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參加群活動登山,不幸跌落身亡,其家屬起訴領隊,獲賠4.6萬

全民跑步 發佈 2020-01-17T14:22:41+00:00

2017年10月,李女士在參加網友組織的嶗山AA制登山活動中,不慎從高處跌落,搶救無效身亡。2020年1月7日,事隔兩年後,法院終審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女士親屬4.6萬餘元。

2017年10月,李女士在參加網友組織的嶗山AA制登山活動中,不慎從高處跌落,搶救無效身亡。之後,李女士的親屬一紙訴狀,將此次活動的領隊王先生告上法院。

2020年1月7日,事隔兩年後,法院終審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女士親屬4.6萬餘元。

前因

嶗山是青島的登山聖地,每年都有眾多市民攀登。2017年10月,王先生在一個QQ群內發布帖子,組織了一個嶗山的登山活動(AA制)。後死者李女士與多名網友一起報名參加了這次活動,但在下山的過程中,李女士不慎高處跌落,頭部受傷,雖經醫院搶救,但李女士最終不幸身亡。

事發後,李女士的親屬認為景區有一定責任,就聯繫了嶗山景區的相關工作人員,並寫了一份關於李女士死亡情況的說明和賠償請求,要求對方一次性賠付死亡賠償金48萬餘元。

索賠未果後,家屬隨後將此次活動的領隊告上法院。

組織者王先生對公安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他認為該活動不存在組織者,是自髮結合的活動,活動符合登山要求,並且他已經對登山的危險性進行了說明,死者應對其行為負責。


法院宣判:賠償4.6萬餘元

之後,一審法院認為,但他作為活動發起人,在登山路線的選擇以及事發後的救援中均存在一定瑕疵,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此次活動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登山能力等因素,法院認定,王先生的責任比例以5%為宜。

宣判後,王先生提起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青島中級法院裁定:"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亡者家屬李某人民幣46891.96元(不包括一審訴訟費977元)"。



對於這一判決,有網友表示:

"組織者是無償的,是對公眾的無私奉獻。而且組織者已對登山的危險性進行了說明,這樣的判決,完全是各打板子,不分是非和稀泥,誰都知道,徒步山野多人同行比單身前往安全得多,但在這樣的判決下,還有誰敢做組織者呢?看來以後想玩只能自己出去玩,要麼就跟團了"


也有網友表示:"只要是活動發起者,不管是戶外還是去景區,都存在同樣問題,的確需要負起責任。"


這件事,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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