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世紀英格蘭軍隊的構成看當時英國軍權與王權的關係

三維策論 發佈 2020-01-16T12:55:33+00:00

中國古代的皇帝們對兵權都非常重視,他們不但將軍隊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裡,並且還制定了繁複的調兵流程,以確保臣子們不會利用軍權謀反。

導語:

國家的軍隊是國王行使權利的基礎。中國古代的皇帝們對兵權都非常重視,他們不但將軍隊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裡,並且還制定了繁複的調兵流程,以確保臣子們不會利用軍權謀反。但是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國王卻不是直接掌握著軍隊的。

中世紀的英格蘭沒有常備軍,因此歷代國王們一般通過徵召貴族麾下的騎士軍團、地方民兵和海軍來作戰,必要的時候還會招募僱傭軍。國王依靠這些軍事力量來維護自己的統治,但同時也受到相應的制約。

本文將從中世紀英格蘭軍事力量的構成,來分析當時英格蘭軍隊與王權的關係。





一、貴族與騎士,國王賴以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力量

在英格蘭中世紀的軍事體制中,占有主導地位的是貴族所率領的騎士軍團,他們不是常備軍隊,只能夠提供有限時間的軍役。

1、貴族——國王的封臣,高素質的職業武士

英格蘭的貴族首先得是一名職業武士,參加戰爭是他們的天職。

一名貴族從小就要開始練習騎馬、射箭和如何與敵人作戰。並且貴族之間會舉行比武活動,這種活動常常是非常危險的,在比武的過程中經常會有人受傷甚至死於非命這種帶有幾分血腥色彩的的活動雖然受到教會和國王的禁止,但是卻難以根絕。因為它代表了英格蘭貴族的某種人生態度態度:一切的社會活動應該在公開的的場合進行比試,只要是光明磊落的行為,每個貴族都可以憑藉自己的強大取得應得的地位。這種生活態度可以說是英格蘭貴族與騎士們的行為準則。這種崇尚勇武和勝利的行為準則和中國古代士大夫崇尚的中庸之道完全不同。


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英國國王的軍事力量是由各地的貴族國王自己的扈從提供,當外敵入侵的時候國王召集貴族們進行會議,商討如何抵禦外敵並且確定各自的職責,但是國王擔任的更多是組織者而不是裁決者的角色,這個時期的國王更像是一個實力較為強大的貴族。

11世紀,以諾曼第公爵威廉為首的法國封建主擊敗了英格蘭本土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建立起了諾曼王朝,這就是著名的「諾曼征服」威廉一世又被稱作「征服者威廉」,他征服了英格蘭之後將歐洲大陸的封君封臣制度完整的引入到了英國。首先,威廉一世沒收了許多英格蘭舊貴族的土地,只有一些向威廉宣誓效忠的貴族僥倖地保有了自己土地。在這個過程中,幾乎整個英格蘭一半的土地被他收入囊中。這些土地中的大約六分之一作為王室的領地,其餘土地都被威廉一世分封給了他的追隨者們。

在英格蘭接受威廉封地的貴族有1400人,其中地位較高的180人為高級封臣。這些高級封臣又分為世俗的貴族150人和屬於教會的貴族30人,世俗的貴族們可以分為兩類,其中有12人所獲得的的封地最多,地位顯赫,被稱為「伯爵」,其餘的138位被稱為「男爵」。高級封臣們大都是威廉一世的親戚和從諾曼第帶來的軍事骨幹以及寵臣。就此,英格蘭封建王朝的新秩序形成了,威廉一世分封的這1400名貴族就是英格蘭新王朝的軍事骨幹力量!


2、騎士——貴族的封臣,精銳的王國主力軍

威廉一世分封的貴族占有了大量的土地,他們效仿國王的做法,留下自己的專有領地之後,對自己的屬下也進行了分封。180名高級貴族之下分封了大約1200名騎士,這些騎士的封地被稱作「騎士領」,他們需要代替高級貴族們管理這些土地。

當然,英格蘭的騎士數量遠遠不止1200名。作為國王的封臣,貴族們根據領地的大小向國王提供不同規模的「騎士軍役」。在威廉一世的時期,每一名伯爵需要提供40一60名騎士,男爵則需提供10一40名騎士,教會的貴族雖然屬於教會,但是也是國王的封臣,因此他們也需要提供同等數量的騎士。比如坎特伯雷大主教、溫徹斯特主教林肯主教,他們的封地和伯爵相當,因此也需要提供40一60名騎士。憑藉著對貴族的分封,威廉一世理論上可以組織起5000一7000人規模的騎士軍團。當然,這些騎士很少能夠全部集中起來。


