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 | 人類基因編輯的倫理與法律規制

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 發佈 2020-01-07T17:05:35+00:00

技術一旦進步到可實用性,就必須在倫理與法律上嚴肅對待,明確給出允許或禁止的界限,一味地迴避或採取不適當的對策只會阻礙技術的合理運用並催生龐大的地下市場。科學技術尤其是生物技術的發展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可以治療疾病,為人類造福,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妥善控制的話也可能給人類帶來危害。


技術一旦進步到可實用性,就必須在倫理與法律上嚴肅對待,明確給出允許或禁止的界限,一味地迴避或採取不適當的對策只會阻礙技術的合理運用並催生龐大的地下市場。


科學技術尤其是生物技術的發展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可以治療疾病,為人類造福,另一方面如果不能妥善控制的話也可能給人類帶來危害。以基因技術為例,通過基因干預的方式來治療疾病一直都存在,只是到了現在基因技術的運用有可能危害人類基因完整性並造成不利後果的時候,才成為倫理與立法面對的難題。據有關報導揭示,CRISPR Cas-9技術的廣泛運用令基因編輯更加容易,這一技術比較成熟,安全性高,而且成本比較低。科研人員運用這個技術就能夠瞄準特定的DNA(脫氧核糖核酸)區域,添加、刪除或移植某些特定基因,這種有用的基因編輯技術很適合治療遺傳性疾病。但是該技術如果不受限制地應用於人類,很可能就會違反倫理道德和對人的尊重原則,並侵犯基本人權。


認真對待人類生殖細胞的基因編輯已刻不容緩


正如法哲學家德沃金在1998年指出的,包括宇宙學在內的其他科學部門都不能比遺傳學更加令人興奮,因為距離預先知道我們子孫後代生命屬性的時刻已經不再遙遠。實際上僅僅不到二十年這一預言就實現了,「三親嬰兒」「基因編輯嬰兒」相繼出現。


2016年4月,華裔科學家張進領導的團隊為一位患有萊氏綜合徵(Leigh’s Sydrome)的中東母親實施線粒體移植療法,其四分之一的線粒體攜帶有亞急性壞死性腦病的基因,導致頻繁流產。這一治療方式並不是直接操作人類胚胎,而是改造卵細胞,即把患有萊氏綜合徵母親的卵子的細胞核和一個捐贈的健康卵子的細胞質融合,然後再和父親的精子細胞結合,這樣就生成一個帶有三人遺傳物質的受精卵。這就是「三親嬰兒」,其基因缺陷通過卵細胞的改造而被克服了。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某宣布一對基因編輯嬰兒在中國誕生。據報導,這對名為露露和娜娜的雙胞胎父親是HIV攜帶者,通過修改CCR5基因,她們能天然抵抗愛滋病病毒。這既帶有治療的目的,也有增強的效果。純粹從技術上說,CCR5是HIV進入人體的主要通道之一,敲掉這一基因在理論上就能夠有很大機會使得人體對HIV免疫。實際上有資料顯示,在北歐人群中有大概10%的人天然缺失CCR5基因,因此這些人對HIV基本是天生免疫的。這一行為由於重大的技術風險並違反科研倫理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從而引發強烈的反對意見。2019年1月21日廣東省「基因編輯嬰兒事件」調查組查明,該事件系賀某蓄意逃避監管,自籌資金並私自組織有關人員,實施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為目的的基因編輯活動。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組織者賀建奎


無論怎樣,基因工程的技術進步已經開啟了應用於人體的可能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一般意義上的基因編輯技術是否適用於人類生殖細胞的問題,探討基因編輯技術可被允許的倫理與法律邊界。在這一探討中,我們尤其要注意權利問題,正是健康權和開放性未來生活的權利成了我們規制基因技術的基本準則,當然前提是基因技術本身是安全而可控的,或者說在很大程度上是安全可控的。實際上,我們並未真正到了可以探討基因編輯技術適用於人類生殖細胞的時候,因為現在的技術也存在一些安全性上的難題。當然為防患於未然,事先做一些理論上的探討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健康權與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倫理與法律界限


