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可作證據值得點讚

新華網客戶端 發佈 2020-01-02T03:20:06+00:00

根據新規,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

來源:經濟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規定,今後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根據新規,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現實中,因關鍵證據缺失導致敗訴的事件並不少見,甚至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網際網路時代,微信、微博、QQ、電商平台成了人們社會活動或市場交易的重要載體。如電商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時,必須與消費者通過電商平台提供的渠道聊天商談並交易結算,不得繞過平台與消費者私下交易,也有人出藉資金、商談事宜時通過微信、QQ等,並通過網絡轉帳交付資金。因此,理當賦予電子數據法定證據的地位,並對其收集、取證規則予以規範。

可以說,賦予電子數據證據地位,既順應時代潮流,又極大地節約了成本。當然,也有網友擔心電子數據被篡改的機率較大,這一擔心完全可以避免,因為司法裁判並非以單一證據為依據,將綜合其他證據加以判斷,且將對造假者嚴厲制裁。長遠來看,認可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既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又能降低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成本,值得點讚。(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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