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 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

樂居網 發佈 2020-01-07T11:52:23+00:00

主持 鄭煒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 律師 葉水榮2015年12月1日,李先生和王女士與結婚。2017年5月5日,雙方生育一女兒。婚後雙方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直至2018年4月7日,雙方同意離婚並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

主持 鄭煒

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 律師 葉水榮

2015年12月1日,李先生和王女士與結婚。2017年5月5日,雙方生育一女兒。婚後雙方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直至2018年4月7日,雙方同意離婚並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女兒由李先生撫養,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子歸李先生所有,李先生補償王女士10萬元。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卻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2018年7月11日,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女士離婚,並要求判令婚後購買的房子歸其所有。訴訟中,王女士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房子歸李先生所有。

那麼,離婚協議書能否作為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該涉案房產歸誰所有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及《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由於離婚協議是以婚姻身份關係為基礎和前提的所以離婚協議不受合同法調整,不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因此,離婚協議書並非當然適用「一經簽字即可生效」的一般合同規則。離婚協議書的根本目的在於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同時對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享有和分擔等作出約定。如果離婚未成,則屬協議目的沒有實現,其他約定則無從談起。從本質上來說,離婚協議書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所附條件為在法律意義上成功離婚,即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如最終雙方未能辦理離婚登記,則視為條件未成就,離婚協議書也因此未能生效,對雙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對財產進行分割,而應該依據法定的分割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在此提醒: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有兩種,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方式,要求男女雙方達成離婚的協議併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才能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婚內離婚協議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礎目的,其他涉及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等的內容具有附隨性。只有當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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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每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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