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為指的是什麼(三難)?「甘肅平涼婚姻家庭律師」

胡森軒律師 發佈 2020-01-15T09:22:37+00:00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我國認定重婚的形式總結如下: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我國認定重婚的形式總結如下: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姻的中國,只要已登記結婚的,再次辦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這裡所述的事實重婚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證明重婚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如:

  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親密照片、錄像;

  重婚一方曾自願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

  居委、村委、計生等部門或孩子出生醫院出具的證明及信息登記文件

  如何確定重婚罪管轄問題:

  1、級別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那重婚罪的犯罪地到底如何確定呢?作者認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而對於重婚罪而言,所謂犯罪行為發生地應是共同居住地,但一般很難直接舉證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居住地。據此呢,受害者也可以選擇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

  (一)送達難:自訴案件不得公告送達

  選擇自訴的重婚案適用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及規則,送達程序與一般民事案件程序不同,僅能使用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而不得使用公告送達。如果被告有意躲避,送達將成為一個大難題,且直接影響法院使用拘傳手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二)開庭難:自訴案件不得缺席判決

  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期間應到庭參與審理,如果在審理期間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待被告人到案後再恢複審理。作者辦理重婚案時,遭遇了被告人經幾次傳喚拒不到庭。

  救濟方式:拘傳

  對經傳喚仍不肯到庭的頑劣分子並不是毫無招數的,咱們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人實施拘傳!

  【根據《刑事訴訟法》114條規定: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傳喚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三)判決難:自訴案件可調可撤

  在翻越過取證、立案、送達、開庭的重重大山後,並不一定會獲得心儀已久的判決書。選擇自訴的重婚案既可以自行和解後撤回自訴,也可以經法院調解!所以,在踏過千山萬水之後,可能因為被告人的一句話、一點賠償,最終撤訴或者調解結案。

以上就是胡森軒律師整理的相關內容,熟悉這些法律法規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就不會感到茫然無措,法律是我們最好的依靠。若您有什麼法律問題或疑問,建議在主頁發起付費諮詢,由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