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租房糾紛】系列二:時效期間莫含糊!

北京二中院 發佈 2020-01-15T04:35:06+00:00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曾在訴訟時效範圍內就該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故訴訟時效發生中斷,其並未怠於行使權利,故判決劉某向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

【導語】

房屋租賃中,雙方約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應如何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該如何計算?

【案情簡介】

王某與劉某簽訂轉租協議,後雙方又簽訂租賃補充合同約定,租賃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28日,劉某將涉案房屋騰退交還。

因劉某拖欠租金,2017年1月4日,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支付拖欠的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法院受理該案後,因王某未按規定時限交納訴訟費,案件按王某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2018年11月2日, 王某再次將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支付拖欠的5年租金。

一審法院審理中,劉某主張,根據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案件中2012年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的房屋租金應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即王某主張前述期間房租的訴訟時效已於2016年5月份屆滿,自己無需向王某支付這部分房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曾在訴訟時效範圍內就該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故訴訟時效發生中斷,其並未怠於行使權利,故判決劉某向王某支付欠付的租金。

【終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後,劉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2017年1月4日王某起訴劉某支付拖欠租金,並在同年5月與劉某的通話中要求劉某把房租交了,主張了權利,故所涉租金的訴訟時效發生中斷,且截至案件起訴時,並未超出訴訟時效期間。據此,駁回劉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

案例中,劉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租金約定支付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因此,房屋租賃當事雙方在約定付款方式及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對此引起重視,以便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保證交易安全。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