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中院發布5起傳銷典型案例

中國質量萬里行 發佈 2020-01-16T14:55:38+00:00

其間,吳某萍直接發展下線黃某某等人,然後通過黃某某等人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經鑑定,被告人吳某萍在「善心匯」網絡平台上處於第14層,其下級網絡有18層,18063個會員帳號。

文/南寧中院

傳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善心匯」傳銷案

一、簡要案情

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吳某萍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幌子,利用「善心匯」網絡平台,通過拉人頭、收入門費等形式進行傳銷活動。「善心匯」網絡平台會員獲利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通過「善心匯」網絡平台系統投資交易模式獲利,如買賣「善種子」「善心幣」賺取差價獲取利潤;另一方面通過發展下線會員,在下線會員進行匹配時,上線會員能夠獲得一定比例的管理獎。其間,吳某萍直接發展下線黃某某等人,然後通過黃某某等人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經鑑定,被告人吳某萍在「善心匯」網絡平台上處於第14層,其下級網絡有18層,18063個會員帳號。該帳戶共完成13次贈與,累計222000元,12次受助,累計321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種子1724個,剩餘善種子315個,已支出善心幣6186個,剩餘善心幣94個,已支出善金幣4470個,剩餘善金幣185903個,管理錢包已支出108000元,管理錢包剩餘80273元。

二、裁判結果

賓陽縣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吳某萍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一審宣判後,吳某萍提出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善心匯」傳銷系列案是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本案系南寧市法院審理並判決的第一起涉「善心匯」傳銷案件,備受社會關注。

「善心匯」傳銷系列案與利用「純資本運作」「1040工程」等傳統手段的傳銷活動相比有很大的區別,其犯罪手段逐漸趨向複雜化和新型化,存在網絡傳銷和精神傳銷雙重特徵。一方面,傳銷分子已經不再局限使用傳統手段面對面傳銷,而是利用網絡所具有的虛擬性、隱蔽性實施傳銷行為,傳銷手段多變,擴張速度快,危害愈發嚴重。另一方面,「善心匯」傳銷案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幌子,擯棄利用相關商品實物、經濟由頭等作為傳銷噱頭,而出現了強化精神層面控制來實施傳銷行為,打著「善」的旗號犯罪行「惡」的本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案的宣判,充分彰顯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傳銷犯罪的決心,對此類「假慈善、真斂財」,社會影響惡劣的傳銷犯罪案件,南寧市法院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行審理。被告人吳某萍名為扶貧行善,實為非法傳銷,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超過三層級,且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其利用社會群眾向善心理,通過假慈善實施犯罪,給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法院根據以上情節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亞歐幣」網絡傳銷案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被告人出庭受審

一、簡要案情

2016年4月27日,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隨後該公司虛構其由央企控股並經政府部門許可發行和交易虛擬貨幣「亞歐幣」,以經營競技競猜、產業園、青少年安全食材、跨亞歐網上商城等虛假名目向海南、廣西等省、自治區虛假宣傳投資「亞歐幣」的合法性、投資高效益性和低風險性,以騙取參加者的信任。該公司要求參加者需繳納10000元以上購買「亞歐幣」作為入會門檻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大量投資「亞歐幣」並發展會員投資。截止案發已發展大量層級會員,騙取巨額資金。

2016年6月份,韋某紅(另案處理)成為「亞歐幣」廣西總代理並以其成立的某有限公司為運營載體,開始「亞歐幣」投資活動。經營期間,「亞歐幣」以內盤和外盤的投資模式對外接受投資。內盤以參與者投資10000元以上為條件獲得「亞歐幣」會員資格,所投資的資金用於購買「亞歐幣」,投資時其投資款即被凍結,每天解凍0.4%,250天解凍完畢。內盤「亞歐幣」每十天都有0.05-0.1的漲幅,解凍後會員可以將「亞歐幣」轉入外盤交易,以獲得利潤。外盤投資門檻為1000元,可以在外盤中自由交易。韋某紅在其名下發展了被告人李某園等四個「亞歐幣」傳銷團隊,並以團隊業績計酬的方式向上述團隊返利。李某園組織、領導的「亞歐幣」傳銷團隊,由楊某芸(另案處理)擔任該團隊財物管理人員負責將團隊會員的投資款轉帳給上線韋某紅,同時將總公司根據團隊業績撥付下來的返利撥付給團隊會員。李某園及其團隊會員在「亞歐幣」投資活動中積極發展下線人員,使得「亞歐幣」傳銷活動在南寧市武鳴區得以發展、擴大。根據數據統計李某園團隊的業績為128,570,000元,其本人投資額為5,800,000元,其團隊的投資資金因「亞歐幣」投資網站關閉無法提現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經鑑定,被告人李某園下線層級超過13層,下線會員數達960個以上。

