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軍戰力強悍的基石:淺談明朝武器管理制度

閒說青史 發佈 2020-01-15T15:18:45+00:00

在歷代大一統王朝中,如果從經濟發展水平、政治成就和科技文化成果等多個緯度來進行評分,明朝或許不是最優秀的朝代,但也有許多可圈可點的地方。

在歷代大一統王朝中,如果從經濟發展水平、政治成就和科技文化成果等多個緯度來進行評分,明朝或許不是最優秀的朝代,但也有許多可圈可點的地方。特別是其「不割地、不賠款、不和親」的骨氣和「天子守國門,君王死社稷」霸氣,讓這個從綜合上來說並不算最好的朝代也贏得了許多人的崇敬。而要支撐這一份骨氣和霸氣,沒有一支強大的軍隊肯定是不行的。說到明軍的戰鬥力,不同的歷史階段也有著不同的表現。比如開國之初完成了「驅逐胡虜,恢復中華」的壯舉,「土木堡之變」中也曾被異族慘敗。

拋開指揮失當等因素不提,明軍戰鬥力的強悍也離不開其先進的武器裝備。我國古代「四大發明」中的火藥,雖然在唐代就已經開始應用於軍事,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被發揚光大。反而是在蒙古人崛起之後,將漢民族的這一偉大發明融入到了他們的征服之中。明朝建立之後,明太祖朱元璋在構建軍事制度的過程中,也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備的以火器為典型代表的武器管理制度。將火器作為制式武器大規模應用,正是明軍戰鬥力強悍的基礎所在。而與火器相匹配的武器管理制度,也是一個不得不引起重視的因素。

因此在本文中,百曉生試圖從原料管理、工匠制度等多個角度,來對明軍的武器管理制度進行分析。

一、原料管理

在冷兵器時代,一件能夠在戰場上殺敵的兵器,從原料到成品必須要經過嚴格的質量把控。民間常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確保己方在戰場上不落下風的基礎,就是確保士兵們武器裝備的質量。所以明朝對於軍器的管理相當嚴格,並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在明朝,地方每年都要按規定向中央繳納一定的實物,這些實物可以是糧食、布匹,也可以是各種顏料、金屬,這便是所謂的「歲貢」。製作武器最常用的鐵、木、皮毛和牛筋等,也是地方上繳納的歲貢。

明朝幅員遼闊,收上來的原料的質量也有高有低,如何確保這些貢品的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明初之時,由於天下初定、百姓需要休養生息,所以地方上繳的歲貢直接入庫收貯無需檢驗。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生產力已經有了極大的恢復,所以中央也開始對歲貢進行檢驗:

戶部將解到金銀、錢鈔、布絹等物,不動原封,照依來文分豁明白,札付該庫交收。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中央朝廷所檢查的重點是數量而不是質量。地方上為了達到數量上的指標,無疑會以次充好,這便使得質量無法得到保證。武器的原料出現質量問題顯然不能讓皇帝滿意,特別是明成祖朱棣這位馬上天子。所以自永樂十年(1412年)起,朝廷開始對歲貢進行質量檢驗,特別是與武器製造相關的。《大明會典》載:

永樂十年,在京、在外起解……務委官看驗……解部,戶部委官看驗相同,關填勘合進納。

為了提高檢驗的效度,朝廷對堪合採取了實名制,一旦出現「解物與勘合不同」的情況,各庫藏必須「指實具奏」。宣德五年(1430年)甚至明文規定:「不如法者,加倍追賠,原解人送同。"至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朝廷又增設「試驗廳」專門負責質量檢驗。對於製造武器的原料質量,明朝在各個環節都進行了嚴格的質量把控。在原料驗收合格後,還需要合理地貯藏手段和管理。為了防止這些原料在貯藏過程中腐壞,明朝也設立了專崗、派專人進行保管。

二、工匠制度

明朝沿襲了元朝的戶籍管理制度,官府將老百姓按照職業編制戶籍,這些戶籍分為8種,分別是:民戶、軍戶、醫戶、儒戶、灶戶、僧戶、道戶和匠戶。民間靠手藝吃飯的人都被編入了「匠戶」之中,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單獨立籍的「匠戶」只包括平民,而軍隊中的「軍匠」屬於「軍戶」之中。關於軍匠的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兩種:軍士轉業為匠的和其他各種原因充軍為匠的。其中,由軍士轉為軍匠又可以細分為兩種具體情形: 因不善戰鬥而習匠受命調撥為匠的。

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 年),朝廷:

令天下都司衛所軍士不堪征差者,習弓箭、穿甲等匠。

又如永樂十七年(1419年),朝廷令:

山西行都司所屬大同左右前後、朔州天城、陽和、安東、中屯等衛正軍、恩軍校尉,並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

至於因各種其他原因而充軍當匠的,來源就比較複雜了。有的是直接被編為軍匠的:

處州地瘠人貧,其中小民或因充軍當匠,而廢其世業。

也有的是由匠戶轉為軍匠的:

