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歐洲決鬥史:為什麼說決鬥制度是歐洲司法史上的進步?

切割地球 發佈 2020-01-19T03:25:13+00:00

南極大陸至今依然存在主權聲索施瓦本是日耳曼人六大傳統部落之一,東法蘭克王國統治中後期,施瓦本公國成為德意志地區最強大的部落公國,在之後的千餘年間,施瓦本一直在德意志歷史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如著名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一世便同時是施瓦本公國的腓特烈三世。

文 | 江隱龍

1939年,當荒蕪的南極大陸還處於群雄爭霸、先占先得的混亂局面時,一艘名為「斯瓦比亞號」的德國探索船在毛德皇后地附近登陸,將新發現的地區命名為「新斯瓦比亞」。「斯瓦比亞(Swabia)」其是個英文化的名稱,德文中的稱呼應當為「施瓦本(Schwaben)」,《格林童話》中有一篇《七個施瓦本人》,指的正是這個地方的居民。

施瓦本是日耳曼人六大傳統部落之一,東法蘭克王國統治中後期,施瓦本公國成為德意志地區最強大的部落公國,在之後的千餘年間,施瓦本一直在德意志歷史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如著名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一世(即「『紅鬍子腓特烈」)便同時是施瓦本公國的腓特烈三世。不過,除了這些帝王貴族,施瓦本還孕育了一位傳奇人物漢斯·塔爾霍夫(Hans Talhoffer)。

塔爾霍夫頗為擅長占星學和數學,但他更廣為人知的身份是劍術大師。將塔爾霍夫稱為「劍術大師」事實上有所低估,因為塔爾霍夫不僅精通劍術,同時也擅長刀、盾、斧、矛等武器的運用;塔爾霍夫不僅擅長對各種武器的運用,同時還能夠對其武術招數和比武規則進行闡述和整理——從15世紀至19世紀,塔爾霍夫的武術手稿廣泛流傳,其讀者和「精神門徒」遍布歐洲各國。

將塔爾霍夫置於同一時期的中國,或許將成為某一江湖門派的掌門,但絕難與朝廷發生交集。然而,塔爾霍夫卻的確還有著不止一個「公職」身份:他於曾任巴伐利亞霍恩堡的事務官(Kastner),並於1454年蘇黎世擔任司法決鬥裁判官,而他撰寫的《決鬥》(<Fechtbuch>)一書,也成為司法決鬥中最重要的教材之一。

司法決鬥是什麼?為什麼作為劍術大師的塔爾霍夫可以藉助其武術造詣對其進行裁判,進而成為某種意義上的法官?《決鬥》又是一本什麼樣的書,為什麼會成為司法決鬥的教材?塔爾霍夫的成就與司法決鬥制度息息相關,而司法決鬥又是西歐法律制度史上極為別致的存在。

對偽證宣戰:從神判法中走出的司法決鬥

人類的歷史有多長,決鬥的歷史或許就有多長。早在荷馬史詩《伊利亞特》中就詳細記載了阿勒珊德羅斯與墨涅拉奧斯為爭奪海倫而決鬥的傳說。中世紀歐洲,決鬥這一根植於人類天性的行為逐漸演變為榮譽決鬥、愛情決鬥、政治決鬥和司法決鬥四類,前三種決鬥尚帶有習慣色彩,而司法決鬥則已經成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制度。

榮譽是騎士八大美德中的核心概念,中世紀貴族們為了挽回榮譽不惜以性命相搏,可以看做是歐洲版的「生死事小,失節事大」。愛情決鬥多發生於情敵之間,俄國著名詩人普希金就是在與其情敵的決鬥中喪生的。政治決鬥多發生於政敵或是戰爭雙方的領袖之間,直到2002年的伊拉克戰爭時期,伊拉克副總統拉馬丹還曾要求與美國副總統切尼決鬥,從中不難看出政治決鬥對人類文明的影響不僅跨越時空,更跨越文明。

然而,這三種決鬥對人類文明的推動意義均無法與司法決鬥相比。中世紀以降,司法決鬥作為法律訴訟的重要環節,為歐洲不同國家不同地域不同階層的涉案當事人提供了判斷是非、發現真相,從而在長達千年的歲月中為社會秩序盡到了保駕護航的職能——如果沒有司法決鬥,歐洲法律史,連同世界法律史都會被徹底改寫。