在分封制度下,封臣們如果拒絕承擔軍役,那麼國王可以沒收封臣的土地。在戰爭時期,國王的直屬封臣們很自然的成為了所提供的騎士隊伍的首領。由貴族們率領的騎士軍團需要履行的軍事義務包括:聽從國王的命令進行征戰、平定某些貴族與地方上的叛亂、擔任國王城堡與要塞的守衛工作等等。騎士並不是常備軍,他們平時保持著正常的生活,只是為了保證為國王服役的時候訓練有素,騎士們每年至少要花費40天的時間用於訓練。而在戰爭時期,騎士需要服役兩個月,超過兩個月的話國王需要付給他們額外的報酬。比如:在1198年,理查為了保證諾曼第的300名騎士服役一年,每天支付他們每人3先令作為報酬。


在中世紀的英格蘭,國王既無力承擔全國範圍內的防禦任務,也無法對全國的人民進行統治。分封制度的推行使得領主在自己領地的範圍內有能力向國王提供應盡的軍役並代替國王進行行政管理,這使的國王能夠間接地統治整個國家並在需要的時候能夠徵召一定規模的軍隊。但是與此同時,地方上的大貴族和大主教也分割了國王的權利,他們名義上是國王的封臣,但是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有著自己獨立的地位,能夠在自己的封地獨立地行使各項政治權利,也能夠自主地調動麾下的騎士軍團,儼然是一個個獨立的小王國。

貴族和騎士雖然是英格蘭軍事力量的主體,但是卻不是由國王直接支配的。他們與國王之間保持著契約關係,由各自的領主率領完成國王指派的任務並領取報酬。

在13世紀末時到14世紀初,公爵每天的報酬是13先令4便士;伯爵每天則是半馬克到8先令;方旗爵士是4先令;最低一級的爵士每天是2先令;一般騎兵是1先令;弓箭手每天是6便士;步兵是2便士每天。

就這樣,貴族們所率領的騎士軍拱衛著王權,也限制著王權。他們向國王提供有限的服務,這樣既維護了國家的安全,也防止了國王的專制。




二、僱傭軍,英格蘭軍事力量的補充

1、招募僱傭軍的專款——「盾牌錢」。

在11世紀威廉一世剛剛進行分封的時候,封臣們的土地、勢力範圍、騎士數量都是非常清晰的,因此國王能夠清楚地計算自己能夠調動多少騎士軍,並且也能夠輕易地調動他們。但是從12世紀開始,由於受到領地再分封、繼承、土地買賣、封地沒收、強占等因素的影響,依靠英格蘭的封地制度所形成的土地產權逐漸失去了原有的形態,建立在土地制度之上的騎士制度也開始動搖,許多國王直屬封臣的騎士領數量增多了,但是他們所提供的「騎士軍役」的數量卻依然保持不變,而被他們兼并的那些領地則不再為國王提供軍役,這樣就導致為國王服役的騎士總數減少了。

由於封臣們所提供的騎士數量不能滿足國王征戰的需求,所以建立另一種徵兵制度勢在必行。從亨利二世開始,英格蘭國王開始向所有的封臣徵收代役稅——「盾牌錢」,這筆稅款由國王的直屬封臣向麾下的每個騎士收取2馬克或者2磅,然後上繳給國王。為了保證能夠順利和準確地徵收「盾牌錢」,亨利二世對其所有直屬封臣的領地情況進行了調查,確認了他們實際上所擁有的騎士領的數量,以確保他們不會逃稅。

此外,封臣們如果在國王徵召的時候不能夠及時到戰場指揮作戰的話還需要繳納一筆罰金,因為英格蘭國王認為封臣們為國王率軍作戰是他們的義務,如果他們不能履行這項義務的的話,就必須用金錢來代替。「盾牌錢」制度使得國王擁有了一筆額外的資金,這筆資金一般被用作徵募僱傭軍的專款,以此來彌補騎士軍人數的不足。


2、僱傭軍——傷人傷己的雙刃劍

其實英格蘭國王使用僱傭軍的歷史要比「盾牌錢」早得多,在1085年,丹麥入侵英格蘭的時候,威廉一世就使用了僱傭軍。亨利一世則在城堡防守時使用僱傭軍。但是由於國王長期缺錢,所以很難承擔長期僱傭軍隊的費用,而「盾牌錢」的出現有效地緩解了這種窘境。

