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治「人肉搜索」 保護公民隱私

國家網信辦舉報中心 發佈 2020-01-20T14:59:45+00:00

一旦這些數據遭遇「人肉搜索」,輕則讓當事人不堪其擾,重則可能造成悲劇,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法治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身處數字化時代,我們的多數個人言行都可能變成數據。一旦這些數據遭遇「人肉搜索」,輕則讓當事人不堪其擾,重則可能造成悲劇,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法治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近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其中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生產者及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等違法活動。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法規為治理侵犯個人隱私亂象,防範「人肉搜索」悲劇,提供了法規遵循和保障。

法律上的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權利:一是個人生活安寧權,即權利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者支配;二是個人生活信息保密權,包括從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等;三是個人通訊秘密權,權利人有權對自己的信件、電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等加以保密,未經許可禁止他人竊聽或者查閱;以及個人隱私使用權等。

隱私權屬於一種具體人格權,保護隱私權即保護人之尊嚴。如果法律不保護某些只屬個人領域的利益,那麼人格尊嚴將蕩然無存。隨著信息科技迅速疊代演進,網際網路在便利信息交流的同時,也可能成為造謠誹謗的工具、煽動仇恨的利器。身處數字化時代,我們的多數個人言行都可能變成了數據。移動支付信息、人臉識別記錄、信用卡消費記錄、微博和朋友圈內容、醫療記錄、納稅記錄等,都足以「定義」個體的數據,而這些都屬公民個人隱私範疇一旦這些數據遭遇「人肉搜索」,輕則讓當事人不堪其擾,重則可能變成「殺人不見血」的子彈與飛刀。

「人肉搜索」製造的悲劇與鬧劇並不鮮見。去年6月,江蘇一男子因2歲兒子被泰迪咬傷後與狗主人發生糾紛,結果遭遇「人肉搜索」和死亡威脅,其妻迫於網絡暴力割腕自殺,所幸搶救及時;去年4月,陝西一男童在餐廳內被一孕婦絆腳的視頻在網絡曝光,孕婦遭遇「人肉搜索」,卻導致另一名孕婦「躺槍」,個人信息被全部曝光並遭到詛咒……

令人遺憾的是,近些年因「人肉搜索」導致的悲劇似乎沒有減少跡象,反倒因社交媒體日漸發達而愈演愈烈。隱私當「隱」。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隱私權的保護,保證了人際關係的相對穩定性、人類行為的規則性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性。通過設立隱私權,使權利和義務合理分配,以調整知情權與隱私權的衝突;依法保護隱私權,不僅維護個人的安寧和安全感,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而且保障人們有更多的精力去學習、工作,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

根據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2016年通過的網絡安全法等法規,「人肉搜索」已經被定性為一種違法和侵權行為。新頒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通過進一步細化網絡信息內容的分類、明確網民的權利與責任、強化行業組織的治理功能等制度創新,將以高質量規制提升我國網絡生態治理效能。我們樂見有更多法律法規來約束「人肉搜索」行為,也期待有關部門能依法依規辦理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讓違法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才能少一些「用人肉搜索殺人」的「鍵盤俠」。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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