為什麼看似以弱肉強食為核心邏輯的司法決鬥會成為中世紀歐洲各國青睞的審判方式呢?因為在此之前,歐洲司法是由更為「古樸」的神判法所統治的。當人類發現事實真相的能力極為有限時,裁決糾紛大多需要通過經驗;而當經驗不足以區分真偽時,人們就只能將希望寄託於神靈。通過各種宗教化的方式取得神諭以辨別是非,就是神判法。

早期神判法最著名的要數熱鐵神判:令受審者手握熱鐵後當眾包紮,於一定時間後解開檢查,通過受審者傷口是否化膿來判定是否有罪。此外吞食神判相對具有技術含量:雙方證人需要在審判者的注視下吞食一定量的麵包,如果一方因為緊張而無法完成吞食即為有罪。除此之外,冷水神判、抽籤神判、聖經神判等方式的邏輯均是通過一個隨機性較強且難以解釋的方式確定無辜與有罪。神判法顯然無法判定是非,但在人們沒有更好的方法時,卻能及時解決糾紛讓社會回歸穩定,這是其先進之處。

隨著社會的發展,歐洲各國也漸漸發展出通過證人證言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的審判方式。這一方式從理論上優於完全隨機的神判,但證言的真實性卻與證人的品行、當事人的勢力等因素掛鈎,使得審判往往會成了地位較高一方當事人的「演出」;同時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夠找到合適的證人。501 年,勃艮第國王貢德鮑為了解決偽證泛濫和消極立證的弊病,終於出台法令明確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決鬥來「取證」——這位尚武的國王認為,「既然上帝指導國家的戰爭,那麼在私人的爭端中也能夠保證說真話的人在決鬥中取勝」。

司法決鬥制度由此誕生,而未來的歷史證明了貢德鮑的先見之明:在之後千餘年的歲月里,司法決鬥成為歐洲各國重要的法律制度,以至於中世紀法庭常常要證人帶著刀劍出庭,法庭由此成為離普羅大眾最近的戰場。

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評價司法決鬥時如此說道:「雖然看似愚蠢的事情卻以一種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發展,有其自己的邏輯。」以力量衡量是非無疑是「愚蠢」的,但在特殊的時代背景下,司法決鬥卻有著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傳統是神判法過分取決於運氣,同時不同方法之間的選擇又容易滋生司法腐敗,而決鬥則公開透明。人們不會擔心司法人員因偏袒某一當事人而選擇相對容易通過的神判方式,也不需要害怕有罪的一方因為經驗豐富而輕鬆破解吞食神判。更重要的是,教會最初雖然在神學角度反對決鬥,但在中世紀初期還沒有足夠的力量與世俗政權對抗,而且早期的決鬥不乏由神職人員主持,教會可以從中取得收益,因為其反對態度並不堅決。神職人員的參與意味著決鬥的結果與傳統神判法一樣也能體現上帝的旨意,因為上帝不會讓無罪者在決鬥中被擊敗。

《決鬥》問世:司法決鬥的職業化進程

廣義而言,司法決鬥也可以歸於神判法,但卻是最能避免偽證、隨機與腐敗的神判法,且與中世紀注重榮譽的觀念相得益彰:還有什麼比賭上性命去追求真相更令人熱血沸騰的呢?種種優勢使得司法決鬥一經出現便迅速取得了針對傳統神判法的優勢,如「被打死的人總有錯,被打敗了的人該罰款」這樣立足於司法決鬥的法諺也漸漸出現。

最出名的案例當數7世紀因阿達魯夫而引發的司法決鬥。倫巴德貴族阿達魯夫引誘王后古德波佳遭絕後誣告其謀反,致使古德波佳被國王囚禁。古德波佳是法蘭克王國的公主,其囚禁事件自然引發了法蘭克王國的不滿,兩國最終決定通過司法決鬥來證明古德波佳的清白。很明顯,阿達魯夫在與法蘭克王國代表的司法決鬥中落敗,古德波佳也因此恢復名譽,這一司法決鬥雖然是法律事件,卻在無形中化解了一次政治危機。

967年,奧託大帝下令爭議點在書證真實性的土地訴訟,只能以司法決鬥而非誓言來判定。11世紀義大利的法律彙編《倫巴第法文集》(<Liber Papiensis>)中列舉了23種「可能導致司法決鬥的行為」,其中包括叛逆罪、性犯罪、縱火罪、投毒罪、證言衝突、對書證的異議、財產案件數額較大的盜竊罪。就在《倫巴第法文集》出版的同時,英倫三島因「諾曼征服」而引入了司法決鬥制度——此時距貢德鮑立法已過去約五百年,司法決鬥在已經在整個歐洲生根發芽。