在中世紀,外籍的僱傭軍團主要來自歐洲的一些山區國家。這些僱傭軍往往由一些有經濟基礎的退役軍官組織,他們花錢招募社會中的閒散人員並且和他們簽訂契約。這種契約規定了某人在什麼時間段擔任什麼兵種,並且註明了應該獲得的報酬和違背契約的懲罰。在眾多的歐洲僱傭軍中,最負盛名的就是瑞士僱傭軍,他們從14世紀開始就配備了大炮和長槍,戰鬥力遠超一般的軍隊。對於僱傭軍們來說,出賣自己的鮮血和汗水是他們維持生活的方式,誰給錢他們就為誰打仗。因此對於缺錢的英格蘭君主來說,僱傭軍只能成為他們的輔助力量,而不能去指望他們的忠誠。

僱傭軍的最大優點就是沒有服役期限的說法,只要有錢,王國可以讓他們一直服役。並且他們的武器裝備都由他們自己負責,國王只需要提供伙食和支付薪金。但是使用一支僱傭軍的弊端也是非常明顯的,他們入伍前都是社會的閒散人員,用通俗的話來說他們都是些地方上的流氓、土匪、亡命徒。他們因為受到僱傭而來到異國他鄉,對當地的人民毫無感情,對他們僱主的國家也毫無忠誠可言,所以他們常常會騷擾地方,有時候甚至會燒殺搶掠。1574年,在西歐大陸發生的「西班牙風潮」就是一個非常突出的事例,當時一些無人僱傭的西班牙軍隊發生了動亂,僱傭軍把安特衛普城洗劫一空。

馬基雅維里曾經論述僱傭軍的不可靠性:「僱傭軍的首領們或者是能幹的人,或者是不能幹的人,二者必居其一。如果他們是能幹的,你可不能夠信賴他們,因為他們總是渴求自我擴張;因此不是壓迫自己的主人一一你,就是違反你的意思壓迫他人。反之,如果首領是無能的人,他往往使你毀滅。」

由此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僱傭軍不會成為英格蘭軍隊的主體,他們是在騎士軍團的數量不足的情況下作為補充而加入軍隊體系的。




三、民團和海軍,抵禦外敵的民間力量

1、民團——藏於民間的武裝力量

盎格魯一一撒克遜時期,英格蘭的法律規定:當國王處於危險當中的時候,每一個英格蘭的自由人都有為其戰鬥的義務。自由民們自己配備武器,在郡守的徵召和率領下奔赴戰場,這種臨時組成的軍隊被稱作民團

征服者威廉進攻英格蘭的時候,英王哈羅德就徵召了大量的民團進行防禦。可是在民團服役的這段時間裡,威廉按兵不動,沒有採取登陸作戰。當民團服役期滿,大部分的人都就地解散之後,威廉果斷趁機登陸。這個時候哈羅德已經藉助不了民團的力量了,實力大大減弱。這也是征服者威廉能夠戰勝英王哈羅德,並且取而代之的重要原因之一。

諾曼征服之後,威廉一世依舊沿用了英格蘭的舊有制度,在遇到國戰的時候,國王可以發布命令,在全國各地徵調民兵,若是沒有戰事則立即原地解散。

1181年頒布的《武裝法令》規定:所有臣民,上至貴族,下至普通自由人,都必須自備一套與個人社會經濟地位相稱的武器裝備,以備必要時從軍使用。凡騎士等級或年收入16馬克以上者必須裝備有一整套的騎士裝備,包括一副鎖子甲、一頂鐵盔,一支盾。地位低於騎士的人,標準相應降低,最基層的普通自由民與市民必須準備一套緊身上衣,一頂鐵盔,一支鐵矛。

事實上,英格蘭的民團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民團具有全民徵兵的性質,體現了英格蘭國王作為最高統治者的權威。第二、國王並不認為普通人民持有武器會對國家產生威脅,相反他們認為讓人民擁有武裝力量是對國家的保護,這與中國古代的許多統治者收繳民間武器的行為截然相反。第三、國王並不能夠無限期的召集民團,他們的服役期限通常是2個月左右。第四、民團只會在應對大規模外敵入侵的時候召集,國王不能像派遣騎士軍和僱傭軍那樣把他們派去國外征戰。