基因編輯技術應用於人類一般有兩個基本的方向:一是用基因技術治療疾病,二是增強性的基因修復工程。對於後者法律要嚴格禁止,因為增強性的基因修復工程會製造出完美的人,從而成為富人的專利,造成新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增強性的基因修復工程使得一個人的未來生活早早被確定下來,其生活的意義有可能事先就被規定好了,這就侵犯了一個未來的人所應享有的開放性生活的權利。從現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實踐來看,可能被接受的是通過基因技術來治療某些類型的疾病,尤其是像萊氏綜合徵、鐮狀細胞性貧血等毀滅性遺傳疾病,比如英國議會就通過了「三親嬰兒」合法化的議案。在這一層面上有限開放基因治療的倫理和法律理由在於恢復潛在者的未來健康權,因為我們現在在技術上還發展不出其他的替代性治療手段,而基因提供者的生育權和潛在者的健康權都應受到保護,儘管當我們提到潛在者健康權的時候並不意味著它現在就構成一個利益。總之,人類基因編輯技術使用的限度在於恢復潛在者未來的健康權,因為這是追求美好人生的基本前提,也體現了對生命價值的尊重。


圖片來自網絡


健康權既構成了有限開放人類基因編輯的理由,同時又構成了限制某些基因治療手段之運用的理由,不受限制的運用同樣有可能侵犯未來人的健康權。比如基因編輯有可能造成脫靶效應,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的成功率,而不成功所造成的可怕後果卻是不可逆的;再比如,囿於現有技術的發展,我們還不能確切地知道基因編輯技術的某些運用方式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在這些限制條件之下,盲目進行人類基因編輯確實是在危害人類。權利意味著相應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共同確定了人類基因編輯的倫理和法律邊界,它們都需要相應的規範來確保。基因技術應用於人類,除了要遵守基本的技術規範並確保技術的安全性之外,更要遵守基本的倫理和法律規範;落實知情同意、倫理審查等基本的科研倫理要求,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其中總的標準是要保障潛在者的未來健康權,一種有限意義的人類基因編輯技術的應用只能是以保障健康權為依據的。當然,技術的進步日新月異,倫理和法律規範的改變也要以健康權為標準與時俱進。


健康權門檻與未來人的有尊嚴的生活


總結來說,開放人類基因編輯的門檻在於恢復潛在者的未來健康,基因編輯的限度在於其臨床應用是治療性的。其前提在於要認識到精、卵或受精卵等潛在者是具有潛在性的人之主體,具有可能人格和法律上的可考慮性,它們的未來利益需要法律保護。比如帶有嚴重基因缺陷的胚胎,其未來的發展藍圖幾乎是沒有尊嚴可言的,其自我意識或自主的理性行動都是存在嚴重缺陷的。在這種情形下,基因編輯技術的運用也許是在更好地維護了作為一個未來人的尊嚴。這樣的嚴重遺傳性疾病還不是單純的功能性殘疾,而是完全無法過一種整全性的人生。在基因編輯的技術沒有發明之前,我們對這一類的人生缺陷是沒有辦法彌補的,只能提供一些外在的條件以改善其基本生活。


上述方面只是一個理論上的探討,距離實際的運用還需要很多的條件。比如基因編輯的技術要相對成熟,技術的安全性應該是可控的;相應的社會倫理、科學研究的倫理規範要得到充分的研討並取得共識;臨床應用要經過嚴格的技術、安全與倫理的評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和程序性要求等。因此,即使我們可以贊同將來出於治療疾病的目的而有限度地開放基因干預適用於人類生殖細胞,但也並不意味著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從事相關研究和臨床試驗。科學研究和醫療活動要遵循基本的技術規範、倫理規範和法律規範,維護人類生命尊嚴。以此為參照,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基因編輯嬰兒是不應被允許的:


一是這種行為並非在治療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其治療方式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已有成熟的技術可實現對健康權的保護,比如「母嬰阻斷技術」的成功率已接近百分之百;


二是結果不可控,許多專家都指出,這種基因編輯行為無法完全避免出生的嬰兒將來感染愛滋病,而且還可能罹患其他嚴重疾病,這不但侵犯了潛在者的未來健康權,還破壞了人類基因的完整性;


三是這種行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並在遵守科研倫理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當然,正如中國科學院院長白春禮在2019年兩會期間回應「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時所說的,在相關基因工程的基礎性研究方面,則可以允許科學家嘗試探索,否則會影響科技創新的步伐。與此相應,我們也應該在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倫理與法律規制方面進行探索,以跟得上科技創新的步伐。科技進步與相應的倫理法律規制應當是同步的,以便共同服務於「科技造福人類」。(作者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振)


來源: 檢察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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