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轉入的養老保險存在補繳時該怎麼辦?

城固檢察 發佈 2020-01-19T13:55:56+00:00

在辦理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有些參保職工從外省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中存在補繳情況,那麼,補繳的養老保險費用是否可以與正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併轉入呢?分兩種情況:一、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小於3年的:無需證明材料,與正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併轉入。


在辦理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有些參保職工從外省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中存在補繳情況,那麼,補繳的養老保險費用是否可以與正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併轉入呢?

分兩種情況:

一、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小於3年的:

無需證明材料,與正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併轉入。

解讀:

如果參保人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小於3年(也就是說,所有補繳記錄里不存在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的記錄),則直接辦理外省轉入業務即可,無需額外證明材料。

所需申請材料: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原件各1份。

辦理流程:參保單位或參保人攜帶上述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或分中心提交上述材料即可。

二、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

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需要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文件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016】5號文件);

2.《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文件)。

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以2016年11月28日為界,分兩種情況:

1.【2016】5號文件實施之前(2016年11月28日前)發生的補繳: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書面承諾書。

2.【2016】5號文件實施之後(2016年11月28日後)發生的補繳:由補繳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注意:相應文書通過事後補辦的方式開具的是無效的。

栗子1:

趙女士在老家安徽繳納社保時,2016年8月(【2016】5號文件實施之前)一次性補繳了3年的養老保險(補繳了2012年1月-2014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現在在北京海淀社保中心申請辦理外省轉入業務,對於那段一次性補繳了3年的保險記錄,需要安徽社保局向海淀社保提供書面承諾書(如下圖所示)。

外省轉入的養老保險存在補繳時該怎麼辦?

栗子2:

車先生最近在海淀社保申請辦理外省轉入業務時,發現2018年(【2016】5號文件實施之後)在大連市社保局補繳過3年的養老保險費的記錄(即補繳了2015年1月-2017年12月的養老保險),現在想把這筆轉入北京社保,按照【2016】5號文件要求,則需要提供大連市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來源:北京海淀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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