2、海軍——從港口城市徵召的民間力量

英格蘭是一個島國,但是中世紀的時候英格蘭海軍並不強大。和現在我們印象中的海軍不同,那個時候英格蘭並沒有長期服役的軍艦,幾乎所有的船隻都是臨時徵調而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中世紀英格蘭的海軍和民團是同一個性質的。

在12世紀,英格蘭沿海的防禦任務是由沿海居民自己來承擔,國王將海上運輸的任務交給哈斯金斯、多佛爾、海斯、羅姆尼、斯韋奇等五個沿海城鎮。這些城鎮每年要義務提供55艘船隻並且服役15天,超出這個期限的軍役國王將會支付報酬。


由於這些城鎮承擔了英格蘭的海上防衛和運輸任務,作為交換,國王將會賜予他們貿易和行政方面的特權。比如他們擁有一個裁判庭,享有司法獨立,並且免受其他地區的司法管轄。他們還被免除了通行稅,並且每年可以開辦一次商品交易會。由此可見,國王並不是無償使用民間的力量的,他會做出政治和政策的讓步來換取相對應的服役,從某種程度上看來,這更像是一場交易。

唯一例外的是亨利六世在與法國進行戰爭的時候建造了一支30艘船的船隊,但是由於需要巨額的保養費用,在他死後這些船隻很快就被轉賣和拆除了。直到都鐸王朝時期英格蘭才正式創建了海軍,而這個時候已經是15世紀後期。在此之前,英格蘭的海軍力量和民團一樣,都是屬於民間的武裝力量,他們更多的是為保護國家而存在,而不是國王的私有財產。




四、親兵衛隊,小規模的國王私人武裝。

中國古代的皇帝往往掌握著規模龐大的禁軍,駐守各地的地方武裝也聽從皇帝的調遣。但是英格蘭國王則不同,他們只擁有一支小規模的親兵衛隊。

親兵衛隊作為拱衛皇權的直接軍事力量不但規模小,創建的時間也晚。直到1485年,都鐸王朝的亨利七世才正式創建了直屬國王的親兵衛隊,並且人數只有區區的200人,他們主要是由小鄉紳和富裕的自由民組成。亨利八世則在此基礎上又創建了一支50人的貼身衛隊,他們都是由貴族組成,裝備更加精良。但是從總體規模上來看,國王的親兵衛隊所能發揮出的作用有限,並不能成為作戰的主要力量,他們更大的作用是保護國王的安全。

從親兵衛隊的規模也可以看出,英格蘭國王並不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直接掌握者。在法律規定的服役期過後,國王必須給與貴族們相對應的報酬來換取貴族們率領軍隊為其效勞。這種模式發展到後世,就造成了國王的兵力弱小,而議會的兵力強大,因為英格蘭各地的地方官、民團、海軍都是議會的擁護者。在17世紀中葉,國王能夠召集2000名騎兵和6000名步兵,而議會則能夠在短期內召集5000名騎兵和25000名步兵。

甘迺迪.o.摩根指出:「政府缺乏強制性的力量:它沒有常備軍或有組織的警察人員,甚至連保衛國王和他周圍作為儀仗的警衛人員也是在復辟時期才創建起來的。1603年至1640年國王在緊急狀態下可以召喚的武裝人員,為數只有幾十人,而不是上千人,……。



結語:

從以上的簡單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貴族所率領的騎士軍團是中世紀英格蘭軍隊的主體。招募僱傭軍則是在騎士軍人數不足以應對戰爭的情況下所採取的補充策略。民團和海軍來源於民間,他們一般只在抵禦外敵入侵的時候起作用。

以上這幾種軍事力量都不是常備軍,僱傭軍受到金錢的限制,而騎士軍、民團和海軍都有各自的服役期限。他們一方面起著保護國家,拱衛王權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卻也限制了王權的過度膨脹。國王能夠直接指揮的親兵衛隊相對而言規模較小,一般只能夠充當護衛的角色。因此,英格蘭國王所能夠直接調動的軍隊是非常有限的,這一點和中國古代的帝王很難相提並論。

英格蘭國王有限的軍權一方面限制了王權,使得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很難使用強權進行支配,讓社會中的各種力量尤其是新興的事物得到了較大的發展空間,推動了社會多元化的發展。另一方則較大程度地維護了地方社會的自治權利,使得地方社會發展充滿了活力。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呈現良性發展,最終形成了一套既科學又完整的地方自治體系。這也成為了近代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重要方式,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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