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宣判一起特大走私廢物案 涉案金額3.8億餘元

福建法治報 發佈 2020-01-15T09:38:06+00:00

日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涉案金額3.8億餘元、涉案廢物6萬餘噸的特大走私廢物案,依法對5家被告公司判處罰金500萬元至180萬元,對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和緩刑,並處相應罰金。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5日訊日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涉案金額3.8億餘元、涉案廢物6萬餘噸的特大走私廢物案,依法對5家被告公司判處罰金500萬元至180萬元,對1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和緩刑,並處相應罰金。

2014年以來,被告人翁某濱、劉某強、周某明等共謀,商定由翁某濱等負責在境外聯繫貨源並支付貨款、稅費等,劉某強、周某明負責在境內聯繫固廢進口許可證,先以許可證記載的進口商、利用商的名義將國家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廢塑料進口入境後,再交由翁某濱等在境內銷售給許可證記載的利用商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以逃避海關監管。

經被告人劉某強、周某明與被告單位TMG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某娟共謀,由林某娟與被告單位LY公司負責人楊某欽、BS公司負責人黃某龍商謀,申辦以TMG公司為進口商,以LY公司、BS公司為利用商的許可證,非法提供給劉某強、周某明使用,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12073餘噸。LY公司向TMG公司支付每噸45元,TMG公司再向周某明支付每噸25元。2014年下半年後,劉某強、周某明直接與LY公司前後數任負責人楊某欽、鄭某亮、劉某村、鄭某暉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23878餘噸。

2015年初至2016年底,被告單位DSS公司的負責人吳某足、王某陽與被告單位HY公司負責人張某首共謀,商定由DSS公司、HY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8585餘噸,由DSS公司負責在境內銷售給他人使用。2016年間,王某陽、吳某足又與BS公司負責人黃某龍共謀,申辦以YHT公司為進口商、BS公司為利用商的許可證,用於DSS公司走私進口廢塑料511餘噸。經王某陽、吳某足商定,DSS公司又將其司與HY公司、BS公司共謀申辦的許可證轉讓給劉某強、周某明等,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5478餘噸。

2016年底,王某陽因涉嫌其他犯罪潛逃後,吳某足又與張某首共謀,商定延續之前做法,申辦以DF公司為進口商,HY公司為利用商的許可證,共計走私進口廢塑料2369餘噸。截至2017年3月,吳某足又將其公司與HY公司申辦的許可證轉讓給劉某強、周某明等,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1279餘噸。

2017年3月本案案發後,吳某足與張某首在取保候審期間仍不收手,通過與租賃HY公司生產場地和設備的HH公司負責人肖某山共謀,2017年3月至11月,利用HY公司、HH公司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9009餘噸。其間,經吳某足決定,DF公司又將其司與HY公司共謀申辦的許可證轉讓給被告人劉某強。劉某強、翁某濱利用該證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1345餘噸。翁某濱還與泉州HS公司負責人黃某堅等共謀,由HS公司黃某堅、黃某焱等與被告單位LY公司負責人劉某村共謀申辦許可證,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1683餘噸。HS公司黃某堅、黃某焱等又與CXH公司負責人陳某維(另案處理)共謀申辦許可證,交由翁某濱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2284餘噸。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LY公司、HY公司、DSS公司、DF公司、TMG公司及被告人劉某強、周某明、翁某濱、吳某足、張某首、鄭某亮、楊某欽、劉某村、鄭某暉、林某娟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出讓許可證或利用他人的許可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入境,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廢物罪,且均屬情節特別嚴重。綜合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廈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廈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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