二、裁判結果

武鳴區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李某園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五萬元;在案凍結的涉案銀行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沒收;對李某園購置的兩棟房產變價後,扣除銀行的按揭貸款及其他相關款項後,餘款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蘋果牌手機一部、華為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某園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公安機關扣押、凍結在案的其他物品、銀行帳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一審宣判後,李某園提出上訴,南寧市中院二審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亞歐幣」傳銷案是南寧市法院審理的一起網絡傳銷犯罪案件,本案的傳銷分子打著響應國家開展「金融創新」「區塊鏈技術」的旗號,以所謂「虛擬貨幣」等名義進行傳銷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吸引、發展下線人員投資購買「亞歐幣」,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涉案範圍廣,社會關注度較高。

網絡傳銷是以網際網路為平台的新型傳銷方式,是隨著電子商務的推廣應用而使用網絡廣告形式、網絡交易手段、網絡聯繫媒介被傳銷份子利用的傳銷行為。其實施手段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其獲利方式同樣是交納會費,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與傳統傳銷行為沒有本質區別。但網絡傳銷基於網絡所具有的不公開、隱蔽性強的特點,一般難以察覺。此外,網絡傳銷手段多變,擴張速度快,傳銷分子往往很快獲得大量利潤,並很快逃之夭夭,給辦案機關在查處和取證方面造成較大困難,其社會危害性愈發嚴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網絡傳銷案件。

本案的審理,充分體現南寧市司法機關為共同打擊傳銷犯罪,相互交流,緊密配合。武鳴區法院堅持和同級辦案機關保持溝通,對在打擊傳銷犯罪過程中出現的新特點新動向、產生的源頭、打擊的重點、傳銷成員的認定、證據的取得與甄別、法律的運用及如何破解打擊傳銷的瓶頸等問題進行探討,力求使此類案件的審理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三

「南寧一日游」等套路傳銷案

▲庭審現場

▲傳銷案27名被告人

一、簡要案情

2010年11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璽等27人以做生意、旅遊考察等名義將欲發展的對象叫至南寧市,並組織參加「南寧一日游」,或者到某地免費參觀考察,鼓吹「純資本運作」行業可獲取巨大的經濟利益為引誘,誘使他人加入,通過拉人頭髮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係,要求下線交納3800元至69800元入門費,並依照層級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數量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王某璽等27人的「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積極發展傘下人員達120人以上,形成三層級以上且有多個分支的「資本運作」體系,其中,王某璽、梁某一、薛某、陳某、雷某、劉某興、江某斌、黃某、陳某光、史某義、王某生、桂某芳、孫某傑、梁某國、李某英、楊某、張某、程某、鄭某平、孫某軒、孫某羚等人在該傳銷組織中先後成為老總級別人員。

二、裁判結果

西鄉塘區法院對本案一審宣判後,王某璽等人提出上訴,南寧市中院二審以王某璽、梁某一等27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五十萬元至十萬萬元不等的罰金;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梁某一的長城牌小型汽車一輛,變價後充抵對其所判處的罰金;公安機關扣押孫某傑、宗某、劉某華、李某波等人的現金九千四百六十九元八角,充抵對其所判處的罰金;在案凍結的涉案銀行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璽、梁某一、薛某、劉某興、雷某、陳某光等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扣押、凍結在案的其他物品、銀行帳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通過「南寧一日游」「千人宴」等套路讓人掉入傳銷陷阱的案件。近年來,南寧市法院審理的大部分傳銷案件,犯罪行為人均是使用類似手段實施犯罪行為。其利用親屬、朋友、同學等各種社會關係,通過上門、電話、微信等手段邀請他們來到南寧,然後組織參加「南寧一日游」「千人宴」或到某地免費參觀,通過歪曲國家北部灣發展政策和事實,利用南寧市五象新區、五象廣場、會展中心、青秀山風景區等特定建築和景點捏造的故事來說明國家「暗中支持」,其間,傳銷份子會灌輸「純資本運作」「連鎖銷售」「1040工程」等傳銷的好處,從而達到將上述人員拉入傳銷組織的目的。此種犯罪手段,不僅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及影響南寧市營商環境,也極大的破壞南寧市經濟發展形象。

