定性的制裁,從而避免失范行為的再次發生,以促進合范行為的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措施或手段。懲戒中,「懲」即懲處、懲罰,是懲戒的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懲戒的目的。「懲」和「戒」,是手段和目的的緊密結合。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矯正學生的失范行為,學校需要實施必要的懲戒。
  懲戒通常表現為教師的專業權力。懲戒是在教師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過程中實施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法律賦予教師這一職業群體的一種權力。作為教師,有權對教育活動的整個過程施加某種影響和控制,有權做出職責範圍內的專業性行為。這是教師的職業性權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動中教師必要的權力之一,是隨著教師這一專業身份的獲得而取得的。
  懲戒不同於懲罰。懲戒是教育活動的內在要求和必要組成部分,它通過藉助對失范行為的懲罰來達到戒除、教育的目的。懲戒更強調所採用的否定性制裁的教育效果,注重其戒除失范行為的目的達成;而懲罰往往重在關注負性強化的取得本身。懲戒中所含的教育性目的更強,更易於被人理解並付諸實踐,因而也就更符合中小學情境下對失范行為實施否定性制裁的實質目的。
  懲戒不同於體罰。懲戒是通過學校和教師必須遵守的一系列懲戒規則,通過規範化、系統化的規定來達成糾正失范行為、教育學生的目的。從各國的規定來看,懲戒作為一種制度包括各種形態的懲罰形式,具體如訓誡、隔離、剝奪某種特權、短期或長期停學、開除以及體罰等。而體罰則是通過身體接觸、使學生身體感到痛苦的一種具體懲罰形式,嚴重的可造成學生身心健康損害。目前,有的國家允許懲戒,並把體罰作為懲戒的一種形式,如美、英、韓;有的國家允許懲戒但禁止體罰,如日本。
  二、教育懲戒為何必要
  學校是促使學生認識和遵行公共道德、社會規範,進而實現社會化的重要場所。如果一味遷就、片面實施「無批評的教育」,必然導致學生無視規則、無視義務和責任。懲戒作為一種制度形式,在學校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制度功能看,教育懲戒在學校教育中不可或缺。
  1.促進學生由自然人成長為社會人
  教育懲戒作為一種明確的行為規範,使國家對學生行為的基本要求具體化,影響學生的思想、意識。同時,通過對失范行為的懲戒,影響、教育學生。教育不僅包括向學生傳遞知識,還包括通過對學生身心施加特定影響使其逐步社會化。一方面,規定明確的懲戒制度,有利於學生預測自己行為的後果,從而自覺減少、杜絕違紀行為的產生。另一方面,也能使學生認識到國家、社會、學校、教師對青年一代的期待和要求,從小一點一滴地影響學生的價值觀和是非標準。處於身心發展中的學生,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尚未成熟,往往會做出不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目前我國獨生子女占多數,許多學生對人不關愛、對己不約束、對物不珍惜、對事不盡責,單純強調權利、自由。由於缺乏明確的懲戒制度,學校難以有效引導學生的日常行為。近年來頻發的中小學生欺凌事件,表現出施暴者價值觀的淪陷以及對規則的無視和無知。教育懲戒可以通過對學生施加外在的、強制性的影響,促使其認識社會規範,杜絕錯誤行為。
  2.維護教育秩序和他人權益
  教育懲戒作為一種普遍的行為規範,具有使社會、學生及家長預先知曉或估計所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否定性後果,從而主動避免實施失范行為或「校鬧」行為。有調查表明,大部分教師對於學生違紀行為的態度都是「不想管」「不敢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談「罰」色變,「下課夾了教案走人」。原因是「學生會認為侵犯了他的權利」「學生會離家出走」「學生會自殺」「學生家長會找麻煩」「怕被認為是變相體罰」。由於教師的教育、管理行為缺乏法律與制度授權,導致社會、學生及家長無視教師是接受國家、社會委託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這一事實和職責。長此以往,黨的教育方針將難以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就難以實現。對失范行為學生進行教育懲戒,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學校秩序,保護其他學生的人身權和受教育權、教師和他人的人身權。
  3.提高教師專業地位
  教育懲戒作為一種國家授權性規範,有利於在中小學生心中確立教育權威。強制性權力是教師作為專業人員的特徵之一,是教師職業地位在立法上的表現。教育懲戒作為一種普遍的行為規範,強化學校規則教育,有利於學生正確認識、接受教師的管理,減少對教師生命健康權的侵害。實踐中,由於缺乏教育懲戒的授權性規定,違規學生並不認為教師的懲戒是負責任的履職行為,常抱有「老師故意找茬兒」「就是看我不順眼」「故意對本人打擊報復」等心態。教師作為教育活動的領導者、管理者、組織者和具體實施者,其強制性權力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有權代表國家、學校對學生的失范行為進行教育懲戒。這也是教師職業與一般公民的重要區別。
  4.促使學校、教師依法依規積極履行教育職責
  教育懲戒作為一種具體的行為規範,可以約束學校、教師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學生。權力即職責。管理、教育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對學生錯誤行為一味寬容、等待、遷就、不聞不問、放任自流,是違背師德的瀆職行為。由於缺乏明確的懲戒形式和程序的規定,導致學校、教師難以把控教育、管理行為的度,同時也導致實踐中體罰屢禁不止以及教師的其他失范行為、侵權行為。這也是在我國立法和實踐中獨有的「變相體罰」概念出現的緣由。特別是對於不服管教、侮辱頂撞教師的學生,更容易導致教師情緒以及行為的失控。建立教育懲戒制度,可以促使學校、教師積極履行法律職責,加強學生管理,認真實施教育行為。(余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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