與司法決鬥普遍化同時發生的還有它的制度化,因為各國必須將司法決鬥的程序詳細梳理並加以規定,才能讓這種容易失控的方式保持穩定,於是一些通行於各國的規則也逐漸形成。比如,司法決鬥的參與者有了年齡的下限;司法決鬥原則上應當在同一等級的成員內進行;司法決鬥的範圍限制在當事人、輔助誓言人、證人、和法官之間;無能力決鬥的當事人,如老弱病殘者,可以委託職業決鬥士——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決鬥和職業決鬥士的誕生。

敗訴方擁有與法官決鬥隱然有上訴權的意味,而這同時在客觀上抑制了法官隨意裁量的可能。與之相對,司法決鬥具有終局性,參與人必須接受司法決鬥的結果,所以作為決鬥者的法官同時用武力方式扮演了自己的上訴法官,由此完成了中世紀「二審終審」的進階。

決鬥士則更富時代特色。職業決鬥士需要通過相應考核,其訴訟地位與律師相似,只是需要通過自身的武力而非法律知識為其代理人實現正義。只有客觀上無力參與決鬥人的當事人有資格委託決鬥士,這就避免了有權勢的當事人可以肆無忌憚地委託最強健的決鬥士。當然,委託決鬥士並不意味著躲開了生命之憂,有些法令規定決鬥士失敗的,委託人將被砍手。

如果說這一系列制度性規定是為了提高司法決鬥的公平與普世性,那大量司法決鬥的程序性規定就在更細微的層面加強了司法決鬥的可操作性。自13世紀開始,歐洲各地出現了大量詳盡敘述司法決鬥程序的專著,如《薩克森明鏡》、加泰羅尼亞的《決鬥小論》、伍德斯托克的托馬斯的《競技場決鬥規則和程序》……這些著作通過司法決鬥的地點、程序、手續及有關武器裝備的解析,既為當時的法院提供了指引,也為後世研究者留下了時代腳註。

不過,司法決鬥畢竟是生死較量,在榮譽與生命面前,精緻的規則往往會消失於無形。羅伯特·馬特萊特所著的《中世紀神判》引用了這樣一個完全稱不上體面的司法決鬥案例:

「古伊將對手挑落下馬,每當赫爾曼試圖上馬時,他都如願地用長矛阻止。其後,赫爾曼靠近,將古伊的戰馬開膛破肚,持劍向他刺去……赫爾曼精疲力竭,倒在地上,古伊上其身,以金屬護手猛擊這位騎士的臉和雙眼。而赫爾曼俯伏在地,從冰冷的土地上一點一滴地汲取力量……並機智地靜躺於地,以使古伊確信自己必勝無疑。與此同時赫爾曼緩緩將手移至古伊無防備的胸鎧下緣,緊抓其睪丸,一瞬間凝聚全身之力,把古伊從自己身上摔將出去;古伊的下半身碎裂了,他此刻躺在地上,認敗服輸,哀號著自己被擊敗了,行將就木。」

從這一慘烈的案例中不難體會武藝及決鬥技巧的重要性,更不難想像當塔爾霍夫作為一位劍術大師兼司法決鬥裁判官寫出《決鬥》,這本小冊子會成為多少人的枕邊攻略書。在司法決鬥成為歐洲各國最常見的審判手段之一時,《決鬥》無異於法庭上的另一本《聖經》,精通規則、擅用技巧的當事人——而不是無辜的當事人——將獲利上帝的嘉許。

決鬥禁令:世俗政權與教會的殊途同歸

塔爾霍夫《決鬥》的流行見證著司法決鬥的普及,也在另一個層面預示著司法決鬥的衰敗。司法決鬥的流行緣於其公正性,然而「攻略」的出現則將審判變成了比賽,職業決鬥人的出現更將比賽裝點成變相的古羅馬式角斗表演。司法決鬥的技巧性越濃、職業化越強,距離審判的目的就越遠。

《倫巴第法文集》的確體現了司法決鬥的普遍性,但也隱藏著另一個事實:司法決鬥只適用於情節較嚴重或影響較大的案件。然而這更多只是立法者的一廂情願,司法決鬥與榮譽相關,在制度的細化中愈加得到社會各階層的歡迎。隨著司法決鬥規則的健全,司法決鬥的範圍甚至擴大到女性——因為男性在體力上占優,決鬥里被要求站立在一個深約半人高的坑中,而女性則可以自由移動。《決鬥》中詳細介紹了男女之間的決鬥技巧,其插圖中甚至有女性抓住男方私處的招式,15世紀的歐洲可謂「全民皆可決鬥」了。

