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障百姓到為豪紳謀取私利,明朝災荒賑貸制度為何會走向沒落?

爭鋒文史 發佈 2020-01-15T09:45:00+00:00

文:爭鋒文史元朝的昏庸無道給平民百姓帶來了深重的災難,明太祖朱元璋本身是農民出身,比一般人更加注重百姓生活,因此在王朝建立之初就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災荒賑貸制度。

文:爭鋒文史

元朝的昏庸無道給平民百姓帶來了深重的災難,明太祖朱元璋本身是農民出身,比一般人更加注重百姓生活,因此在王朝建立之初就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災荒賑貸制度。賑貸是國家治理災荒政務中重要的部分,從中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危機和災荒的處理方式,妥善的處理才能維持良好的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係。

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災荒賑貸制度也弊端日益顯現,從給予百姓的保障墮落成鄉村豪紳的私利,官方賑貸逐漸失去功能,反而是民間賑貸取代成為支柱性災荒善款,明代的賑貸制度也走進了歷朝歷代的死胡同里,失去了救濟和救助農民的意義。

一、災荒賑貸最早史於西周時期,明朝繼元朝之後在初期賑貸建設卓有成效,在有借有還的賑貸和無償賑貸基礎上推出鄉村各處設立預備倉,最大限度地救濟更多的民眾,為賑災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早在西周時期,周文王就頒布了「農假貸」,給貧困的農民發放貸款,並不收取任何利息,而且國家對賑貸的全過程負責。這是災荒賑貸的先聲,並且為賑貸制度劃定了粗略的要求。

之後在不同時期出現了不同的賑貸機構,如專門幫助農民貸款的「泉府」

「泉府掌以市之徵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周禮·地官·泉府》

可以讓農民賑貸種子秋天用糧食來還的義倉等,分發青苗錢讓農民先買種子之後償還的貸款機構等,體現了國家的不同賑貸職能。

元朝雖然疆域版圖龐大,確實武力強盛,但卻並不能很好地治理國家,給明朝留下了一個千瘡百孔的國家,貧民出身的朱元璋登基以後,就一再提醒官員要體恤老人和孩童,因此賑貸制度也獲得了許多關注度,明朝初期的賑貸建設也是卓有成效。

「恤其老……恤其幼……天下之老幼咸悅矣,其心有不歸者,寡焉!」

第一,明朝規定賑貸的責任在戶部,戶部統領天下賑貸,所有關係厲害在戶部,這樣在出現狀況時,就能迅速地找出責任人。

第二,明朝規定不考慮時限的報告災情,合適的勘探災情的方法,有差異的賑濟標準以及確保所有災民能夠得到賑濟的原則。

第三,為了災情的第一時間了解和第一時間處理,明朝建立了廣闊的監察網絡和百姓報災制度,同時也制定了嚴格的懲罰制度,為了防止官員在災情中的懈怠和不作為。

全面的無償賑貸行為自然是得不償失的,這會給國家財政帶來極其沉重的負擔,也會助長不良風氣,因此有借有還的賑貸行為也是必要的,兩種方式需要調和。

但是有借有還的賑貸和無償賑貸並行是一種差異化救荒理念,兩種不同賑貸行為都需要細緻分工仔細審查,官僚腐敗使得開倉賑災無法實施,上下欺瞞可能會讓災款流落他處。因此在這一基礎上,明朝開創了一種新式的制度,即在鄉村各處設立預備倉。

預備倉首先是設在鄉野之中,這是為了避免官員的貪污腐敗,減少官府對預備倉的掌控。預備倉一般是設在人口密集的縣府中,在災難發生時,力圖最大限度地救濟更多的民眾。

預備倉中救濟糧的發放是非常靈活的,只有有貧民飢苦難耐,就可以開放預備倉,而且有償賑貸並不需要利息。

名義上預備倉裡面的救濟糧應當是戶部發放本金來購置,但是事實上付錢買單的卻是附近收入更高的人群。

二、到永樂年間明成祖對預備倉制度進行改進完善,但在「土木堡之變」發生後,明朝國力下降,官員管理鬆懈,預備倉制度逐漸變成了高利息的借貸行為,賑貸制度開始出現問題

預備倉在洪武年間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明太祖朱元璋心繫貧困百姓,一再叮囑賑貸建設,因此等到永樂年間,他的後代明成祖還著手完善預備倉的制度,作出了以下四點改進。

第一,這次的賑貸制度給出了賑貸的標準,規定給「大口」「小口」不同的糧食分量,五歲以下不給糧食,但是不足在於並沒有介紹「大口」和「小口」的性別還有大致年齡。

第二,將預備倉的設立地點從鄉野改到各個州、縣、府。這是由於將預備倉設於鄉野之中後,因為鄉間相對人煙稀少,預備倉的管理大多難以成行,裡面的糧食經常被火燒,或者直接因天氣潮濕而腐爛。

第三,洪武年間,曾經有法令要求官員一旦發現災情,可以選擇先進行賑貸,之後再上報上級。這樣肯定是和預備倉的嚴格管理是相背道的,因此遇到官員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並不提前放糧,但是這樣往往會耽誤救治貧民,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制定了十分嚴格的懲罰制度,用來督促官員在第一時間進行預備倉的救濟工作。

