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艷鵬:80後商事法官成長記

江蘇經濟報 發佈 2020-01-15T09:55:25+00:00

從事審判工作以來,她個人辦結案件1000餘件,多次被評為院優秀法官,2017、2018年連續兩年被評為全國優秀直播法官。

○楊 潔


從一名普通的碩士畢業生成長為一名優秀的商事審判法官需要多長時間?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民二庭法官趙艷鵬用實際行動給出了生動的答案——八年!在法院成長曆經「七年之癢」後,她辦案遊刃有餘,成績斐然,面對壓力和挑戰內心更加堅定、自信。從事審判工作以來,她個人辦結案件1000餘件,多次被評為院優秀法官,2017、2018年連續兩年被評為全國優秀直播法官。

培養善於思考的「好習慣」

2011年,趙艷鵬從河海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後通過考試進入徐州泉山法院工作。與所有剛出校門的學生一樣,趙艷鵬經歷了初到法院工作的興奮和對法院審理工作的迷茫。

將書本知識運用到審判實踐是一個複雜且辛苦的過程。趙艷鵬從做書記員開始,養成了善於總結和思考的習慣。在給時任民二庭法官、現執行局副局長王平所在合議庭擔任書記員期間,泉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劉某訴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劉某是某通信公司的用戶,在該公司辦理了手機號並預付話費,參與了該公司充50元預付話費送50元的活動。後劉某在使用號碼時發現手機停機,到營業廳查詢得知因話費有效期到期被暫停了通信服務,而當時的帳戶餘額仍有11.7元。劉某認為某通信公司單方面終止服務構成違約,訴至法院。泉山法院審理該案後,判定某通信公司敗訴。判決後,某通信公司提起上訴又撤訴,該案的裁判結果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

趙艷鵬對該案印象極深,在與時任合議庭成員王平、趙增堯等法官溝通時,她詳細了解案件審理背後的裁判理念和思路。案件審理結束後,她針對案件認真思考,加以總結,撰寫了《關於取消話費有效期限的司法建議書》。趙艷鵬從用戶知情權角度出發,闡述了通信公司在提供服務和與客戶簽訂合同時存在的問題,建議通信公司應在合同訂立、履行、終止過程中,應當詳細說明用戶的權利義務。

該通信公司在收到司法建議後,給法院作了書面回復,該公司表示已經向總公司反映了情況,並真誠解決消費者反映的話費有效期設置屬於「霸王條款」問題。案件結束後,該通信公司取消了話費有效期的限制,與此同時,其他通信公司也陸續對新入網用戶和老用戶取消了話費有效期限制。該司法建議被評為年度優秀司法建議,案例被最高法院列入全國指導性案例。

努力寫一手「好判決」

2014年趙艷鵬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兩年後被任命為審判員獨立審理案件。在民二庭成長的八年間,她的知識儲備已從單純的法律條文拓展到銀行、保險、期貨多個領域,針對金融領域的快速發展,P2P、網際網路金融等新名詞她也如數家珍。

一個案件處理得當不僅是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保護,還應發揮出社會引導價值。如何能在審判實踐中恰如其分地運用裁判規則,引導價值取向,是每個從事商事審判法官必須面對的課題。

「學習是不斷挑戰的過程,這個過程是沒有捷徑的。」如今面對複雜的商事法律關係,趙艷鵬已能做到遊刃有餘。

趙艷鵬曾辦理一起某貿易公司與某電力設備公司票據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張價值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經過幾次轉手,無法承兌。某貿易公司發現,某電力設備公司因已經將該票據申請公示催告,法院作出了除權判決,而事實上,某電力設備公司在申請公示催告前已經將該票進行了背書外的轉讓,騙取法院除權判決。由於公示催告期屆滿時,票據尚未到期,持票人不知道該票據已經被公示催告,未能及時申報權利。某貿易公司要求某電力設備公司返還票據款100萬元及利息。

一張票據經過七次轉手,需要法官一層一層地剝開其中原委。趙艷鵬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逐層分析,還原事情真相。現實生活中,由於票據貼現融資現場大量存在,部分票據持有人在交付後手票據而未獲得相關款項時,會為收回資金而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導致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這對合法持票人權利保護極為不利,且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經過審理,趙艷鵬認為因為被告已經將涉案票據兌付,被告應當將票款返還給原告。在判決書中,她認真從案件審理程序、原告能否行使票據追索權、能否要求被告賠償票據款及利息三方面依次說理,並最終判決被告賠償票據金額及利息損失,讓原被告心服口服。由於判決書說理清晰、分析得當、證據分析充分,被評為全市法院優秀裁判文書。

寫好每一份判決書是趙艷鵬對自己的嚴格要求。2018年年底,她在家中意外被燙傷,但心裡仍惦記著系統里的未決案件,牽掛著等待判決的當事人。為了不耽誤審理期限,她瞞著領導和同事帶傷工作,投入到繁忙的審判中去,開庭、調查、寫判決,絲毫未影響案件進程。

「商事裁判要發揮出保障交易安全、促進交易的指導性作用。」趙艷鵬認為,判決書不僅應該準確歸納當事人爭議焦點,更應該發揮「說理」部分作用。「對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疑問關心的部分,儘量從多角度論證,作出回應。所以,我儘自己最大努力寫好每一份判決。」

充分發揮調解判決的「好效果」

辦理案件的五年間,趙艷鵬總結出商事審判基本規律,能夠靈活運用裁判和調解的各自優勢,發揮多重價值。她認為,裁判和調解是相輔相成的,發揮裁判的參照示範作用,能夠促進當事人放棄不合理的利益期待,促進調解的達成,降低訴訟成本。

2018年,趙艷鵬個人審結案件293件,位居全院前列,這與她注重調判結合是分不開的。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動借力各保險協會、保險公司特邀調解員參與案件調解。同時,她藉助同類糾紛已生效裁判所確定的規則,提前向保險公司講明擬裁判結果,引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在辦理案件時,趙艷鵬有自己獨到的經驗。在開庭時,她及時開示涉案事實的舉證分配,有效引導當事人的舉證途徑,避免因舉證不充分、不及時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同時,她注意分析同一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次數、類型、過往案件處理情況來選擇不同的庭前準備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對於追求獲利的商事當事人來說,秉承效率原則作出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對他們是一種補救和安慰。」趙艷鵬在處理一起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時,原被告雙方對於被告承包經營期間的帳務往來等問題各執一詞,爭議較大。原告因公司改制,帳目不全、與相關聯企業帳戶混同,原始證據缺失,而且雙方業務往來時間較長,查明事實難度極大。因雙方歷經多次訴訟,交由趙艷鵬承辦時,已歷時多年。

為了協調雙方矛盾,引導雙方儘快恢復正常經營秩序,趙艷鵬提出雙方採取「一攬子」的方式解決矛盾,平衡雙方的利益。在不斷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帳、總結爭議、解決爭議的基礎上,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意見,被告當庭履行了給付義務。至此一起累計訴訟長達三年之久的案件最終順利結案。

輕舟已過萬重山。不經意間,趙艷鵬已經從一名曾經忐忑的學徒成長為商事審判的行家裡手。「這些都是我工作中微不足道的小經驗,我希望自己能夠儲備更多地審判經驗和知識,應對未來更強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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