天下衛所軍士月糧,洪武中令……民匠充軍者八斗。

有明一代,不管是匠戶中的民匠還是軍戶里的軍匠,也不管是什麼原因入的籍,只要入籍其本人和子孫後代都不得更換戶籍。史載:「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明朝對工匠的管理除了建立專門的匠籍制度之外,還有相對應的服役制度。因為本文論述的是與明軍相關的內容,因此只說軍匠的服役方式:存留和住坐。所謂「留存」是指在地方上服役,「住坐」則是長期定居在京師中服役。在地方上服役的存留軍匠被安排在都司衛所的軍器局中從事刀槍、弓箭等冷兵器的生產。

至於在京服役的「住坐匠」,明朝在管理過程中並未刻意區分到底是民匠還是軍匠。根據《大明會典》的相關記載,從事軍器生產的除了軍匠也有民匠。從匠籍來看,民匠雖從事著範圍十分寬泛的手工業,但僅有一小部分人從事有關軍器的生產工作。而在軍籍之中的軍匠與民匠截然不同,他們的就是為了從事武器製造而編入的。從軍匠的職能上,我們也不難看出,明朝對於武器生產的重視程度。

三、保存、發放和禁令

明朝對生產出來的武器也制定了嚴格的標準,要求工部、兵部、都察院和「六科」等多個部門官員對各機構生產出來的武器進行層層檢測,只有檢驗合格的才能入庫貯藏。任何制度都是從不完善慢慢成熟的,對於武器質量的檢驗,早期階段是由朝廷臨時委派官員進行驗收的。至嘉靖朝設立試驗廳之後,試驗廳也加入到了武器的檢查隊伍中來。在武器裝備的關領和發放上,明朝也制定了相當嚴格的制度,甚至出現了早期的「實名制」。發放給軍士的武器上會刻上此人的姓名:

令官軍關領軍器將姓名數目,造冊收貯。仍於各器上,記官軍姓名,損失即令償官。

為了應對明軍龐大的需求,中央將生產武器的權限下放給各地方,無論是是府、州、縣還是都司衛所,都設有負責生產武器裝備的軍器局或雜造局。這一措施極大地減輕了中央集中生產武器的壓力,而這一措施也並非是中後期體制崩壞後被迫實行的,其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就已開始:

以腳蹬弩給各邊將,仍令天下軍衛如式製造。

給了各地方「樣品」之後,中央不僅要求他們自行生產,還讓各地每年上繳一定的數量給中央。洪武年間對基層作戰單位的武器配置做出了明確規定:

凡軍一百戶,銃十,刀牌二十,弓箭三十,槍四十。

換算一下,每100名士兵就配備有10支火銃,配備率為10%。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時,明軍的總兵力在120萬左右,火銃的配備數量大約在12萬上下。如此龐大的製造和修復量,顯然不是京城可以獨立完成的。然而明軍的火器除了火銃,還有火炮和火箭以及其他裝備,京師的生產更新速度可能還趕不上損耗速度。

自「靖難」登基的朱棣執政之後,中央對地方的戒備心大大提升,朱棣認為「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將火器的生產製造之權收歸中央並嚴禁地方私造。此後歷任皇帝也禁止地方製造火器,比如英宗正統六年(1441年),史載:

邊將黃真、楊洪立神銃局於宣府獨石,帝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漏泄,敕止之。

邊防吃緊時期尚且如此,更遑論相對和平穩定的時期?洪武之後的明朝中央對地方私造火器長期採取嚴打措施,「有故違者在內拿送法司,在外拿送巡按御史,從重問罪」。

四、百曉生說

明朝的骨氣來源於明軍強悍的戰鬥力,而明軍保持戰鬥力的基礎便是武器質量。為了確保武器質量,明朝制定了嚴格的措施來進行把控和監察。但令人遺憾的是,任何封建王朝都無法跳出日益腐敗的趨勢,明朝亦是如此。在武器質量的監察和製造上,明初所採取的各項合理的措施日漸鬆弛以至於最後甚至背道而馳。比如武器的源頭——原料也因為相關官員的貪污受賄、中飽私囊及官商勾結等原因開始大幅度下滑。明中期匠籍制度和軍籍制度的日益崩潰,也直接影響到了武器的質量。

就連需要層層把關才能入庫貯藏的成品,也到了「軍器、頂盔僅存形質,布甲不用口袋,弓非堅勁,矢無利簇,至於腰刀,悉皆白鐵」的地步。這種破銅爛鐵拉出去打戰,認識明軍旗幟的知道他們是正規軍、不認識的說不定還以為是丐幫。武器質量的下滑也使得明軍的整體實力開始大打折扣。就連曾經極為嚴苛的火器禁令,也日漸鬆弛,被「特許」製造的地方越來越多、被批准生產的火器種類也逐漸增多。但值得欣慰的是,無論體制怎麼崩潰,明朝也始終將火器製造控制在官方手中,民間甚至連硝磺等製造火藥的原料都被禁止買賣。

近些年以明朝為歷史背景的影視作品越來越多,一股「大明熱」也逐漸興起。但藝術加工雖然精彩卻難免歪曲真實的歷史,所以百曉生認為有必要努力為大眾呈現一個更加真實的明朝。如果您喜歡我們的作品,每一個點讚和關注就是對我們最大的支持!

責任編輯: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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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明史》

《酌中志》

《大明會典》

《工部廠庫須知》

《客座贅語》

《明太祖實錄》

《續文獻通考》

《中國火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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