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置夾網捕獵野生動物 男子被判拘役三個月

天津津南法院 發佈 2020-01-17T13:09: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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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9年8月初,王某為打獵,獨自一人來到羅陂鄉棠溪村的山上放置捕獵鐵夾與捕獵網,在其下山回家途中,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並繳獲野生動物(死體)一隻、捕獵工具若干。後王某帶領民警指認其存放於家中的58隻鐵夾子、151個捕獵網和2條捕獲的活體蛇類。經鑑定,被繳獲的野生動物(死體)為豬獾,系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存放於王某家中的兩條活體蛇類均為王錦蛇,系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王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願認罪,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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