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遭侵權!上海知產法院公正判決雙方皆服

十堰長安 發佈 2020-01-15T08:48:28+00:00

近日,日本當事人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代理律師到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向主審法官商建剛贈送了錦旗和感謝信,對法院公正審理案件表示衷心感謝。

近日,日本當事人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以下簡稱普利司通)代理律師到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向主審法官商建剛贈送了錦旗和感謝信,對法院公正審理案件表示衷心感謝。感謝信稱,在原告普利司通與被告華盛公司、宏盛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中,上海知產法院基於對法律規定和立法宗旨的透徹理解以及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分析,對是否構成侵權進行了公正公平的判斷,並且對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採取科學的計算方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案件的判決體現了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和效果。

汽車輪胎外觀設計遭遇侵權

原告系知名輪胎企業,是名稱為「汽車輪胎」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0830004694.1,申請日為2008年2月14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4月29日,該專利於2018年2月14日到期。

2015年,原告發現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製造、銷售與其專利相近似的IceMaxRW501型號輪胎(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產品)。其中,2016年,原告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上的標籤上印有被告宏盛公司為生產商,刻有被告宏盛公司的DOT代碼、商標等信息。而且,兩被告在公司主頁上刊登了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資料,並參加展會宣傳被控侵權產品,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原告認為兩被告未經其許可,共同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與其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的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其享有的專利權的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以及原告為調查和制止兩被告的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0萬元。

被告華盛公司辯稱,其未實際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其僅在被告宏盛公司授權許可範圍內為將來擬生產的輪胎產品進行宣傳活動。

被告宏盛公司辯稱,原告主張被控侵權產品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的相同點系在先設計,並非原告的新設計。被控侵權產品系其獨立的新設計,且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專利權。

拒不提供帳冊,法院加大賠償力度判賠99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徵在整體上確定了授權外觀設計的獨特設計風格,而這些設計特徵在被訴侵權設計中均基本具備。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幾處區別設計特徵,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實質影響。雖然原告授權外觀設計中的部分設計要素在被告宏盛公司提交的在先外觀設計中已有出現,但是外觀設計專利並不排斥將相關現有設計予以組合而獲得新穎性,在侵權比對與認定時,不能因個別元素在現有設計中出現就將其剔除,除非該元素組合在現有設計中出現過。本案中,被訴侵權設計使用了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素組合,且被告宏盛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授權外觀設計所採用的現有設計組合已在在先設計中存在,故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兩者構成近似,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根據在案證據情況,被告華盛公司和被告宏盛公司共同實施了製造、許諾銷售以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涉案專利已於2018年2月14日到期,侵權人依法應當對涉案專利保護期內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兩被告持有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但在法院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其製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的財務帳冊進行審計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審計機構要求提供的帳冊資料,故法院綜合權利人的主張以及在案證據,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99萬元。

雙方服判息訴,被告主動履行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兩被告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侵權比對以及兩被告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爭議較大。判決後,被告方息訴服判,主動支付了賠償款,一方面表明該案的公正判決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信服,另一方面也體現當事人尊重法律、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在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公信力在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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