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被訴侵犯掃碼專利權

平利檢察 發佈 2020-01-02T19:36:44+00:00

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宣判,認為微信支付服務並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掃碼」已成為用戶在網絡生活中的一種習慣。因認為使用的二維碼侵犯所屬專利,北京兩家公司一紙訴狀將騰訊、財付通和凡客誠品告上法庭,索賠100萬元。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公開宣判,認為微信支付服務並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早在2012年11月,北京微卡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卡時代公司)從銀河聯動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銀河聯動公司)處獲得了名為「採集和分析多欄位二維碼的系統和方法」的發明專利,與卓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共享專利權。

涉案專利包括了移動支付中的「掃一掃」二維碼採集、後台解碼、辨識欄位、信息匹配、最終識別等全過程。

2019年10月11日,微卡時代公司、卓望公司將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誠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專利權,故要求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89萬元及合理損失11萬元。

騰訊方面主張不侵權抗辯,認為微信支付作為支付渠道,其二維碼為單欄位,而原告專利為「多欄位二維碼」,其二維碼會包含有特定商戶信息,與微信支付的運營模式並不相同。微信掃碼支付採取了完全不同的技術手段,實現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構成等同侵權。

騰訊主張,二維碼的採集、解碼、辨識都是現有技術,不能說在專利中對欄位進行人為割裂,就成了對方的獨有保護範圍。涉案微信掃碼副服務沒有使用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其保護範圍。

凡客公司主張,其與財付通公司簽訂了支付協議,只是購買使用了微信掃碼支付服務,屬於善意使用者。

經審理,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雖然微信掃碼支付在採集、辨識等步驟上與涉案專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碼階段的技術與涉案專利並不相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專利權人不能在技術特徵不同的情況下,將不屬於保護範圍的技術利用等同原則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以「兩頭得利」。

最終,法院判定微卡公司、卓望公司主張微信掃碼支付侵犯涉案專利的主張不成立,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青年報 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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