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教授被指抄襲!法院卻判被告侵權……

中國經濟網 發佈 2020-01-02T07:05:49+00:00

《聲明》還表示,《禮射初階》的主編、作者等五位著作權人向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葉某刪除涉嫌侵權的文章、公開道歉並賠償相關的損失。

來源:中國青年報

導讀

歷時兩年,清華教授彭林被指學術造假抄襲一事,法院已終審宣判。

近日,清華大學中國禮學研究中心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2017年12月1日,葉某以「水替士心」(「水替」)網名在微信公眾號、新浪、知乎等多個網絡平台發表文章,稱清華大學中國禮學研究中心編寫的《禮射初階》一書抄襲日本《弓道》。這些文章以標題黨的方式吸引不明真相的群眾,並使用了侮辱性語言對清華大學中國禮學研究中心及彭林教授進行侮辱。

《聲明》還表示,《禮射初階》的主編、作者等五位著作權人向北京市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葉某刪除涉嫌侵權的文章、公開道歉並賠償相關的損失。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過長達十幾小時的開庭,於2019年7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認為:

被告在沒有可靠證據證明涉案作品存在抄襲情形的前提下,在微信公眾號、博客、知乎等公共交流平台對涉案作品發布嚴重失實的言論,並指名道姓對彭林進行人身攻擊,貶損其人格,被告的行為足以導致學界及社會對彭林及其他原告作出負面評論,從而降低其學術聲譽和社會評價……

綜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所有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後,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19年11月2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葉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並指出:

鑒於葉某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作品抄襲日本《弓道》,也未證明涉案作品與日本《弓道》存在大量雷同的現象,在沒有證據認定涉案作品抄襲的情況下即發錶針對涉案作品及彭林等五人的評論性文章,且文章中含有攻擊性、侮辱性語言,利用網際網路傳播範圍廣、傳播速度快等特點,造成彭林等五人名譽降低,應屬侵權無疑。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自周朝起就有「六藝」一說,「射」文化在我國已擁有三千多年的發展史,無論是射箭研究人員還是業餘愛好者,應該加強文化自信,將本民族傳統文化與現代社會相結合,為弘揚本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做貢獻。

對此,葉某通過微博發文致歉:

2017年12月1日,我以「水替士心」(「水替」)網名在微信公眾號、新浪、知乎網絡平台發表了《清華教授學術造假抄襲日本弓道,炮製偽傳統》等文章,文章涉及的清華教授彭林及《禮射初階》的部分作者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起訴,認為我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

經一審和二審,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2019)京04民終200號),認定我構成侵害名譽權行為。

根據二審判決的內容,我在發表我文章的各個平台向彭林、韓冰雪、申可、鍾誠等五人致歉,我也已經履行了刪除侵權文章、支付賠償費用等判決義務。

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對名譽權侵犯的關鍵是採用侮辱和誹謗的方式,造成公民或者法人社會評價的降低。↓↓↓

判決書稱,名譽是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的才幹、品德、情操、信譽、資歷、聲望、形象的客觀綜合評價。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網絡用戶在發表涉及他人名譽的陳述或意見時應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不能任意誇大、歪曲事實或藉機貶損他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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