依法從嚴懲處本案犯罪分子,充分彰顯了南寧市兩級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嚴厲打擊傳銷犯罪的決心,將打擊傳銷犯罪與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相結合,全面提升南寧市經濟發展形象。鼓勵誠信經營,守法致富的理念,而不能以傳銷拉人頭作為非法攫取財的出路。杜絕因傳銷引發的各類案件,以及危及投資者、企業家對營商環境的擔憂。為推動首府南寧快馬加鞭、提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持續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案例四

鄭某臣等4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庭審現場

▲被告人出庭受審

一、簡要案情

鄭某臣、鄭某虎、孫某、鄭某波等40人自2013年起經不同人介紹分別在南寧市以交錢申購虛擬份額參加「純資本運作」「自願連鎖經營業」「1040工程」等組織為名,通過拉人頭髮展下線並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係,上線人員以其層級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人數及申購份額數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至案發時均在組織中發展成為老總級別,並在傳銷體系中起到管理、協調作用。該組織團伙從2013年至今發展極其龐大,網絡層級超過20級,參與人數超千人。鄭某臣等人共同組織、領導以「純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抓獲被告人時,依法凍結了涉案銀行帳戶中的違法資金共計人民幣7680414.3元,並依法查封了鄭某臣、劉某軍等人名下的不動產14套及汽車16輛,扣押了大量的手機、筆記本電腦、U盤、銀行卡等作案工具。

二、裁判結果

興寧區法院一審以鄭某臣、鄭某虎、孫某、鄭某波等40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一百五十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不等的罰金;對扣押在案的手機、筆記本電腦、U盤、銀行卡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查封的不動產14套以及扣押的汽車16輛,依法予以拍賣,沖抵罰金;在案凍結的涉案銀行帳戶中的違法資金人民幣7,680,414.3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四十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後,鄭某臣等人提出上訴,南寧市中院二審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以「純資本運作」「自願連鎖經營業」「1040工程」等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的傳銷案件。司法機關在偵辦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了大量的房產、車輛、銀行帳戶等涉案財產,以及手機、電腦、U盤、銀行卡等作案工具。傳銷活動最本質的特徵在於其詐騙性。這種詐騙的特殊性在於,傳銷組織實際上建立了一種詐騙機制。參與傳銷的人員不論對傳銷組織的詐騙本質是否有所認識,其一旦加入傳銷組織,就成為這種詐騙組織的一部分,其不斷發展下線的活動本身又導致更多的人捲入傳銷組織,騙取大量參加者的財物。因此,傳銷活動的參加者既是這種詐騙活動的受害者,又使得這種詐騙機制發揮作用,是違法者。

傳銷犯罪屬於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貪利性犯罪,在審理傳銷案件過程中,將涉案財產的審查作為審理傳銷案件的重要內容,不僅要確定好傳銷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也要認定好涉案財產的性質,兩者並重。同時,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關於罰金及沒收違法所得的相關規定,儘可能的沒收犯罪分子的所有違法所得,同時對犯罪分子科以較重罰金,摧毀其再犯的經濟基礎,達到「打財斷血」的法律效果。

案例五

「純資本運作」「自願連鎖經營」等項目傳銷

一、簡要案情

2011年以來,被告人李某輝、董某、范某勇、李某梅、范某雙、王某、矯某濤、霍某永、任某翠、井某彪以「資本運作」(又名「純資本運作」「商務商會投資運作」「連鎖銷售」「連鎖經營」)為名進行傳銷活動,通過鼓吹「資本運作」是國家暗中扶持的行業,加入該行業可以獲得巨額回報,邀請親戚、朋友到南寧市考察投資項目,誘使他人交納人民幣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費用購買虛擬份額加入傳銷組織,並按照業務員-業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的順序組成層級,根據各被告人傘下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成員數量作為提成的依據,引誘組織成員不斷發展他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嚴重擾亂國家正常的經濟與社會秩序。十名被告人所在的傳銷組織龐大,參與人員眾多,並全部達到老總級別,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裁判結果

江南區法院一審以李某輝等10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一百萬元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查封財產依法拍賣變現後充抵對其所判處的罰金,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一審宣判後,李某輝等人提出上訴,南寧市中院二審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純資本運作」的名義而進行的傳統聚集型傳銷案件。傳銷分子欺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後,以申購份額的形式,要求參加者交納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費用參加「純資本運作」、「商務商會投資運作」「自願連鎖經營」「陽光工程」等,通過拉人頭髮展下線並按照「五級三晉制」進行管理,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係,上線人員以其層級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人數及申購份額數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當前,「純資本運作」是南寧市最典型、最傳統和常見的聚集型傳銷模式,此類傳銷組織龐大,參與人員眾多,涉及範圍廣,嚴重擾亂國家正常的經濟與社會秩序,影響十分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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