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駁回門」的郭敬明,該如何去證明他和男人的清白?

柒喜 發佈 2020-01-02T06:13:31+00:00

作者:劉空青這個案子。↓應該快一年多了,最近終審下來了。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換句話說,這個郭敬明當年提出的要告李楓誹謗自己的訴求沒有被認可,最後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有貓膩嗎?還真未必有。來看看整個事件的時間線。

作者:劉空青


這個案子。↓


應該快一年多了,最近終審下來了。

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換句話說,這個郭敬明當年提出的要告李楓誹謗自己的訴求沒有被認可,最後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



有貓膩嗎?

還真未必有。

來看看整個事件的時間線。

2017年8月,李楓忽然登錄微博,發表了一篇博文控訴郭敬明對自己做了醜事。↓


還艾特了一大堆部門機構。↓


眨眼睛便擠爆了熱搜。↓


郭敬明隨後發布那句經典的名言。↓


那麼律師處理得如何了呢?

二審裁定顯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郭敬明控告李楓犯誹謗罪一案,經審查認為,郭敬明指控李楓犯誹謗罪,缺乏罪證,故於今年5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郭敬明對李楓的起訴。


郭敬明又不服,提出上訴。

郭敬明的上訴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指控「缺乏罪證」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其已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足夠罪證;
原審法院不向他釋明哪方面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哪方面證據,不具體詢問他是否可以補充某特定方面證據,即駁回起訴,限制了他正確行使舉證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他提交了足夠證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剝奪了他遭遇侵害時的司法救濟權,程序嚴重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審理本案。


但是呢這個郭敬明提交的證據也只能證明這些內容存在事實:李楓在其微博上發表了涉案文章,且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

這不廢話嘛,大家都看在眼裡啊,雖然說很多人認為李楓發文的動機純粹是沒有經過大腦思考的,但是輿論的狂歡哪管那麼多,何況是這麼勁爆的男男性故事,不管三七二十一,先罵了再說。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蠻關鍵的,一審法院向李楓送達自訴狀時,李楓表示其微博文章內容並非捏造。

SO……問題來了,你要法院怎麼認定人家李楓到底被侵害了沒有?


看看最後法院給的駁回理由。

二審法院表示:「由此可見,本案關於誹謗罪指控的核心內容,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否系被告人故意捏造並散布,並無足夠證據支撐。

如果基於本案此種證據情況即對被告人進行開庭審判,庭審則極有可能成為要求被告人自證無罪的過程,這顯然與『誰主張誰舉證』以及『無罪推定』的基本刑事訴訟原則是相違背的。
故根據本案證據審查情況,在原審自訴人(即郭敬明)一方經告知未提出補充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缺乏』罪證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沒有足夠證據支撐——OK……有點好笑了。

所以郭敬明告李楓之前就應該想到這個問題啊,自己的證據能夠證明什麼呢?

來看看李楓的這篇文章。↓↓↓

所以證明是否住在一起很容易,但是你要證明是不是有這些接觸性的動作?

難。

而這部分估計是郭敬明認為誹謗自己的地方。↓↓↓


直接點,你有視頻證明自己是清白無辜嗎?

酒店的房間有監控嗎?如果有監控證明你當晚沒有進出房間就OK。

但是從目前的結果來看,壓根沒有。↓

SO……我們可以推斷出,如果存在這樣的視頻的話,那麼有可能顯示的是的確有進出房間,但是進去了之後做了什麼我們就不知道了。

法院知道嗎?廢話,肯定不知道啊~這種事天知地知當事人知別人都不知的好嗎!


或者說,多年過去視頻已經遺失,但是……數據恢復可以做到的吧,構成誹謗只需要證明他的文章中哪一點說的不對了,即拿出監控視頻證明當晚自己一直沒有和李楓在一個房間即可。

而按照郭敬明如今的地位和實力,這種視頻應該可以拿到吧……



SO……他一開始的方向估計是為了快速壓制輿論的揶揄,但是肯定內心覺得自己也還是有一定勝算的。

可是法院是講究證據的,不管你情理多飽滿多充分,沒證據就是告不了。很多文人擅長書寫悲歡離合,但是遇上這種邏輯大於一切的事情,往往都不行。

而且本案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關於男性之間的性騷擾了。眾所周知,男性性騷擾大多數是根本無法取證的,因此這件事壓根就是一個羅生門,你讓警察怎麼去取證?有體液嗎?在哪裡?摸的哪裡,有傷痕嗎?

沒有視頻或者錄音等直接證據,光靠間接的證據什麼測謊儀啥的,要想定罪,痴人說夢吧。

男女之間強姦之後還有一個時間點來取證,但是你這個案子怎麼說呢?這件事這麼多年過去了,如今拿出來說,是絕對沒有辦法證明的。


而李楓當初敢出來說,其實更大的作用是煽動輿論,而不管郭敬明有沒有性騷擾,結合金絲雀的傳聞,他被人先扣下愛男色的帽子是絕對的。

而路人緣本身就差的他,很容易在這種全民輿論的狂歡中被落井下石。

而既沒有證明證明,也無法自證是不是真的有過這種事情,所以本案就是羅生門,法院無法判斷誰的問題——你總不能讓法官躲在別人床下偷窺吧

所以,李楓去告郭敬明,法院壓根不會受理,郭敬明告李楓誹謗,那也是沒辦法告贏的。因此最後的結局,無非是兩人在社交上撕扯打嘴炮。


你今天罵我一句,我明天回你十句。誰也說服不了誰,最多靠著吃瓜群眾的輿論把對方罵個狗血淋頭。

而如今郭敬明公關最大的失誤,則是在於他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了,那麼很多人就會認為他一定是性侵了。這樣下來,一舉坐實之前的醜事。

但其實這個駁回請求只能說明他沒證據證明自己沒性騷擾,因為這種自訴案件法院受理的時候還是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行為的。

這裡也科普一下為什麼有的博主說某某明星出軌了,然後這個明星去告這個博主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往往能贏?很簡單,你這個博主你說人家出軌了,你是躲在別人床下看著人家運動啊~你沒躲在床下你嘴巴張口就是出軌,人家不告你告誰啊!

當然了,你如果真的有視頻的話,那另當別論了。看看董潔胡一天等人,敢告那些捏著視頻的人嗎?


END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