第四,之前預備倉給予農民實物賑貸,但是償還時也是用糧食償還,這引起民眾的不滿,因為有時處於災荒年間,農民本身需要囤積糧食,上交糧食自然對農民不利,後來這一項就改為了實物賑貸、貨幣償還的制度。

明朝後期,預備倉的運行逐漸陷入危機之中,預備倉慢慢失去了它的功能。自從「土木堡之變」發生後,明朝的國力大大衰弱,官員對預備倉的管理越來越漫不經心。

因此預備倉內部糧食常常腐爛無人管理,加上管理官員還經常用壞米充好米,倉內常常是空虛無物。同時許多州府的預備倉里的糧食儲備根本不夠,官員並不怎麼購置,最少的只有幾百石,不過是形同虛設。

同時這時賑貸制度的運行遭遇了道德滑坡,官員與鄉間豪紳勾結在一起,將預備倉內的糧食分發給鄉間豪紳,卑微民眾根本得不到任何救助。

「官吏放給之際多不用心,里老書手夤緣作弊,貧難缺食不得其濟,而殷實賄賂多得支給……以致小民不被實惠」

預備倉制度逐漸變成了高利息的借貸行為,官吏將救助性的貸款轉變成一筆農民永遠無法償還的爛帳,讓農民困在還貸之中,任勞任怨地數十年如一日的為官吏勞作,或者將豪紳拿到救濟糧,卻讓農民償還賑貸,又或者在償還賑貸時侵占農民錢財或者糧食。

三、針對賑貸制度出現的問題,朝廷開始進行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隨著明朝賑貸制度的力弱無能,到了萬曆年間,明朝賑貸制度逐漸走向沒落

明朝的賑貸制度一再地出現問題,因此朝廷開始對制度進行改革。一開始借貸預備倉的糧食是不需要利息的,本來這也是自西周演變而來的賑貸制度的要求,但是隨著明朝的國力衰退,再也無法支撐這種公益性行為。

因此在宣德年間,國庫面臨的壓力無比巨大,健康的賑貸制度也無法維持,明朝不得不開始試行收取利息的賑貸制度。朝廷首先是在福建一帶實行,效果十分不錯,國家也逐漸認可了這種模式,但是施行仁政的儒家思想極力地反對,最後這種模式只能以失敗告終。

之前預備倉的糧食儲備並沒有最低限額,因此才會出現在某些州府的預備倉形同虛設的情形,倉內的糧食只有幾百石。之後在弘治年間,朝廷制定了最低儲量數額和及其嚴格的獎懲制度。

隨後又任命了專門巡視的守巡官,甚至把倉內糧食的多寡作為評判守巡官政績的最重要的標準,以此來強化對糧食儲備的重視。但是在明朝後期,宦官當道,政治時局動盪,這些強化預備倉糧食儲備的措施並沒有起到相應的效果,很快就變成了一紙空文。

因為官方賑貸力量的削弱,朝廷又將注意力放在了鼓勵民間賑貸行為上,因此在宣德年間,宣宗首次公開呼籲民間力量在朝廷武力救濟的情況下伸出援手,從這打開了官方勸告民間力量分憂的先河。

但這種勸告民間救荒行為一般只在突發性的災情中出現,因此專業性有限,管理的範圍和規範性也有限。後來朝廷出台條例,明確富人可以在災荒中借貸錢財等物資給窮人,窮人是債務人也必須償還,富人在災荒中做出貢獻可以以此免除雜役。

但是這種勸貸政策只是站在道義的層面上勸說富人奉獻力量,難以得到大範圍的迎合,並且災民有極大的可能是無法償還貸款的,因此富人可能會遭受慘重損失,這種勸貸政策的幫助也是十分有限。

相對於勸貸政策,捐納的實行似乎更加地合理和現實。捐納是富人或者家有富餘的人將金銀財物或者閒置衣物交由國家,然後讓國家處理這些物資。

首先這種捐納是出於自願,與大力鼓吹的勸貸制度相比就更加心甘情願。同時讓國家機構進行管理,也更加合理和有效。為了鼓勵捐納,明朝也給予了捐納者官職予以獎勵。一開始官職明確規定只是榮譽稱號,並沒有實權。

但是隨著明朝賑貸制度的力弱無能,政府不得不將捐納與政治權利相結合,百姓捐納的物資財力越大,得到的實權官職就越大,最高時捐納的財物可以得到從六品的官職。

捐納制度在正德、嘉靖年間十分盛行,效果也是非常明顯,但是到了神宗在位期間,他的政治懈怠又讓捐納陷入僵局。

預備倉的衰弱和國家被迫加大救荒行動的壓力促使了明朝決定將贓款和罰金作為國家救災行動的活動款項,並且對罪犯實行納米減刑的政策。

國家方面為了增加救濟款,加大對於贓款罰金的徵收力度,要求實物來贖罪減刑,這樣才能確保救濟真正到達農民的手中,也加強了對贓罰的管理,贓款罰金成為了救濟物資的主要來源。

但是到了明朝萬曆年間,這種贓款罰金充納救濟的案例就不再發生了,自此明朝賑貸制度走向沒落。

參考歷史文獻:

《明史》

《明實錄》

《明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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