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五千萬,海能達敗訴!法院:摩托羅拉有壟斷地位但無壟斷行為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0-01-19T21:06:11+00:00

記者李玲 1月19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了解到,海能達訴摩托羅拉壟斷案近日有了判決結果。北京知產法院一審認為,摩托羅拉在原告主張的部分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構成濫用行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南都訊 記者李玲 1月19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了解到,海能達訴摩托羅拉壟斷案近日有了判決結果。

北京知產法院一審認為,摩托羅拉在原告主張的部分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構成濫用行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圖自北京知產法院。

據南都記者了解,這起壟斷糾紛案歷時兩年多。2017年11月14日,因認為摩托羅拉壟斷了成都地鐵專用通信市場,海能達通信公司將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原告海能達認為,三被告在成都地鐵專網通信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曾宣稱若用戶在先使用其產品,後續線路繼續採用的話將有更好地互聯互通性能。這一行為具有限定成都地鐵招標方只與之交易的後果。此外,三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海能達開放互聯互通接口、拒絕實現系統級互聯互通。

海能達請求法院判令,摩托羅拉公司停止上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並賠償損失人民幣4926.6萬元,賠償合理開支人民幣105.6184萬元。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南都記者獲悉,這起案件曾在去年11月開庭審理。庭審持續一天半,當場未宣判。三被告在庭上辯稱,即使在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專用無線通信設備市場,摩托羅拉也不具有支配地位。至於未開放接口是正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合理權利,原告海能達並未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北京知產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所涉商品為地鐵專網無線通信設備,這類設備的交易通過招投標進行。每一次單獨的招投標事件可構成一個單獨的相關市場。

根據成都地鐵2、3、4號線路的招標文件顯示,中標者均為摩托羅拉公司。由於新建線路與既有線路實現交換機互聯是強制項,因交換機互聯僅適用於同一廠家的設備之間,法院據此認定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至於摩托羅拉是否實施了相關的壟斷行為,法院表示判斷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的前提之一是,被訴行為中可以直接或間接看出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具有要求成都地鐵方僅與其進行交易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在本案中無法看出,也不可能產生客觀後果。

據此,北京知產法院判定海能達敗訴,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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