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贍養和繼承,來聽律師以案釋法

寧波江北檢察 發佈 2020-01-02T03:10:32+00:00

小肖畢業後沒有給過父母經濟支持,十幾年來幾乎沒回過家。近年來,夫妻倆患有多種疾病,需要經常看病服藥,經濟收入也減少。

來源:浙江法制報

  女兒十幾年沒回過家

  老兩口起訴要求常回家看看

  肖某夫婦生育一女小肖。小肖大學畢業後在北京工作並結婚生子。小肖畢業後沒有給過父母經濟支持,十幾年來幾乎沒回過家。肖某夫婦現在均已退休,二人都有退休金。近年來,夫妻倆患有多種疾病,需要經常看病服藥,經濟收入也減少。與女兒協商無果後,肖某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小肖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並要求小肖在法定節假日裡至少安排2個節日前往肖某夫婦處看望。

  浙江金道(寧波)律師事務所徐元瓊律師解析: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子女也不能因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就完全將父母置之不顧。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時將酌情考量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費數額予以酌定。

  贍養協議並不必然免除

  其他子女的贍養義務

  張某與其丈夫郭某共育有3個子女,即:長子,次子,小女兒。1985年4月25日,郭某與長子、次子簽訂了分家協議,長子贍養母親,次子贍養父親。郭某於2010年8月去世後,次子對郭某進行了安葬,此後母親張某獨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張某將3名子女起訴至法院,要求隨次子生活,長子給付贍養費1000元,其他二子女給付贍養費各500元;醫藥費由三子女共同承擔。長子稱自己一直以來贍養母親,並承擔過高贍養費;次子稱分家時約定母親由長子贍養,父親由自己贍養,自己已經按照約定贍養了父親,無法接受再與長子承擔同樣的責任;小女兒稱自己並未在贍養協議里載明有責任。

  徐元瓊律師解析:

  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簽訂贍養協議分工贍養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但是,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比如某個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要求,其他子女無法免除,因為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

  女兒自幼被他人收養

  還能繼承母親遺產嗎?

  紀某與陳某系夫妻關係,育有2子2女,長子、次子於解放前去境外謀生,至今下落不明。長女自幼被他人收養;次女長期與母親陳某共同生活。紀某與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置一套房屋,產權登記於陳某名下。長女雖自幼被他人收養,但在成年後仍與生母保持來往,生活上多方給予關照。陳某晚年在病中,長女前往護理;陳某去世,長女與次女共同主持安葬。陳某的遺產,長女有權繼承嗎?

  徐元瓊律師解析:

  長女自幼由他人收養,依法與生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長女對被繼承人生前贍養較多,被繼承人去世後,長女與次女共同對其安葬,因此,長女依法可適當分得陳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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