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歷史鏡像③ | 公元前120年:西漢完備監察制度

錦州政法 發佈 2020-01-17T22:53:33+00:00

2020歷史鏡像③| 公元前120年:西漢完備監察制度吳雪飛 中國紀檢監察報 圖①: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馬,系以西漢時大宛產的汗血馬為模特精製而成。圖②: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銀高擎竹節熏爐。圖③: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漢武帝早期長沙王國官府文書,這是一件司法案卷中的幾枚簡。圖④:秦陵博物

2020歷史鏡像③ | 公元前120年:西漢完備監察制度

吳雪飛 中國紀檢監察報

圖①: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馬,系以西漢時大宛產的汗血馬為模特精製而成。

圖②:茂陵附近出土的鎏金銀高擎竹節熏爐。

圖③: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漢武帝早期長沙王國官府文書,這是一件司法案卷中的幾枚簡。

圖④:秦陵博物館藏「豫州刺史」封泥(上)。上海博物館藏「揚州刺史」封泥。封泥是壓按璽印的泥團,主要用來封緘文書(下)。


圖⑤:「絲綢之路」示意圖。


本期提要:


中國古代的中央集權與社會安定、國力強大成正比。漢初的制度基本沿襲秦制,略有損益。到文帝景帝時期,國家出現人給家足、國庫充盈的繁榮景象,史稱「文景之治」,漢武帝時,西漢國力達到鼎盛。武帝採取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刺史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刺史制度是將全國除京畿外的地區劃分為十三個州部,每州設一刺史,刺史對所轄之郡及諸侯國進行監察。刺史在監察諸侯王、打擊犯罪、平反冤獄、治理貪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公元前120年,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漢武帝統治時期。漢武帝在位期間,實施了一系列治理國家的新舉措,刺史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先舉兩例來說明刺史的形象。漢昭帝時期一個叫雋不疑的刺史,其轄區內的諸侯王孫劉澤勾結郡國豪強勢力,謀劃造反,試圖先殺雋不疑。幸好雋不疑及時發覺,將其收捕治罪。諸侯王謀反,需要先殺掉刺史,可見刺史之重要。漢桓帝時期有一個叫朱穆的刺史,其轄區內貪污的縣令長聽說朱穆即將到任,紛紛主動辭職。等朱穆到任後,檢舉轄區內的官吏違法,甚至有人自殺。刺史到任,貪污的官吏紛紛辭職,甚至自殺,可見刺史震懾力之大。為何刺史如此重要?有如此震懾力?因為刺史執掌監察。這要從漢武帝設置刺史說起。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自西周已經出現。西周時期,周天子通過「巡守」和設置「監」來監察諸侯國。戰國時代,隨著官僚制和郡縣制的建立,中央對地方的監察日趨嚴格,韓、趙、魏三國在縣設置「御史」,對縣進行監察。秦代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國家,設置「監御史」,對郡內的事務進行監察,彈劾有問題的官吏。至漢武帝時期,開始設置「部刺史」對郡進行監察。


漢武帝統治時期,漢朝國力達到鼎盛。漢武帝發現原有的監察制度效果不好,如漢武帝出巡之時,很多地方的官吏怠忽職守,畏罪自殺,而負責監察的丞相史和監御史,對這些官吏存在的問題都沒有發現或舉報。因此,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察,漢武帝開始設置「部刺史」制度。「部刺史」制度的設立,標誌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所謂「部刺史」制度,是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州部為監察區。每州部設置一名「刺史」。「刺史」奉皇帝之命,對各州所轄的郡進行監察。刺史監察的方式是,每年八月巡視各部轄區內的郡和諸侯國,打擊豪強勢力,對司法案件進行審查,以平反冤假錯案,對郡和諸侯國主要官吏的政治行為、貪贓枉法進行督查,以決定其升遷辭退。刺史監察以「六條問事」,其內容為:


