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重現】
深圳男子王某因養殖、出售47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鸚鵡被判處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案件。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調查認定,王某售出給他人的6隻鸚鵡中,有2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受保護鸚鵡。隨後,警方對王某家進行了搜查,共查獲鸚鵡45隻,包括35隻小太陽鸚鵡,9隻和尚鸚鵡、1隻非洲灰鸚鵡,均屬於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受保護動物。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4月,王鵬以每隻500元的價格,賣給謝某6隻鸚鵡。其中有2隻自己繁殖的「小太陽」鸚鵡和4隻玄鳳鸚鵡。
法院認定,王鵬販賣2隻「小太陽」鸚鵡證據充分,另查獲的45隻被保護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3月30日,一審判決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鸚鵡案」被告人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00元的刑事判決。
【案件解讀】
1.「無知」難以構成違法性阻卻事由。
「不知法律不免責」
——英國法諺
行為人長期活躍於鸚鵡飼養圈子,也聲稱不知道這些並非我國原產的鸚鵡屬於保護動物,則可信度較低。其次,即使真的不知曉,行為人僅需要知道政府、社會對這種行為持否定性評價,就應當盡到謹慎義務,在撿到鸚鵡之初,就有義務自己去查閱相關法規,了解情況。
2.本案是對特殊減輕制度的運用。
一方面,貫徹了刑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做到了罰當其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鵬明知涉案鸚鵡為法律禁止買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鸚鵡,結合其危害行為、違法性認識足以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但是,考慮到被告人自願認罪,出售的是自己馴養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鸚鵡,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有45隻鸚鵡尚未售出等「案件的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一處理結論是正確的,避免了輕罪重罰。
【社會意義】
1. 對於類似案例的一次良好示範
本案二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有效區分了為販賣「臨時蓄養」與馴養繁殖,體現了從嚴打擊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司法意圖,對於將來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對於錯誤觀念的一次普及
「不知者無罪」是人們的傳統觀念,但是在刑法上,這屬於典型的認識錯誤,在現代社會,人人都有學習法律的義務,不能因為不知道某種行為是犯罪而免責,「不知者不罪」是不能成立的,除非是在處於非常特殊的情形作出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