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後因前男友和13歲女孩聊天起妒心,唆使他人猥褻女孩獲刑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0-01-15T12:52:44+00:00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因13歲女孩王某某與其前男友聊天,心懷嫉恨,唆使男子相志龍對王某某實施猥褻。劉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屬於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1月14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女性犯猥褻兒童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因13歲女孩王某某與其前男友聊天,心懷嫉恨,唆使男子相志龍(已另案處理)對王某某實施猥褻。王某某被相志龍逼迫拍下7張裸照。

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根據判決書,劉某,2000年2月15日出生,無業。劉某因其前男友寇某與被害人王某某(13周歲)聊天之事懷恨在心,決定報復想辦法報復王某某。2018年10月4日,劉某在明知社會人員相志龍(已另案處理)經常使用索要裸照的方式猥褻他人的情況下,將王某某的QQ推薦給相志龍並讓他「套路」王某某。

當日,相志龍用QQ提出要與王某某發生性關係遭拒絕後,又以威脅恐嚇手段向王某某索要裸照,王某某因懼怕按相志龍的要求拍7張裸照後傳給相志龍觀看。

劉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屬於從犯,可以從輕處罰。法院認為,劉某為報復被害人王某某,唆使相志龍對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教唆相志龍猥褻兒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教唆作用,系教唆犯,故對於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延吉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采寫:南都見習記者 周斐

編輯:張亞莉,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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