雖然中世紀歐洲各國普遍接受甚至提倡司法決鬥,但應當注意到司法決鬥更多是在辨別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開始的,這一制度的前提是法官缺乏技術和規則來判斷證人是否作偽證,故面選擇相對公平公開的司法決鬥作為手段。因此,對於司法決鬥的限制也是必要的,如13世紀加泰羅尼亞法律認為「如果指控者能證明其控訴是基於已確證的特許狀或可信的證人,則我們應承認此證據,而不得判令決鬥……只有當人類的證明無法奏效時,人們才可以訴諸上帝的審判」,又如1306年法國腓力四世在法令中規定僅當殺人的指控或其他死刑犯罪秘密實施時,僅當存在不利於被告的推定且「他們不能被證人證明有罪」時方可允許決鬥。

經過一系列法理上的限制,中世紀末期的司法決鬥制度已經蔚為完善。日漸普及司法決鬥的熱衷也帶來了另一個副產品:各階層成員——尤其是貴族在法律之外也開始熱衷於通過決鬥解決爭端,社會上榮譽決鬥、愛情決鬥、政治決鬥開始泛濫起來。

其他形式的決鬥通常與法律權利無關,其減少勞動力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弊端也顯而易見,於是關於決鬥的禁令開始出現。16世紀,查理九世成為法國歷史上第一位下令禁止決鬥的君主,之後亨利四世對決鬥發出了當時最嚴苛的禁令,擅自決鬥者將因大逆不道罪、欺君罪、叛逆罪等處以死刑。然而,這些禁令幾乎形同虛設,1589年至1607年,僅巴黎就有超過四千名紳士在「事關榮譽」的決鬥事件中喪生。在法律面前,貴族們明顯更青睞標榜勇氣的決鬥,莫泊桑在為德沃男爵《手槍射手》一書作序時曾寫道:「當法律無能、司法無能為力時,那麼決鬥就至少變得是可以理解的了。」這句話正是當時決鬥泛濫的表現。

俄國沙皇彼得一世改革後,俄國決鬥風氣日漸高漲,以至於俄國《軍人條例》中不利不明確規定:「軍中一旦發現有人參與決鬥,都將被處以死刑,並且要沒收他們的家產。」葉卡捷琳娜二世統治時期,甚至連決鬥的公證人都被認為犯有故意殺人罪,也要被處以死刑,其嚴懲態度,與日本明治維新後對「切腹」自殺中介錯人的態度相似,但這些法律依然還是沒能阻止普希金命喪於決鬥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查理九世等世俗君主所反對的更多是司法決鬥之外的決鬥,其中尤以榮耀決鬥為主。而面對司法決鬥,最堅定的反對者一直是教會。教皇指責司法決鬥在本質上違反了基督教非暴力與和平原則,是對上帝的蔑視,眾多神學家也認為司法決鬥憑藉武力決定勝負,對體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從這個角度來看,《決鬥》作為攻略書甚至是對上帝旨意的褻瀆,因為正義從此將取決於技巧而非真相。

如果說中世紀初期教會因為相對孱弱還沒有足夠的話語權,那10 世紀以後天主教終於能夠憑藉其強大的力量樹起反對司法決鬥的大旗。1215年第四屆拉特蘭宗教大會明令嚴禁神職人員為世俗法庭主持神判,在此之後神職人員逐漸退出司法決鬥中,但是因缺乏更為先進的審判手段,司法決鬥依然為世俗政權所青睞,直到陪審團制度、刑訊及宗教裁判所的興起為歐洲各國提供了新的審判方式,司法決鬥才漸漸退出歷史舞台。但是這些新興的制度,真的比司法決鬥更接近正義與真相嗎?

結語

公元6世紀初,司法決鬥從傳統神判法中走出時無疑代表著先進的法律思想。日漸細緻的決鬥規則、職業決鬥士的發展以及《決鬥》攻略書的出現,孕育著對抗制訴訟模式的雛形——正如帶有嚴酷色彩的宗教裁判所同樣發展了糾問式審訊技術一樣,司法決鬥這一件「看似愚蠢的事情」在法律史上的貢獻也不可否認,至少它曾讓人類從虛構的「神的理性」邁向真實的「人的感性」,對於死於決鬥的無辜者來說,這個結局至少不會比死於熱鐵、吞食神判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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