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聚焦|政協委員、安利邯鄲分公司經理賈麗輝:電動代步車切莫拼成「變形金剛」

邯鄲新聞網 發佈 2020-01-15T05:27:33+00:00

政協委員賈麗輝接受記者採訪。政協委員賈麗輝通過走訪調查發現,電動代步車從狹義上說,是一種醫療輔助器械,其速度應該基本控制在5—10公里/小時以下。

政協委員賈麗輝接受記者採訪。 邯報融媒體記者範文平攝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動代步車日漸風靡。作為適合老年人短途出行的交通工具,電動代步車具有方便快捷、經濟實惠等特點,但實際生活中,因電動代步車超速、超標、搶占機動車道等違反交規的現象屢見不鮮,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出於出行便利的需求,許多老年人購買了電動代步車。同時,因該代步車便捷性、經濟性的特點,也受到許多年輕人士的喜愛。

政協委員賈麗輝通過走訪調查發現,電動代步車從狹義上說,是一種醫療輔助器械,其速度應該基本控制在5—10公里/小時以下。而目前市面上駕駛性能的電動代步車,從形似三輪的摩托車,變為「敞篷」四輪,現在已經升級為迷你版小汽車,自帶倒車雷達、後視鏡、雨刮器等,駕駛方便又靈活,滿足了老年人的「駕馭樂趣」。這些流行的代步車是銷售商自行延伸出來的產品,速度可達40—50公里/小時。這種代步車缺乏行業標準和管理細則,在使用中存在「監管盲區」。

通常情況下,這些代步車底盤較高,車體輕,車輛剎車構件多採用抱剎設計,踩剎車時需要大力量才能剎住車,對於反應較慢的老年人來說存在風險,再加上沒有駕照就可上路行駛,駕駛員沒有經過交通知識培訓,交通安全意識普遍不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賈麗輝委員建議,要進一步加大電動代步車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的監管力度。電動四輪汽車屬強制認證產品,未獲得CCC認證的,不得出廠、銷售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商家不得在銷售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或隱瞞,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凡是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要素標準的,一律按照無牌車輛上路依法進行處罰。此外,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聯合排查,對無資質非法生產、拼裝、組裝、改裝代步車的企業、作坊、窩點及倒賣合格證等手續的,依法採取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產品、吊銷營業執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督促銷售企業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杜絕不合法電動代步車繼續流入市場。


邯報融媒體記者 周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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