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行業新變化:國家補貼也要開始上稅了

電車匯 發佈 2020-01-02T16:05:43+00:00

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其中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電車匯消息: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增值稅征管公告」),其中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鈎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而新能源汽車企業拿到的國家補貼就是與車輛的銷售數量直接掛鈎的,按照規定,現在也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新能源汽車是免徵車輛購置稅的,但是除了購置稅外,機動車銷售過程中還需要繳納增值稅,機動車銷售開具的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因此在給購車者報出的售車價格,都是包含增值稅的,即價稅合計的銷售價。此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是直接以補貼後價格支付的,因為這個價格包含了增值稅,如果國家補貼也需要繳納增值稅,那麼車企極大可能會把這部分成本轉移給消費者,車輛的售價就會相應提高。當然車企也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壓縮成本,來抵消增值稅帶來的成本壓力。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明確「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也就是說,過去6年時間裡車企拿到的新能源汽車補貼都是無需繳納增值稅的,在增值稅征管公告正式實施後需要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征管公告中明確了實施時間,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某車企負責人向電車匯表示:「這句話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已拿到的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就按原來不交稅處理,未拿到的補貼則按現在要交稅處理。」

以下是增值稅征管公告原文:

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200102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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