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如何進官場走仕途?這些途徑您未必知道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佈 2020-01-15T16:22:48+00:00

中國古代自戰國起,實行由國君任免文武官吏的制度。清朝不僅禁止本省人在本省為官,即使不同省但距離原籍五百里以內,也須迴避。

中國古代自戰國起,實行由國君任免文武官吏的制度。任官時發給印璽,免職時收回,同時建立了酬勞官吏的俸祿制度。

秦始皇吞併六國,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統一的官僚制度。凡能「闢地」「勝亂」「力農」者,可以仕進為官。睡虎地雲夢秦簡《為吏之道》所載:「審民能,以任吏」,表明秦代任官的標準。

除皇帝掌握對官吏的任免權外,官吏之間也可以薦舉,但須負連帶責任,以示慎重。《史記·范雎蔡澤列傳》記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至漢代採取察舉和徵辟兩途任官。察舉是兩漢選拔官吏的常設制度,始於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賢詔。惠帝、文帝也先後下詔求「孝悌力田」「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武帝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徵辟始於西漢而盛行於東漢,除皇帝下詔徵辟外,公卿、州郡長官也可以徵辟士人為官,但如舉非其人,也要負連帶責任。

此外,博士弟子經過考試為官的,稱為「郎選」。兩千石以上的高官,任滿三年還可以保舉子弟一人為郎,稱為「任子」,所謂「子弟以父免任為郎」。漢武帝時,為了解決戰爭的經費支出,實行「貲選為官」,實際就是賣官鬻爵。

漢代無論中央和地方官吏都按品級由國家統一發給俸祿,而且免除各種賦役。西漢銓選官吏很少有籍貫的限制,如朱買臣以會稽人任會稽太守。但有身份限制,商人不得為官,宗室子弟也不得擔任公位高官。兩漢官吏皆重久任,無限期,如於定國任廷尉十七年。

漢初,為了加強皇帝集權,雖百石小吏也由皇帝任命。其後,隨著權力關係的演變,丞相也握有高官的調任權。漢代任官的方式有「假」,即代理之意;有「兼」,即兼攝;有「領」,即兼領,如領尚書事;有「行」,是以本官代行缺額官職務;有「試守」,即以一年為試用期,稱職再正式任命。從任官方式中反映出,一者表示慎重,力求授官得人;再者防止官僚隊伍增長過快,造成財政的危機和百姓的負擔。

至東漢時期,政治腐敗,使一度盛行的察舉制度,完全流於形式。葛洪在《抱朴子·審舉》篇中說:「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雞。」

魏晉南北朝時期,士族門閥享有法定特權,由此而產生了九品中正的選官制度。其制始於魏文帝時吏部尚書陳群所立九品官人法,即在州設「賢有識鑒」的大中正,郡設中正,由他們按門第將本地人物評定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凡出身上品,可以任高官,由此出現「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現象。

隋朝建立以後,廢除九品中正制。隋文帝建立秀才科,令諸州每年選定三人。煬帝時建立進士科,科舉取士制度開始確立。

唐朝適應封建經濟與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改進了科舉選官制度,以便廣泛吸納各階層的才學兼優者參加政權。科舉考試比起保證門閥特權的九品官人法,具有民主性,是歷史的進步,因而擴大了中央集權的統治基礎,選拔了一批寒門出身的士人,如馬周、孫伏伽、張應素等。

凡是科舉及第取得出身者,須經吏部再試宏詞拔萃入等,方可入仕、授官。不應此試者,可由吏部按期召集,試以「身」(取其體貌豐偉)、「言」(取其言辭辯證)、「書」(取其楷法遒美)、「判」(取其文理優長),合格者注授適當的官缺。

除中央掌握銓選權外,地方州縣長官也有任命僚屬的權力。一經地方任用,吏部即給予銓選合格的待遇。此外,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諸州總管、刺史,均有薦舉人才的義務,但如「貢舉非其人」,或「應貢舉而不貢舉」,均要判處一至三年徒刑。

為了培養官僚的後備力量,中央和地方大興學校。唐玄宗時期,將國家教育法制與學校體制正式編入《唐六典》中,詳定各類學校的教師、學生員額,招生對象以及學習內容、教師和學生待遇等。唐代學校對於官僚預備隊伍的教育、培養,起了重要的作用。

對於專業性強的官職,設有特定的選官程序,譬如技術專業官職由本部門機關詮注委任,而後送吏部備案。司法官的委任,吏部須與刑部尚書共同研究決定,然後注擬。太常博士的委任,須與太常卿商擬決定。

任命官職以「告身」為法定憑據。按唐制,「告身」一般由中書省中書舍人起草,有一定的規格。但中葉以後,官爵冗濫,有權任官者手握空白「告身」,視賄賂多少而隨時填寫。

宋初,仿唐科舉制每歲一舉,從英宗起改為三年一舉,自後遂成常法。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擴大統治基礎,積極網羅人才,增加了科舉錄取的名額,而且一經錄取便可為官,按名次的高下,定官品的等級。除科舉外,還實行恩蔭法,凡皇族宗室和高官的子弟、親屬都可按恩蔭授官,數量多而濫。

洪武十五年(1382年)定製每三年開科取士,考中進士即授予官職。除科舉外,薦舉和充當吏員,也是任官的途徑。文臣有功還可以任子,武官亦可世襲。從明代宗起,捐納草、粟也可得官。至穆宗,又實行納銀入監,即所謂「例監」,使得吏治大壞。

清朝仍以科舉為選官「正途」。正科之外,有時增加特科,如「博學鴻詞科」「經濟特科」等。有些官職如詹事府、翰林院、吏部、禮部各司郎官,必須科甲正途出身始能充任。凡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稱為「特簡」,由大臣互推稱為「會推」,功臣或殉難官員的子弟可以襲蔭得官。賢能廉潔之士也可經薦舉入仕,乾隆時曾多次下令命廷臣密舉賢能。

清朝還廣泛實行捐官制度。康熙十三年因平「三藩」叛亂,實行捐納,以補軍費之不足,三年內捐納知縣五百餘人。為了防止冗官擾民,規定:「捐納官到任三年,稱職者具題升轉,不稱職者題參」,但實際上無法貫徹。捐官制度雖然為清政府補充了一項臨時財政收入,但卻使封建官僚機構惡性膨脹,而且「官不安於末秩,士不安於讀書,眾志紛然,群趨於利」,進一步敗壞了吏治。

清朝官吏任用的方式有:

署職:初任官試署二年(後改三年),稱職,再實授。兼職:大學士例兼尚書,總督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護理:低級官兼高級官。加銜:於本官外另加品級稍高的官銜。額外任用:是皇帝對個別官的優渥。

清朝不僅禁止本省人在本省為官,即使不同省但距離原籍五百里以內,也須迴避。地方官員中不歸吏部銓選者,由督撫選拔,報請批准。清代內外官可以相互升轉,並有一定的任期。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原標題為《官員任免與考選:從秦到清的演進》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作者 張晉藩

編輯:袁昕

流程編輯: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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