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了「專利流氓」,蘋果、微軟、寶馬等35家公司告到了歐盟

國際金融報 發佈 2020-01-17T14:11:20+00:00

蘋果、微軟、寶馬等來自四個行業的35家公司,在致歐盟委員會的一封信中共同呼籲歐盟對所謂的「專利流氓」採取行動,因為它們正在扼殺創新。

除了律所,這世上還真有專靠打官司吃飯的公司。

「專利流氓」(patent trolls),是指沒有或者幾乎沒有實體業務,主要靠到處購買專利,然後積極發動專利侵權訴訟來盈利和生存的企業或團體。但多年來,這類公司的種種行徑令許多實體企業忍無可忍。

據英國《金融時報》1月16日報導,蘋果、微軟、寶馬等來自四個行業的35家公司,在致歐盟委員會的一封信中共同呼籲歐盟對所謂的「專利流氓」採取行動,因為它們正在扼殺創新。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希望歐盟採取更溫和態度

事實上,專利戰在歐美是一種很常見的商業行為。但由於「專利流氓」本身不製造專利,也不提供專利服務,具有很強的寄生性,所以美國在1993年最早開始用「專利流氓」、「專利蟑螂」等詞彙來形容這類公司。而Intellectual Ventures(高智發明)、Interdigital、Acacai等公司也因此臭名昭著。

據研究公司Darts-Ip統計,在歐洲,2007年至2017年之間,涉及「專利流氓」訴訟的數量,大約平均每年增長20%。業內人士表示,這種訴訟正在損害創新,並且給企業帶來的巨額(訴訟)成本。

在致歐盟委員會的信中,這35家公司呼籲負責歐盟工業政策專員Thierry Breton制定嚴規,以阻止這些「專利囤積戶」(指「專利流氓」)「操縱(法律)體系」。

歐盟法院一直以嚴監管著稱。過去,當歐盟法院發現一項專利受到侵犯時,法官就會對相關產品發布「全面禁令」。因此,這35家公司要求歐盟法院採取較溫和態度,不要一刀切。

IP2Innovate執行董事Patrick Oliver表示:「我們成員企業的經驗表明,歐洲的專利制度不僅無法正常運行,而且還在削弱歐洲在下一個技術前沿領域與全球競爭的能力。因此,我們敦促Breton專員起草一系列解決專利制度失衡的準則,尤其要讓歐洲各法院對比例原則的適用有據可依。」

根據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requirement),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了有法律依據這一前提外,還必須選擇對民眾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在比例原則下,法院在執行禁令時將考慮可能對外界造成的影響。

「美國方式」或可借鑑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冬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準確地說,上述公司應當被稱為非執業實體(NPE,Non-Pacticing Entities),並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原本有實體業務,但後來萎縮的企業,例如諾基亞;另一類是原本就沒有任何實體業務的企業。

王冬表示,對於這兩類企業的審理也應當區別對待。「像諾基亞這類原本有實體業務的企業是有權起訴他人的,法院應當按照正常訴訟裁決,讓被告作出賠償,並停止侵權。而如果是從未有過實體業務的企業,我個人更加支持美國的裁決方式,即只作出賠償,不停止侵權」。

多年來,美國也一直是「專利流氓」的沃土,因為法院在侵權案件中通常會迅速下達禁令,但這種情況在2006年發生了轉變。

當時,一家名為MercExchange的公司控訴eBay拍賣平台的「立即購買」(Buy It Now)等三項技術侵犯了自己的專利。2006年最高法院只是作出了eBay賠償對方的裁決,並沒有頒布「禁止令」。裁決認為,即使陪審團認定侵犯專利成立,法官也沒有必要阻止侵權方繼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

據王冬介紹,由於我國專利制度建立較晚,所以現在像諾基亞這類企業發起專利訴訟的案例較少,更多的是個人申請專利而沒有實體經營的現象。

但問題是,在個人申請專利中,有些人是真正在做技術發明,有些人則是抱著「勒索」心態,這兩種情況又該如何區分?

王東表示,這實際上不屬於侵權的問題,而是從「確權」角度出發。「如果個人真的有很好的創意並被授予專利,這種情況應該受到保護。但問題是目前這種專利的數量較少,原因是個人很少能夠接觸到實體經營,多是憑藉空想,所以就會涉及到專利領域一個致命的缺陷,即『公開不充分』的問題,這一點在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也有提及」。

(國際金融報記者 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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