第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彈劾強宗豪右等社會勢力超越法律,欺壓百姓等。


第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彈劾郡守、諸侯國相等不遵詔令,背公向私等行為。


第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即彈劾官吏的枉法和迷信行為。


第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苛阿所愛,蔽賢寵頑。」即監察官吏的選官和用人。


第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即彈劾官吏的子弟依仗權勢,為人請託等。


第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即彈劾官吏與地方豪強勢力勾結。


刺史所監察的對象,主要是地方官吏和強宗豪族等惡勢力。其中重點是監察地方官吏,尤其是「二千石」即郡守、諸侯國相等地方大吏。刺史監察他們在政治、司法、行政、用人、經濟方面是否存在問題。對地方的強宗豪右,主要監察他們是否有欺壓百姓等違法行為。


刺史在中央對地方的監察中起到了積極作用,其突出表現在打擊犯罪、平反冤案、治理貪污等方面。漢代史籍中記載最多的是刺史對諸侯王和二千石官的監察。如濟北思王劉終古荒淫無度,並令其八子及所愛侍奴與諸御婢相奸,為青州刺史所檢舉。清河王劉年當太子時與妹妹劉則私通,為冀州刺史舉發。魏相任揚州刺史,案查郡守和諸侯國的相,多位郡守、國相被免職。涼州刺史祝良,剛剛上任,即檢舉多人,其轄區內的郡太守和縣令長,被免職者過半。王龔任青州刺史,檢舉貪污的郡守數人。


刺史在行監察之責時往往受到各種阻力。如有的地方官吏依仗自己聲望較大,不服監督。何武任揚州刺史,其轄區內的九江太守戴聖,即治小戴《禮記》者,為漢代大儒。其政行多不循法規,前任刺史因他是大儒而寬容他。何武巡視囚徒,平反冤案。戴聖不以為然,說:「何武為後生小子,知道什麼,擾亂地方官的治理。」何武暗中偵查戴聖罪狀,戴聖恐懼辭職。又如有的地方官吏為皇親國戚,背後有人撐腰。徐璆任荊州刺史,其轄區內的南陽太守張忠,為太后的外甥,憑藉權勢,貪贓數億。徐璆到任後,太后派人為張忠說情。徐璆說:「我身為國,不敢聽從。」太后發怒,即調任張忠為司隸校尉,以壓制徐璆。徐璆到任後,檢舉張忠貪污過億,並報告大司農,以彰顯其惡。可以說,漢代的刺史在行監察之責時,基本能做到堅守節操,不為威勢所屈,不為利益所動。


漢武帝設置刺史之時,刺史尚無固定辦公場所,以巡視的方式進行監察,相當於皇帝的使者。除主動調查外,亦接受民眾的檢舉、揭發。刺史只負責監察,其檢舉的問題,交由各級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處理,並不干預實際行政,這是為了防止刺史擴張權力。然至西漢後期,刺史開始侵奪地方行政權。東漢刺史常年在州辦公,掌握一州之人事權、司法權、軍事權、財政權等,逐漸演變為行政官。東漢末期,刺史正式改稱州牧,成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


東漢末期,皇權衰微,州牧乘機擴張勢力,割據一方,干涉廢立,成為東漢王朝崩潰的動因之一。漢代設置刺史的目的是加強中央集權,對地方實施監察,然隨著刺史權力的擴張,皇權的衰弱,刺史走向了其反面,成為地方離心力的代表。兩漢的強盛和衰落,貫穿著中央與地方權力的消長,而刺史的演變無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從漢代的刺史來看,一個好的監察制度,既需要完備的制度設計,又需要具有操守的制度執行者。漢代的刺史制度,雖對刺史的權力有所規約,但仍未能防止刺史權力的擴張,使刺史成為地方離心力的代表。漢代的刺史,亦由剛正不阿、清正廉潔的制度執行者,逐漸演變為利用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地方勢力。(本欄目總撰稿為卜憲群,本期作者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吳雪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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