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婚姻法實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是否合法?

索朗韓律師普法頻道 發佈 2020-01-17T01:48:21+00:00

三、律師說法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存款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有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無處分權人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Whether it is legal to give the couple's joint property to a third party?

一、案例回顧

黃某與薛某於1985年8月22日結婚,黃某因他案於2015年2月6日查詢銀行記錄,發現薛某自2011年起多次匯款給何某,薛某與何某承認2006年起兩人發生婚外情並同居生活,且於2007年11月19日生育非婚生女何某1,於2011年2月12日生育非婚生子何某2。薛某以重婚案於2016年9月19日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黃某於2017年9月11日向一審法院訴求離婚,法院於2017年11月19日判決准予離婚,並對「2015年2月份,黃某因一起案件查詢銀行記錄,發現薛某自2011年起每個月固定向何某匯款,之後黃某質問薛某及何某,兩人承認2006年起雙方開始同居」的事實作出認定。薛某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通過農業銀行62×××10帳戶匯至何某農業銀行62×××19帳戶共計151,500元,現主張145,500元(其中6000元另案主張)。

二、法院觀點

黃某要求何某全部償還145500元是否成立?

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妻一方並不能擅自處分夫妻的共有財產,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薛某與何某的贈與行為無效,何某取得的145,500元應作為薛某與黃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予以返還。但因薛某與黃某在本案訴訟之前已經離婚,為減少當事人訟累,對本案訟爭款項予以分配並無不當。薛某在與黃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損害黃某的合法權益,且對與黃某的離婚存在重大過錯,對於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有財產145,500元的處理上,應予少分,本院酌情按薛某與黃某按3:7的比例予以分配,黃某應分得101,850元。故何某應返還黃某101,850元。

三、律師說法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存款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有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無處分權人將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本案中,黃某作為存款共同所有人訴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並返還財產,符合法律規定。處分共有的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薛某與何某非法同居,薛某未經共有人黃某同意,將共有存款無償贈與何某,違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原則;何某因非法同居接受贈與,違反公序良俗,不構成善意取得。黃某要求確認薛某通過銀行帳戶贈與何某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何某因無效贈與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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