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3年僅半個月就"跳槽",網絡主播被判賠200萬

廣州日報 發佈 2020-01-17T04:19:53+00:00

記者今日獲悉,天河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網絡直播平台與網絡主播合同糾紛案,違約主播被判返還14萬元簽約金與200萬元違約金。

「今天,你看直播了嗎?」伴隨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網絡直播漸成時代新寵,在「粉絲經濟」背景下,平台互挖、主播任性跳槽糾紛頻現。記者今日獲悉,天河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網絡直播平台與網絡主播合同糾紛案,違約主播被判返還14萬元簽約金與200萬元違約金。

主播私自另簽公司 原公司索賠高額違約金

2017年9月,某傳媒公司(甲方)與某經紀公司(乙方)及經紀公司藝人韓某某(丙方)簽訂《主播合作協議》,約定合作時間3年。根據協議約定,韓某某保證全面服務傳媒公司經紀安排,未經傳媒公司同意,不私自與網際網路演藝平台或線下經紀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簽約,不與其他任意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地進行任何協議約定的與韓某某網際網路演藝事業相關的活動。

協議還約定,一方單方解除協議的,應向守約方賠償違約金200萬元等事項。2017年9月,甲方傳媒公司向乙方經紀公司支付14萬元簽約金。孰料,2017年10月,韓某某另與兩家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主播合同(戶外)OC》,約定韓某某在其中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在線直播平台全民直播平台進行戶外直播演藝,合同期限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8年10月,甲方傳媒公司以韓某某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韓某某返還簽約金14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甲方傳媒公司表示,公司對韓某某的直播表演事業投入大量人力、財力和資源,並提供包裝、推廣宣傳等資源和服務。但韓某某擅自通過新浪微博發布打算離開虎牙直播平台信息。此後,韓某某開始在虎牙直播平台停播,並前往全民直播平台進行網際網路直播演藝活動。韓某某則認為,與甲方傳媒公司簽訂合同時,客觀上不存在履行條件,甲方傳媒公司與經紀公司也從未履行合同,韓某某對合同的無法履行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主播擅自跳槽屬根本違約,應返還簽約金並支付違約金

對於協議的真實性,法院認為,甲方傳媒公司與乙方經紀公司、韓某某簽訂《主播合作協議》,儘管韓某某隻確認其簽字的最後一頁協議內容,但未提供反證證實其餘協議內容不屬實,因此,甲方傳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合作協議》真實有效。

韓某某未經甲方傳媒公司書面同意,與案外第三方另行簽訂《主播合同(戶外)OC》,並在全民直播平台進行直播,違反了《主播合作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韓某某在明知自身與其他公會存在合約的情況下仍與甲方傳媒公司簽訂協議,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韓某某與甲方傳媒公司簽訂《主播合作協議》後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法院認為,韓某某應返還甲方傳媒公司已支付的簽約金14萬元,並支付違約金。

考慮現實收入與知名度 高額違約金獲法院支持

關於甲方傳媒公司主張的200萬元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違約方應當對約定違約金高於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韓某某與甲方傳媒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長達三年,主播在網際網路演藝的收益與直播時長等因素相關,具有不穩定性,韓某某提供的數月對帳收入郵件並不能全面反映收入狀況以及因此給甲方傳媒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甲方傳媒公司還享有韓某某商務經紀收益分成。

具有一定名氣的主播的收益不僅體現為已經實際取得的現實收入,也包括能為甲方傳媒公司帶來提升知名度等其他收益。所以,韓某某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能充分證明《主播合作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高於甲方傳媒公司的實際損失。韓某某未與甲方傳媒公司協商,在簽約後半個月即與第三方另行簽訂合同,不履行《主播合作協議》,不僅導致甲方傳媒公司無法實現其優先續約權,還導致其預期利益受損,因此,韓某某理應支付200萬元的違約金。

法官說法:法治環境下 網絡主播也不可任意妄為

主辦法官張翼認為,網絡主播韓某某與直播平台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但網絡主播未經許可,不顧約定,擅自在其他網站平台從事類似直播,此類跳槽不僅是一般違約行為,而且屬於根本違約行為,網絡主播因此須承擔法律責任。建議網絡主播在提升名氣的同時,也要注意識別行業風險,做到守契約,講誠信,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的網絡空間。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章程 通訊員 闞倩

廣州日報全媒體圖片記者:章程 通訊員 闞倩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吳一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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