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落不到實處,不是經濟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平湖一柱 發佈 2020-01-19T14:28:57+00:00

《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都是國家法律,法律面前人人人平等,這個「人人」,不僅是指公民個人,也包括政府、企事業、各個團體及其責任人、法人,都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興國必先強師,強師必先保證教師待遇。關於這一點,《教師法》和《義務教育法》中都寫得明明白白。

《教師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義務教育法》最早是在1986年頒布實施的,《教師法》最早是在1994年頒布實施的。此後,在歷次的修訂中,這都是其中重要一條。此後,國務院和相關部門多次發文強調落實。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調整優化結構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的意見》(國辦發〔2018〕82號)再次強調各要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2018年9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重申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統籌考慮當地公務員實際收入水平,確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可是,有不少地方,對此卻置若罔聞,根本不把教育當成大事要事來抓,不把教師放在心上,對教師待遇問題是一拖再拖。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就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問題,約談了3個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這表明福建尊師重教的決心。(1月18日澎湃新聞)

但是,我以為這裡有一個問題,「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不是一個簡單的教師工資待遇問題,也不是一個政策執行不力的問題,而是一個有法不依的問題。

《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都是國家法律,法律面前人人人平等,這個「人人」,不僅是指公民個人,也包括政府、企事業、各個團體及其責任人、法人,都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從1986年到現在,三十多年過去了,「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這一條為什麼有些地方仍然沒有落實?這不是錢的問題,也不認識的問題,而是我們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沒有給出相應的制裁措施。在很多人的頭腦中,這種「不作為「是政府的事,集體的事,個人沒有任何責任。迄今為止,也沒有關於違反這條法律,相關人員受到處罰的報導,使得相關責任人這種「不作為」沒有任何的違法成本。

因此,「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問題,說小了是「尊師重教」落實問題,說大了,是一個法律尊嚴的問題。那些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地區政府和負責人,不是政策執行不力,而是在挑戰法律的嚴肅性。因此,我以為,對於違法者,就不能僅是約談、調離、降職、降級,更該從法律層面,給他們一個「說法」。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