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首例破壞漁業資源公益訴訟案宣判,電捕魚30餘斤賠償23100元,一人因提供電捕魚工具,也承擔賠償責任

潁州晚報 發佈 2020-01-02T07:02:14+00:00

日前,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張某甲、張某乙、劉某電捕魚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這是我市辦理的首例因破壞漁業資源而被起訴的案件。

本報訊(記者 王雪潔 通訊員 杜磊)日前,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張某甲、張某乙、劉某電捕魚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這是我市辦理的首例因破壞漁業資源而被起訴的案件。經審理,張某甲、張某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劉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三人共計賠償23100元。


2019年5月19日21時許,張某甲、張某乙在潁泉區海亮上府小區東邊老泉河河道,使用劉某提供的電捕魚工具捕魚。次日凌晨,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巡防隊當場查獲。隨後,潁泉區農業農村局對張某甲、張某乙、劉某分別處罰4000元、3000元、3000元,並沒收捕魚工具。


張某甲、張某乙、劉某雖然均已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但張某甲、張某乙使用電捕魚工具在開放水域電捕魚,對水生資源環境造成破壞,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某甲、張某乙雖然電捕魚僅有30餘斤,但電捕魚對作業水域水生資源環境破壞極大,電流造成所觸及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破壞水生食物鏈,影響水生種群的生存、繁衍,危害生態安全。

經安徽省農科院水產所專家評估,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魚卵和仔稚魚損失以及天然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合計23100元。劉某雖未參與電捕魚,但因提供電捕魚工具,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漁業損失補償費可用於老泉河流域漁政管理、漁業資源環境監測和漁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
據介紹,該案不僅對張某甲、張某乙、劉某是一次深刻的教訓,對潛在電捕魚者也是一次警醒,對社會大眾更是一次普法教育,旨在進一步增強市民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意識,加強全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進而從源頭上減少、遏制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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